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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貽明

鎖定
潘貽明,男,漢族,1954年6月出生,廣東河源人,197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2月參加工作,大學普通班學歷。曾任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3年11月9日,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潘貽明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一審開庭審理。 [7] 
中文名
潘貽明
外文名
Pan Yiming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4年6月
性    別

潘貽明人物履歷

1972.02-1976.01 龍南縣南亨公社羅田大隊知青
1976.01-1979.01 江西師範學院外語系英語專業學生
1979.01-1980.11 贛州地區教研室教研員
1980.11-1984.10 贛州地區教育局秘書科科員、副科長
1984.11-1989.06 贛州地委辦公室幹事、秘書、秘書科科長
1989.06-1992.09 贛州地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2.09-1994.12 贛州地委政研室主任
1994.12-1996.01 贛州地委副秘書長(正縣級)
1996.01-1997.01 石城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7.01-1999.08 石城縣委書記
1999.08-2004.04 會昌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1999.08-2001.07參加華東師大人文學院在職人員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結業;2001.03-2001.07參加中央黨校縣委書記進修班學習)
2004.04-2005.12 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會昌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5.12-2006.11 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6.11-2011.09 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市總工會主席
2011.08-2015.01 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副巡視員 [1-2] 
2015.02 退休 [1-2] 

潘貽明人物事件

潘貽明涉嫌違紀

2023年4月20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潘貽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潘貽明開除黨籍

2023年7月,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省監委對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潘貽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潘貽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濫用職權、退而不“休”,嚴重敗壞黨的形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和旅遊安排;組織意識淡漠,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組織人事工作中搞權錢交易,破壞選人用人風氣;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貪圖享樂,搞權色、錢色交易,對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便利或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土地出讓、承接工程、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潘貽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潘貽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4] 

潘貽明決定逮捕

2023年8月,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副巡視員潘貽明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吉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潘貽明作出逮捕決定。 [5] 

潘貽明提起公訴

2023年10月,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副巡視員潘貽明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貽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吉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潘貽明利用擔任會昌縣委書記,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潘貽明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潘貽明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潘貽明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貽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潘貽明利用擔任會昌縣委書記,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接、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442.569萬元,其中18.9萬元未遂。
2015年2月至2022年,被告人潘貽明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個人在項目承接、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615.3043萬元,其中55萬元未遂。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潘貽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潘貽明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