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澳門文化局

鎖定
澳門文化局於一九八二年九月四日由第43/82/M號法令設立,性質為公務法人,其目的在於借展開中葡文化間的交流活動及在該區推廣葡國語言文化以協助制定和執行本地區文化及學術研究政策。
中文名
澳門文化局
外文名
Cultural Bureau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設立時間
一九八二年九月四日 [1] 
現任局長
穆欣欣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

澳門文化局歷史沿革

澳門文化學會(現文化局)於一九八二年九月四日由第43/82/M號法令設立,性質為公務法人,其目的在於藉展開中葡文化間的交流活動及在該區推廣葡國語言文化以協助制定和執行本地區文化及學術研究政策。
一九八九年,澳門文化學會改組,其中文名稱改為“澳門文化司署”(葡文名稱未變),其組織章程由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作出修改,以適應新的環境和發展。
經重組的澳門文化司署(現文化局)繼續擔負三重職能,即在所屬領域進行規範、文藝培訓及文化推廣活動。
除歷史檔案館和中央圖書館(原名澳門國立圖書館)外,又增設兩個從屬機構﹕演藝學院和視覺藝術學校(該校於一九九三年歸入澳門理工學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再次調整澳門文化司署(現文化局)之組織和行政架構,賦予該司署得以在文化領域發揮更大能量及運作能力的條件,並符合行政現代化和逐步公務員本地化的目標,從而更確切地適應過渡期的需求。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經第31/98/M號法令,將澳門博物館納入澳門文化司署(現文化局)組織架構內。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第5/2010號行政法規,文化局設立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輔助及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為配合澳門特區文化事業的發展,以及理順公共行政架構職能的工作,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將原屬民政總署文化職能、相關人員及設施併入文化局,並制訂了《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文化局將由七廳五處五組三科改組成八廳十六處,合共二十四個部門。改組後,文化財產廳會改為文化遺產廳,下設文化遺產保護處和研究及計劃處,其中文化遺產保護處會負責修葺、活化建築文物;研究及計劃處則會負責建議啓動文物評定等。文化創意產業廳則新設文創規劃及發展處,負責協助制定扶持文創產業發展的政策。本身屬廳級的中央圖書館則改為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原有的兩個組則整合成兩個處級部門。此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1] 

澳門文化局宗旨

(一)協助制定並執行文化政策,以及推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發展規劃;
(二)提供具質素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文化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領域及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法規有效貫徹、落實和執行;
(四)就文化財產及具文化價值的財產開展研究,提出建議和執行保護措施,並促進弘揚該等財產;
(五)鼓勵尊重多元文化;
(六)鼓勵市民,尤其兒童及青少年發揮創意思維,以及推行文化普及、藝術教育和創作;
(七)致力扶持、培養、教育和獎勵在文化藝術範疇有傑出表現的市民,並促進其互相交流;
(八)發展公共圖書館網絡、博物館網絡及檔案館,並制定適當政策,進行相關組織、管理,以推廣閲讀和扶持研究;
(九)推動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及生活美學的發展,並促進文化領域的研究、評論、出版、普及和教育;
(十)透過舉辦文藝、城市節慶活動,增進社會各族羣的和諧共融;
(十一)促進舉辦節慶活動和具文化及研究性質的會議、論壇、講座以及其他活動;
(十二)規劃、建議設置文化設施,並負責管理有關設施;
(十三)鼓勵市民參與文化藝術事務,促進民間文化藝術力量不斷髮展;
(十四)扶助並推動發展本土文化創意產業;
(十五)收集、整理文化藝術的相關資料,開展調查研究,並藉出版書刊確保和扶持發表文學作品,尤其着重題材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作品;
(十六)促進並發展區域性及國際性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七)協助實施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屬文化藝術範疇的公約、條約、協議及議定書;
(十八)藉簽訂合作議定書或協議等方法,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及其他公共、私人實體在文化遺產、文化及藝術的範疇的交流和合作;
(十九)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1] 

澳門文化局現任領導

穆欣欣:局長。 [2] 
梁惠敏:副局長。
張麗珊:副局長。
現任領導參考資料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