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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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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長制”是青島市政府發佈的海灣管理保護措施,是青島在海灣管理保護方面的創新舉措。2017年9月14日,青島在全國率先推行“灣長制”。
“灣長制”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以逐級壓實地方黨委政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核心,以構建長效管理機制為主線,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海洋生態安全為目標,加快建立健全陸海統籌、河海兼顧、上下聯動、協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1-2] 
2017年初,國家海洋局印發相關意見,成立“灣長制”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在浙江、秦皇島、青島、連雲港、海口一省四市先期開展了灣長制試點工作。 [6]  2021年3月29日,海南省印發《海南省全面推行灣長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提出到2021年底,全省(除三沙市外)初步建立灣長制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到2025年,海灣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基本完成,海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走在全國前列。 [4] 
中文名
灣長制
地    區
青島
屬    性
海灣管理保護措施
推行時間
2017年9月14日

灣長制發展歷史

灣長制試點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將其納入“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理論高度、推進力度、改革深度均前所未有。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貫徹新發展理念,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強烈意識;要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儘快把生態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來,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要着力解決生態環境方面突出問題,讓人民羣眾不斷感受到生態環境的改善。
當前,中國海洋生態環境整體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特別是部分重點海灣受陸源污染排放、灣內開發利用等因素影響,生態環境問題突出,治理修復難度較大,已經成為中央領導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深度關切的重點難點問題。近年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先後審議通過《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重要文件,將壓緊壓實黨政領導幹部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作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發力方向,為探索建立海洋環境治理新模式、系統解決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指明瞭努力方向。
2017年年初,用新思路謀劃新突破,用新舉措探索新路子,把推行“灣長制”試點工作列為全年的重點工作,提出了試點推進的初步設想,各有關地方對此積極予以響應。在自主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在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東省膠州灣、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南省海口市和浙江全省開展了“灣長制”試點工作。通過一段時間的工作,進一步認識到,推行“灣長制”是落實中央新發展理念和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實施基於生態系統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破解責任不明晰、壓力不傳導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老大難”問題的有效措施。為推動試點工作在更大範圍內、更深層次上加快推進,建立健全陸海統籌、河海兼顧、上下聯動、協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國家海洋局組織起草並印發了《指導意見》。 [8] 

灣長制試點發展

2017年9月,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開展“灣長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確定了“灣長制”試點的基本原則、職責任務和保障措施,並對抓實抓細試點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進行了詳盡安排。 [1] 
2017年9月14日,青島在全國率先推行“灣長制”。根據《關於推行灣長制加強海灣管理保護的方案》,確定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市建立灣長制組織體系,全面推行灣長制 [3]  。到2020年,灣長制工作機制健全完善,管理保障能力顯著提升,海灣生態環境明顯好轉,水質優良比例穩步提高,海灣經濟社會功能與自然生態系統更加協調,實現水清、岸綠、灘淨、灣美、物豐的藍色海灣治理目標。 [2] 
2017年以來,浙江省和海口、青島、秦皇島、連雲港“一省四市”開展了灣長制試點工作。目前,各試點地區結合本地區實際,因地制宜、創新制度,探索出台了各具特色的灣長制工作模式。浙江省從“一打三整治”到“五水共治”,將灣(灘)長制納入治水體系,形成了“大治水”新格局;秦皇島市逐級細化責任區域,做到“每一米海岸都有人管”;連雲港市成立“民間灣長”志願者隊伍,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青島市實施重點海灣巡灣制度,強化執法督查;海口市專門制定出台了灣長制地方法規,促進灣長制由試點走向依法行政。此外,山東省和海南省還將灣長制試點工作拓展至全省範圍,成為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和建設海洋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 [7] 
2018年5月8日,海南省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灣長制”的意見》明確,海南加快構建“灣長制”分級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該意見提出,逐級設立灣長,各市縣設立市縣級總灣長,下沉至區(鄉)級灣長,各級灣長原則上由本級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對本灣區環境質量和生態保護與修復負總責,並負責協調對接“灣長制”與“河長制”各項工作。 [5] 

灣長制組織結構

《方案》明確了全市推行灣長制組織形式。由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行政區域總灣長;各級相關負責同志擔任行政區域內灣長,建立市、區(市)、鎮(街道)三級灣長體系。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擔任全市總灣長,市委副書記、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副市長、分管海洋與漁業工作的副市長為副總灣長。膠州灣、嶗山灣、靈山灣設立市級灣長,分別由市長、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副市長、分管海洋與漁業工作副市長擔任,市海洋與漁業局為聯繫部門,負責落實灣長安排事項和工作任務;沿灣區(市)(含青島紅島經濟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二級灣長;沿灣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三級灣長。其餘海灣由沿灣區(市)確定灣長。 [2] 

灣長制主要職責

優化海灣資源科學配置和管理、加強海灣污染防治、加強海灣生態整治修復、加強海灣執法監管四個方面的23項具體任務和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制度、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嚴格考核問責、加強宣傳引導等保障措施。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