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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刑事起訴法庭
鎖定
簡介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初級法院內部除可設立專門管轄法庭及特定管轄法庭之外,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
[2]
。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9條的規定,刑事起訴法庭的職權主要有兩項:第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行使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第二,對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行使管轄權,如給予及廢止假釋,終止、重新審查、複查及延長收容等。
刑事起訴法庭現時共有三名法官。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的監管由屬該法庭編制的法官根據法律的規定輪流負責管理,為期三年,並由年資最久的法官開始及按年資順序輪流擔任。
刑事起訴法庭以專門庭的方式運作,現時共設有行政中心及兩個分庭。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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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
-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站[引用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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