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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台商聯誼會

鎖定
澳門台商聯誼會於2009年創建,為一民間非營利之國際工商組織。為台灣在澳門工作及居住者提供一個連繫,互助與聯誼之平台,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中文名
澳門台商聯誼會
屬    性
組織
地    區
澳門
成立時間
2009年

目錄

澳門台商聯誼會簡介

澳門台商聯誼會 澳門台商聯誼會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台商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台商聯誼會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台商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系由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之民間非盈利之國際工商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徽為:
第四條——本會會址:
中國澳門宋玉生廣場235至287號(中土大廈6樓E座)。
第二章宗旨
第五條——本會宗旨如下:
1. 加強澳門台商間及台灣在澳門工作、居住者之連繫、互助與聯誼,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2. 提供會員各種工商財經税務法令及醫療、子女就學、簽證等資訊服務。
3. 促進與當地政府及社會文化之交流,加強與當地世界各國商會之連繫。
4. 提供與世界台商間的工商財經資訊連繫,及加強促進與國際資訊接軌。
5. 加強與當地各工商團體之交流,以促進增長民間情感。
6. 為兩岸三地擴大交流,互惠互利,共創三贏之平台。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1.本會會員以澳門之台商、在澳工作台灣人員及居住者為主體。
第四章組織與權責
第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議決會員之提案。
2.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劃。
3. 修改章程。
第九條——本會聘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例行會務,對會長負責,以上各職均由會長敦聘,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為本會秘書長、財務長,任期二年。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主席一人、秘書長一人、理事七人及候補理事三人或以上,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全體會員採投票方式選舉出,理事及候補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遞補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1. 行使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權。
2. 提案及議決提案。
3. 議決會長之會務發展企劃案。
4. 行使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之人事同意權。
5. 議決收支預算案。
第十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設監事三人及候補監事一人或以上,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全體會員採投票方式選舉出,監事及候補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責:
1. 監督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2. 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本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之資格與選舉如下:
1. 由監事三人互選之,監事長任期二年。
第十五條——本會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需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時,就理事會之會務執行及財務等事宜,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名譽會長:卸任會長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為本會名譽會長,任期二年。
第十八條——諮詢委員:為本會榮譽職。凡卸任之監事長、秘書長和財務長得聘為諮詢委員,任期二年。
第十九條——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為本會榮譽職,凡對本會有傑出表現或實際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任期二年與會長同進退。
第二十條——榮譽會員:對本會宗旨認同之非台灣人士,可享本會會員同等待遇,具有提議權,但無投票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候選人必須同時具有如下之資格與特性:
(1)在台灣出生者。
(2)在台灣入籍者。
(3)擁有台灣户籍者。
第二十二條——選舉會長:會長由全體理事採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之,會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三條——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均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十四條——各工作委員會需訂定辦事細則,其細則須經理事會同意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新屆理事、監事產生日期,於每屆任期屆滿之前,於七月二十五日前選舉產生之。
第二十六條——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至新舊任會長交接為止。
第五章會議及會務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2. 臨時會員大會需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並提出書面申請後,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每年至少需召開四次會議。
2. 臨時理事會需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連署,並提交秘書處後,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每年至少需召開四次會議。
第三十條——理、監事聯席會:視會務之需,理事會與監事會得同時召開聯席會,議決重要提案。但監事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本會所有之會議均需要有過半數(含被委託者)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過半數決議之。
第三十二條——凡因無法出席理監事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惟被委託人必需具有會員及理事資格及只得受理一人之委託,並得以行使理事之選舉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如商展、觀摩、觀光、專題研討會等,及定期發行會訊,由本會辦理之。
第六章經費
第三十四條——1.本會會員及理、監事,每年應繳納之年費金額由該屆理事會決議之,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之用。
2. 繳納會費應於參加當屆年會報到時一次全額繳納,並憑本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逾期三個月不繳者,得終止其會員或理監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本會得接受外界之捐贈或贊助,俾供本會會務之經費。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及各項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及主辦單位負責籌措及審核。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為實踐章程之宗旨,便利會務之推行,理事會得另訂「澳門台商聯誼會章程施行細則暨選舉辦法」執行之。
第八章章程修訂與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之修訂需經十名會員或理監事連署,或由理事會提出並提交會員大會,經由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後修訂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行之。
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現屆理事會組織
[1]  現任會長 豪門公司 簡廷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