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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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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修復(wetland rehabilitation)是生態學、林學術語。
濕地在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蓄洪抗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也是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指出建立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全面保護濕地,強化濕地利用監管,推進退化濕地修復,提升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提供重要保障。 [3] 
該方案對濕地修復進行了規定:對未經批准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實施恢復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3] 
中文名
濕地修復
外文名
wetland rehabilitation
所屬學科
林學

濕地修復定義

人工措施或自然干擾使退化濕地恢復原來狀態的過程。 [1] 

濕地修復濕地修復介紹

如何修復受損的濕地?2017年,中辦國辦發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生態環境部等11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推動生態損害賠償實踐深入。立法層面,湖南省委省政府於2020年12月出台《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對生態損害賠償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一規定要求,受損濕地在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情況下,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通過地方立法,對生態損害賠償給出明確規定。 [2] 
2021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濕地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政研室近日牽頭舉辦了“濕地保護法討論會”,來自濕地生態領域、環境法領域、環境司法領域的專家學者就《草案》如何修改,以及濕地保護存在的問題等展開了深度討論。 [2]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愛年、長沙環境保護技術學院副教授陳勇均建議,將《草案》修改為:“非法佔用、開採、開墾、填埋、排污等活動導致濕地破壞的,責任主體應當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實施修復;在規定期限內未修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實施修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主體承擔。受損濕地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主體變更的,由變更後承繼其債權、債務的主體負責修復。”
楊朝霞認為,《草案》要細分濕地修復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同情形。因為合法佔用、開採、開墾、填埋、排污等活動導致濕地破壞的(如合法採礦造成濕地破壞的),也可能需要承擔濕地修復責任,並非違法主體才承擔修復責任。借鑑和吸收《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規定,細化政府承擔兜底修復責任的具體情形。 [2] 

濕地修復重要成果

2022年11月13日,《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閉幕。大會達成《2025-2030年全球濕地保護戰略框架》等多項重要成果。
《2025-2030年全球濕地保護戰略框架》明確,將確保第五期戰略計劃與第四期目標的一致性和連續性,並聚焦濕地保護和修復在促進可持續發展和應對全球環境挑戰方面的作用,加快推進濕地保護和修復行動,遏制濕地退化。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