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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邁縣生態環境局

鎖定
澄邁縣生態環境局是澄邁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中文名
澄邁縣生態環境局
所屬部門
澄邁縣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澄邁縣

澄邁縣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和發展戰略,研究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改革;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監督實施國家、省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按權限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實績評價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和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按權限監督管理電磁輻射的污染防治,配合監督管理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按權限牽頭組織實施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九)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權限組織審批或審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地方性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温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執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和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十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協調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温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本縣關於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工作事務;負責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標準規範,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案件。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
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3] 

澄邁縣生態環境局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承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建議、提案、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安全保衞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人事、社會保障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培訓教育、人事統計等有關工作;監督實施機關內部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紀檢、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的工作。
(二) 綜合崗(法規崗)。組織起草全縣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配合環境功能區劃分並監督實施;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和各類規劃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材料;參與制定本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協調環保督察工作;建立本縣生態環境保護巡查、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信訪工作;負責本單位重大合同的審查;負責起草或審核本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對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等提供法律意見;負責處理涉及本單位的涉法、涉訴及執法考核等事務;承擔其他需要法規崗參與的涉法事務。
(三) 大氣環境管理崗。組織實施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劃;監督實施大氣環境管理相關標準;承擔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擬訂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本縣關於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工作事務;負責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日常工作。
(四) 水環境管理崗。負責全縣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實施地表水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擬訂和監督實施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劃;監督實施水環境管理相關標準;承擔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江河、湖庫等新建、改建和擴大排污口的審查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水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負責全縣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海標準和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負責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五) 土壤和農村環境管理崗。負責全縣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劃;監督實施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標準;承擔土壤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縣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監督管理轄區內危險廢物出口活動;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
(六) 自然生態保護崗(生態現代化崗)。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評價考核體系;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範圍內生態調查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牽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宣傳生態現代化建設,推動本縣現代化模式生態轉型。
(七) 環境應急與輻射安全崗。承擔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按權限牽頭組織實施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按權限監督管理電磁輻射的污染防治,配合監督管理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 行政審批崗。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按照授權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承擔權限內的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負責監督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執行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3] 
所獲榮譽
2020年3月,獲得海南省生態環境廳2019年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表現突出集體表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