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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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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中文名
濫伐林木罪
定    義
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濫伐林木罪法條依據

濫伐林木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濫伐林木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樹種、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違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任意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超過規定的數量採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權屬存在爭議,一方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的,以濫伐林木論處。
第六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立木蓄積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三)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實施濫伐林木的行為,所涉林木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 [1] 

濫伐林木罪犯罪構成

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行為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行為對象範圍基本相同。但是,濫伐屬於自己所有的林木的,也可能成立本罪,因為屬於個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雖然不能成為盜伐林木罪的對象,卻可以成為濫伐林木罪的對象。但是,濫伐自己所有的枯死、病死林木的,不得以犯罪論處。根據《森林案件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濫伐林木:(1)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3月26日《關於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屬於上述第(1)項“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情形,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為起點。對於1年內多次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量刑。

濫伐林木罪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不要求出於特定目的。

濫伐林木罪常見問題

濫伐林木罪本罪的認定

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對於每個地區具體的定罪數量標準,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濫伐林木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45條第2款、第4款和第34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濫伐林木罪案例剖析

徐道某等濫伐林木案——濫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未必是違法所得

濫伐林木罪案件詳情

公訴機關:江蘇省XX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道某、姜某、趙某等11人。
2016年7月17日至19日,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胡某建、趙某高僱傭劉必某、胡某龍、趙某全、趙某柱、倪某兵、倪某法一同砍伐徐道某、姜庭某承包的樹木,後胡某建、趙某高將這批樹木賣予張某東,獲取37500元。經測算,現場伐根共75個,林木總蓄積量為47.6426立方米。2016年7月18日、19日,張某東在胡某建、趙某高未提供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以37500元的價格收購其樹木並賣予他人。案發後,各被告人主動歸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濫伐林木罪裁判結果

江蘇省XX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道某、姜庭某、趙某高、胡某建、劉必某、胡某龍、倪某兵、趙某柱、趙某全、倪某法違反森林法,未獲取林木採伐許可證,任意採伐林木,數量較大,構成濫伐林木罪,並系共同犯罪,應予刑罰處罰。趙某高、胡某建起主要作用,為主犯;劉必某、胡某龍、倪某兵、趙某柱、趙某全、倪某法起次要作用,為從犯,依法從輕處罰。張某東收購明知是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各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趙某全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東台法院作出判決:徐道某、姜庭某、趙某高、胡某建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宣告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劉必某、胡某龍、倪某兵、趙某柱、倪某法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趙某全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宣告緩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張某東犯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宣告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一審宣判後,XX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被告人濫伐自己所有的林木,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破壞了國家的森林資源,所濫伐的林木不再是個人合法財產,應作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原審判決未依法追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江蘇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因實施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及其孳息。其重要的特徵是該財物的來源必須違反刑事法律。在確定違法所得的範圍時,應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的界限,注意保護不法行為人的合法財產。其次,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因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而導致行為人雙重受罰。對行為人尚未實施違反刑事法律行為即已依法取得的財物,不能界定為違法所得而進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最後,刑法所規定的濫伐林木罪,與相近的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非法佔有國家、集體所有或者他人依法所有的林木有着明顯的區別。森林法中對盜伐林木案件規定了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而沒有作出沒收濫伐林木或者變賣所得的規定。綜上,濫伐林木罪中的林木,不是行為人實施違反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的財物,不能界定為違法所得。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缺少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鹽城中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濫伐林木罪裁判要旨

