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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區民政局

鎖定
潮南區民政局是根據汕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潮南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機編〔2010〕9號)和潮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潮南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潮南機編〔2010〕10號)設立,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潮南區民政局
位    置
汕頭市潮南區
分    類
組織機構
所屬國家
中國

潮南區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落實政策人員、殘疾軍人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撫卹、優待、傷殘軍人調級換證、烈士報批與褒揚等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指導軍休所、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區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承辦救災捐贈工作和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本區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的評定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户供養、敬老院建設工作。
(五)負責轄區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申請報批工作;負責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和報批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等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本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查處非法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非法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協助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潮南區民政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6個股:
(一) 人事秘書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計劃生育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羣和紀檢監察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辦等工作;擬訂有關民政工作規範性文件;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審核工作;對本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指導民政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法制宣傳和民政政策法規諮詢工作。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及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族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經費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直屬單位法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本區“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卹、補助和優待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工作;負責企業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身份及市直困難企業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認定工作;負責審核申報革命烈士及烈士褒揚有關服務工作;負責傷殘軍人評殘及調級換證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復退軍人穩定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落實政策人員、殘疾軍人和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指導軍休所、光榮院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三)救災和社會救助股
負責擬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和指導救災工作,以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的統計、核查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評定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區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擬訂實施五保户社會救濟政策;指導各鎮(街道)五保户供養、敬老院建設;
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婚姻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協調老齡工作。
(五)區劃地名股
負責組織、監督地名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實施;負責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規範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全區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政策的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使用、發放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工作;負責本區社會福利企業申辦的資格認定工作;負責本級收養登記管理及中國公民在本轄區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