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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企業家協會

鎖定
濟南市企業家協會(前身為濟南市廠長(經理) 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8年4月28日),濟南市企業聯合會(前身為濟南市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3年9月23日,(2001年6月16日更名組建),是濟南市企業、企業經營者的聯合組織,由企業界和有關經濟、工程、科研工作者以及企業工作者團體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是濟南市經濟委員會,是經濟南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接受濟南市經委和濟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文名
濟南市企業家協會
地    區
濟南
成立時間
1983年9月23日
前    身
濟南市廠長(經理) 工作研究會

濟南市企業家協會機構簡介

濟南市企業家協會、濟南市企業聯合會合署,中文簡稱濟南市企聯,是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企聯和山東省企業聯合會/山東省企業家協會的指導。
濟南市企業家協會、企業聯合會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為企業家服務的根本宗旨,致力於企業管理科學研究和實踐,探索企業管理創新、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的方法和途徑,不斷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繫,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家(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併為培養一批有影響力的企業和社會主義企業家而努力。

濟南市企業家協會協會章程

濟南市企業聯合會
章 程
(2007年4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濟南市企業聯合會(JINAN ENTERPRISES CONFEDRATION)是經濟南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法人。
濟南市企業聯合會與濟南市企業家協會、濟南市經濟師協會合署,中文簡稱為濟南企聯。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企業、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代表全市企業、企業家(僱主)參加由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濟南市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濟南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僱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四條 濟南市經濟委員會是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濟南市民政局是本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接受中國企聯和山東省企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濟南市花園路276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本着自治、自立、自養的發展方針,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 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協調勞動關係;指導各縣(市)區、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第八條 中國企聯是國際僱主組織的中國唯一代表,濟南市企聯作為中國企聯的地方組織,積極參加中國企聯與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僱主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行使企業代表組織的功能,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活動,促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設,推動企業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能力。
第十條 引導企業、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倡導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自主創新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二條 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提供培訓、諮詢、信息、考察、新聞宣傳等服務;組織開展企業管理、企業信譽等評價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僱主);組織評審現代化管理創新成果、優秀企業管理論(著)文;主辦企業家峯會、企業高層論壇等會議活動;在中國企聯統一部署下組織企業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實施現代管理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
第十三條 增進企業家之間、企業之間、企業與社會各界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企業開展與外省、市和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指導與協調各縣(市)區、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第十五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常設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法人;
(二)本市地方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三)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二)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三)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僱主)。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
一、會員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議決定,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形成決議;
(三)聘請協會顧問和名譽會長,推選或調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理事等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五)根據會長提名,審議和決定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和調整;
(六)決定本會機構設置;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會長行使理事會職權,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根據常務理事會提議,需要研究的重大問題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團體會員,是地方或行業服務於企業和企業家(僱主)的社團組織,是經過當地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獨立開展工作的社團法人。當其成為濟南市企業聯合會會員時,在業務上接受濟南市企業聯合會的指導。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五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 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 服務收入;
三、 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 受委託項目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前條規定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本會依法佔有、使用、管理和處置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產,並由會長(理事長)辦公會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二十八條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本會會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在本會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於某種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份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會議半數以上代表確認。依照前條規定的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條 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濟南市企業家協會
章 程
(2007年4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濟南市企業家協會(JINAN CITYENTRENEUR ASSOCIATION)是經濟南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法人。
濟南市企業家協會與濟南市企業聯合會、濟南市經濟師協會合署,中文簡稱為濟南企聯。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企業、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代表全市企業、企業家(僱主)參加由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濟南市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濟南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僱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四條 濟南市經濟委員會是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濟南市民政局是本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接受中國企聯和山東省企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濟南市花園路276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本着自治、自立、自養的發展方針,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 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協調勞動關係;指導各縣(市)區、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第八條 中國企聯是國際僱主組織的中國唯一代表,濟南市企聯作為中國企聯的地方組織,積極參加中國企聯與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僱主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行使企業代表組織的功能,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活動促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設,推動企業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能力。
第十條 引導企業、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倡導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自主創新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二條 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提供培訓、諮詢、信息、考察、新聞宣傳等服務;組織開展企業管理、企業信譽等評價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僱主);組織評審現代化管理創新成果、優秀企業管理論(著)文;主辦企業家峯會、企業高層論壇等會議活動;在中國企聯統一部署下組織企業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實施現代管理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
第十三條 增進企業家之間、企業之間、企業與社會各界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企業開展與外省、市和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指導與協調各縣(市)區、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第十五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常設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法人;
(二)本市地方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三)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二)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三)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僱主)。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
一、會員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議決定,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形成決議;
(三)聘請協會顧問和名譽會長,推選或調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理
事等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五)根據會長提名,審議和決定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和調整;
(六)決定本會機構設置;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會長行使理事會職權,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根據常務理事會提議,需要研究的重大問題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團體會員,是地方或行業服務於企業和企業家(僱主)的社團組織,是經過當地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獨立開展工作的社團法人。當其成為濟南市企業聯合會會員時,在業務上接受濟南市企業聯合會的指導。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五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七、 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八、 服務收入;
九、 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十、 受委託項目收入;
十一、 利息收入;
十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前條規定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本會依法佔有、使用、管理和處置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產,並由會長(理事長)辦公會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二十八條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本會會員代表
會議審議通過。
在本會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於某種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份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會議半數以上代表確認。依照前條規定的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條 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濟南市經濟師協
章 程
(2007年4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濟南市經濟師協會是經濟南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法人。
濟南市經濟師協會與濟南市企業聯合會、濟南市企業家協會合署。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經濟類管理人才匯聚而成的高智能服務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和經濟管理專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和全市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濟南市經濟委員會是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濟南市民政局是本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濟南市花園路276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本着自治、自立、自養的發展方針,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 本會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的經濟方針政策,在經濟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中,發揮智囊團作用,協助政府指導、幫助企業加強和改進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團結和組織全市經濟管理工作者開展有益於提高自身素質、促進企業發展、推動省會經濟發展的活動。
第八條 引導企業、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倡導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自主創新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活動促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設,推動企業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能力。
第十條 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提供培訓、諮詢、信息、考察、新聞宣傳等服務;組織開展企業管理、企業信譽等評價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僱主);組織評審現代化管理創新成果、優秀企業管理論(著)文;主辦企業家峯會、企業高層論壇等會議活動;在中國企聯統一部署下組織企業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實施現代管理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
第十一條 增進企業家之間、企業之間、企業與社會各界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企業開展與外省、市和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常設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法人;
(二)本市地方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三)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二)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三)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僱主)。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
一、會員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議決定,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形成決議;
(三)聘請協會顧問和名譽會長,推選或調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常務理事、理事等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五)根據會長提名,審議和決定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和調整;
(六)決定本會機構設置;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會長行使理事會職權,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常務理事會提議,需要研究的重大問題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本會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團體會員,是地方或行業服務於企業和企業家(僱主)的社團組織,是經過當地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獨立開展工作的社團法人。當其成為濟南市經濟師協會會員時,在業務上接受濟南市經濟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二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服務收入;
三、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受委託項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前條規定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本會依法佔有、使用、管理和處置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產,並由會長(理事長)辦公會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二十五條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本會會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在本會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於某種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份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會議半數以上代表確認。依照前條規定的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清算。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