當前,刑事司法領域愈發重視犯罪行為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因此,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既要秉持“不讓任何人從犯罪中受益”標準,又要避免侵犯犯罪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濫伐林木罪的林木這一犯罪對象是否應認定為違法所得。對此,本案檢察機關與法院形成了不同意見。
筆者認為,對於濫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否構成違法所得,應當從案涉林木的權屬特性、違法所得的法律界定、罪罰的立法建構三方面進行辨別。
1、行為人所有的林木,不因違法採伐導致權屬變更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森林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因此,行為人通過承包經營林地對林木享有所有權。而根據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的規定,行為人在沒有獲得採伐許可證的前提下即採伐林木,屬於違法採伐行為。但這一行為是否會導致林木所有權變更,犯罪行為人所有的林木是否不再屬於合法財產,應當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方面,林木脱離承包地並不屬於所有權變更的法定情形。承包經營的林木所有權變更應當符合物權變動的法定條件,而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交付作為生效要件。林木在未砍伐之前,作為土地附着物,屬於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自然應當以登記為前提;但林木被砍伐後,由於脱離土地成為獨立個體,則屬於動產,此時要以交付為前提變更所有權。因此,林木脱離土地並不必然導致所有權變更,而是應當以交付形式完成所有權轉移。另一方面,違法採伐的林木轉讓是否導致林木所有權變更?刑事立法將濫伐林木、購買濫伐林木作為犯罪行為,目的在於禁止濫伐林木,以便更好地保護環境資源。確定違法採伐林木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應該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合同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其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於濫伐林木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且出賣人及購買人均明知違法採伐林木的情況下,符合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由於買賣合同不發生效力,則被採伐的林木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仍應屬於原林木所有人的合法財產。
2、濫伐的林木不具有因違法行為獲取收益的特徵
何謂違法所得?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具體界定,以致實踐中對其界定產生了諸多爭議。當前理論界與實務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刑法中的違法所得,應是獲得利益,即因違法而得到的利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規定:“實施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因此,犯罪行為人的違法所得,實際上應為從犯罪行為取得之物、犯罪行為產生之物或其轉化物、替代物等而獲得的受益。
由此,違法所得的認定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違法行為與所得利益存在因果聯繫,即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同樣適用於違法行為與違法所得。二是違法所得必須是行為人觸犯我國現行刑法作出行為所獲取的收益。三是違法所得的範圍應限定在物質性利益區間內。所以,在界定違法所得的範圍時,在以“不讓任何人從犯罪中受益”標準的前提下,應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的界限,注意保護犯罪行為人的合法財產。
本案中,未獲採伐許可證而被採伐的林木,雖然與濫伐林木犯罪行為具有內在、必然聯繫,亦屬於物質性財物,但並非屬於濫伐行為人或是買賣濫伐林木行為人所獲取的收益,因此,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同時,濫伐林木罪是一種行為罰,是針對濫伐林木行為的刑事處罰,由於違法採伐行為並不影響林木的原所有權屬性,從而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參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的規定,應將濫伐的林木返還給林木所有人。
3、濫伐林木罪的罪罰建構未認定濫伐林木為違法所得
首先,從具體的法條構成來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了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罪罰構成。濫伐林木罪分為數量較大、數量巨大兩個量刑檔次,而盜伐林木則分為數量較大、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三個量刑檔次,從而在刑罰設定上濫伐林木罪的刑罰相對弱於盜伐林木罪。同時,由於兩者皆為違反森林法規定的犯罪,依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於盜伐的林木,除依法賠償損失,並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樹木外,還應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罰款;而濫伐的林木,僅為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樹木,並處罰款。可見,森林法對盜伐林木設定了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對濫伐林木卻沒有作出相同的規定。根據立法所呈現出的價值趨向,對濫伐的林木不應設定為違法所得。
其次,從侵犯的客體來看,濫伐林木行為主要為林木所有權人或是被林木所有權人允許的他人違反森林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了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範圍或是沒有采伐許可證而採伐林木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為對林業資源管理秩序的破壞。盜伐林木行為則應當理解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所有權的行為,在侵犯林業資源管理秩序的同時,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從侵犯客體的角度區分,針對濫伐林木行為的刑罰主要是要求恢復林業資源管理秩序,而對盜伐林木行為的刑罰除要求恢復林業資源管理秩序外,還要求退出不當得利。因此,濫伐林木行為中的林木作為行為人在違法行為做出前即已享有所有權的林木,自然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
最後,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和責令退賠為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處置的程序性強制措施,不是刑罰方法,不具有刑事懲罰性。如果對濫伐林木罪的林木進行追繳或責令退賠,則侵犯了林木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讓追繳和責令退賠成為了一種刑罰手段,明顯不符合程序性措施的特徵。
總體而言,在違法採伐行為未導致林木所有權變更的前提下,不能認定濫伐的林木系行為人因違法行為所獲取的收益,則不具備刑法中違法所得的條件。因此,本案犯罪行為人在未有采伐許可證情況下采伐或是收購的林木,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

濫伐林木罪相關詞條

詐騙罪、票據詐騙罪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