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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邁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鎖定
澄邁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是澄邁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和監督室等科室。
中文名
澄邁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行政級別
正科級

澄邁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精神,執行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
   (二)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綜合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政策規定和規章制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參與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和規範,研究提出全縣綜合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推進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縣級行政審批管理體系。
   (四)負責統一實施劃轉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前後置手續或環節的有關事項,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實行統一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統一出件的工作模式,對辦理結果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負責對劃轉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實行動態調整,依法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分類組織實施行政審批。
   (六)負責承接國務院、省政府、縣政府下放的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縣政府下放或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七)負責建立和完善高效便民的行政審批體系。規範全縣行政審批行為,建立和完善相應工作機制,推進標準化建設;負責推進審批服務模式創新,實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制度,對權限範圍內集中審批事項進行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環節、精簡審批材料、壓縮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
   (八)指導縣政務服務中心開展政務服務、窗口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批服務工作方面的職責分工。行政許可權劃轉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劃轉審批事項的審批要素及標準結合國家、省、縣政策變化適時調整,並及時函達縣審批局調整審批要素。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涉及的行業中介進行監管,工作重心轉移到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供優質服務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上來;縣審批局按照審批標準實施行政審批,有關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做好現場踏勘、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等前後置手續或環節有關事項;對需要原審批部門共同審批的,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明確規範程序、標準和時限;縣審批局負責將審批過程和結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事後備案的要求,做好相關
備案審查及監管工作。
    2.與相關職能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管方面有關職責分工。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落實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完善權責清單,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通過信息共享,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雙制約、雙懲處”,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依法需要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對吊銷其他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將結果函達行政主管部門及縣審批局。 [1] 

澄邁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秘、機要、信息、宣傳、保密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黨務、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資、工青婦等工作;負責黨代表、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督辦重要會議決定、決議及其他重要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網絡、媒體等輿情的監控和應對;負責計算機系統軟硬件建設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牽頭負責各業務科室業務辦理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監督室。負責行政審批政策法規的宣傳、推動和實施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規範性文件的審查;負責組織接受上級部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負責系統內依法行政工作的督查;負責行政審批工作合法性的審核;負責對重大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組織聽證和上報備案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關事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系統的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和入駐大廳單位的監督檢查;負責規範服務型政府(機關)和行政效能建設工作,承擔安全、信訪工作。
   (三)項目服務審批室。承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核准等發改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建築施工許可、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人防規劃審批、房地產開發資質、商品房預售許可核發等住建、房產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等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
   (四)公共服務審批室。承擔公路路政許可、交通運輸管理、港口工程建設等交運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環保設施等環保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水工程建設、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等水務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城市市容、户外廣告等市政管理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
   (五)社會事務審批室。承擔人力資源服務等人社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地名命名、更名、登記等民政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等應急管理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農藥經營許可、獸藥經營許可、漁業船舶、漁業捕撈等農業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等林業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
   (六)市場服務審批室。承擔藥品零售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等市監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經營性演出審批、文藝表演團體設立等旅文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教育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等教育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供水單位衞生許可、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等衞健部門劃轉行政審批職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