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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鎖定
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要求,管理、指導、協調中央、省和其他駐濰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有關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文名
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外文名
Weifang Municipal Bureau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性    質
政府機構
隸    屬
淮坊市

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市城鄉就業政策和措施;規劃、引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來濰就業的管理政策。
(四)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和辦法;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審核併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市級和推薦省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擬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及標準;督導落實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發佈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未實行年薪制市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擬定全市城鎮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和標準,制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辦法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標準,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定期發佈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1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應急、值班、安全、維穩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有關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相關事業單位用編進人計劃審核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三)政策研究室
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調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四)法規科(掛市表彰獎勵辦公室牌子)
負責以市人社局名義對外發布公文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參與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及政策,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標準,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改革方面的政策規定,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負責市人社局服務窗口日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擬訂政府表彰獎勵辦法。按權限審核市政府實施的表彰獎勵事項。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市就業創業、失業保險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促進勞動者公平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組織實施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相關待遇政策,負責市本級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以及職工、失業人員待遇資格核准,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牽頭擬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參與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制度,監督管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
(六)人才開發辦公室
綜合協調本系統人才工作。牽頭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規劃、政策以及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以及學術、技術(技能)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按照有關要求,配合做好院士遴選工作。完善落實博士後制度。協調推進全市人才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承擔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組織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指導監督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統籌組織和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指導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和省廳授權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及有關任職資格的組織評審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承辦相關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備案、核准和聘用人員的備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管理權限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競聘、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按權限承辦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按權限指導市直部門(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幹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
(十)勞動關係科
組織實施勞動關係政策。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支付保障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完善市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政策,審核認定市管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基數,指導和監督市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組織實施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護相關政策。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意見並組織落實。組織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監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薪酬)總額,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市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認定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工齡。
(十二)養老保險科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企業(職業)年金政策、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等養老保險費政策。組織實施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組織實施個人賬户管理政策。擬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管理權限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核准工作。按管理權限負責企業和市屬事改企單位離退休人員遺屬補助待遇申領資格的核準工作。擬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養老保險社會化服務工作。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三)工傷保險科(掛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工傷認定。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四)基金資金監管科
擬訂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及職業年金等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創業等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市本級基金資金的收支、管理,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組織編報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十五)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全市 農民工就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 協調解決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