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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鎖定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商業秘密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實施時間
2021年3月1日 [1]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 [1] 
文    號
法釋〔2021〕2號 [1]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 [1]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罪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並予以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