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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鎖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葡萄牙語: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 
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監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宣誓就職。
中文名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外文名
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簡    稱
澳門特首
任    期
5年
官    邸
澳門禮賓府
首任特首
何厚鏵
現任特首
賀一誠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職條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高行政長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由年滿40週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澳門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以及不得從事私人盈利活動。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選舉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委員共300人,由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等人士組成。
不少於50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1名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1人1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選人。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須要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半數選票才可以成功當選。
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4年3月17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頒佈行政命令,訂定2014年6月29日為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這意味着澳門特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的相關程序開始啓動。
根據修改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法》,本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由300人增至400人。這4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分別由來自工商、金融界的120人;文化界、教育界、專業界、體育界的115人;勞工界、社會服務界、宗教界的115人;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50人組成。4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中有344人將按法定程序通過選舉產生。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現場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現場
根據澳門特區相關法律規定,自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日期公佈後15日內,行政長官必須委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1名主席和4名委員。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由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一名法官擔任;4名委員則由具備適當資格的澳門永久居民擔任,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特區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除外。
此外,修改後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法》還規定,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選舉日期應早於行政長官選舉日期至少60天,而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期須早於行政長官選舉日30天。 [1]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5] 
(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七)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八)任免行政會委員;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十二)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四)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五)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六)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八)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現任行政長官

賀一誠,2019年9月4日,國務院決定任命賀一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 [2]  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監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宣誓就職。 [3]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歷任行政長官

任次
行政長官
任職期
1
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
2
何厚鏵
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
3
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4
崔世安
2014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
5
2019年12月20日—今 [3] 
澳門歷任行政長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