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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念之

鎖定
潘念之,又名楓塗、湘澄。新昌縣石磁村人。1919年入浙江省立第四師範學校。後考入上海江蘇第二師範學校。畢業後執教於寧波崇德小學。1923年底,經張秋人介紹,成為寧波首批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團員。1924年轉為中共黨員,曾任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寧波地委書記、中共寧波支聯委員,是黨在寧波地區工作的開闢者之一。 [1] 
中文名
潘念之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02年
逝世日期
1988年

潘念之人物生平

潘念之,原名潘楓塗,潘湖澄,1902年生於浙江省新昌縣石磁村的一箇中農家庭。他的父親是前清秀才,以擔任私塾教師,兼種田為生。潘念之在高小讀書時,因非議“天地君親師”的封建倫理,被學校記大過兩次。1919年,他考入寧波第四師範,因公開參加反帝反封建行列,領導學生遊行示威,抵制日貨,並反對讀經,要求改革教育,反對封建式的辦學方針,被學校當局視為異端,受到訓斥,被迫離校。隨後,他到了上海報考江蘇第二師範學校。兩年以後,他畢業了,仍返寧波,任崇德小學教師。在這個教會辦的學校,他又起而反對宗教迷信,並聯絡了俞秀松、王任叔(即巴人)等一批進步 青 年 組 織“雪花社” ,宣傳革命思想,出版進步刊物《寧波評論》,不久即被查封。
1923年秋,黨中央從上海派張秋人到寧波建立黨團組織。潘念之在當年即由張秋人介紹參加社會主義青年團。次年(1924年)又由張秋人和周天僇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五卅運動爆發後,潘念之發動寧波的工人、學生響應和聲援上海的工潮、學潮,並推動寧波各界人士組成五卅慘案後援會,他是主要領導人之一,號召全市工農商學兵一齊起來,反對帝國主義侵略中國。這是寧波空前的一次革命浪潮,也是浙江革命史中重要的一頁。當時,寧波的教會學校中的許多女生因為反對教會禁止學生參加反帝運動而離校,潘念之與蔣本菁等人在寧波辦了啓明女子中學,吸收這批學生入學,他自任教務長。與此同時,潘念之還在寧波開辦了“寧波書店”,介紹黨的刊物,如《響導》、《中國青年》等,政治影響很大。1925年10月黨中央調潘念之到上海,在上海大學附中教書,兼任閘北區區委委員。1926年3月,隨着北伐戰爭節節勝利,黨中央派潘念之到杭州組織國民黨浙江省黨部,他被選為常委兼組織部長,吸收了大量的革命人士參加國民黨。當時中共地委書記賀威聖與潘念之共同反對國民黨右派沈定一等人,國民黨左派勢力在杭州日益壯大,引起了軍閥政府的仇恨。同年10月,賀威聖被捕犧牲。潘念之幸得賀威聖母親的掩護,得以逃離杭州,前往南昌。不久仍回到浙江。“四·一二”反革命政變發生後,潘念之再度逃到上海,在上海法南區委工作。 [3] 
1927年,蔣介石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潘脱險至滬。1928年4月因遭國民黨通緝,經黨同意赴日本,就讀於東京明治大學法學部,加入社會科學研究會,1929年歸國,在上海加入自由大同盟、左聯、社會科學家聯盟,進行反蔣民主活動,並從事著述翻譯。1935年在上海任天馬書店編輯,主編《抗日叢書》12冊,發起出版《一般話》、《人間十日》月刊。自任主編,鼓勵民眾抗日,一時頗具影響。1936年,發起文化界教亡協會秘書,聯絡沈鈞儒、史良等救國會領袖,開展抗日救亡運動。抗日開始後,潘撤離上海,奔赴西南、西北從事抗日救亡運動,協同石西民、金則人等組織戰地社會科學研究會。1938年在漢口,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第三廳主任科員,在廳長郭沫若領導下,負責抗日宣傳隊工作,被隊員稱為"抗宜之母"。1941年皖南事變後,離開第三廳,轉輾長沙、重慶,以勸募公債委員會勸募處長公開身份,進行黨的情報工作。1942年,受黨委派主持重慶興華煉油廠、西安皮革廠、軍需廠等黨的企業,在董必武領導下進行秘密工作,後在重慶創辦正大公司,受中央辦事處吳克堅領導。抗戰勝利後,潘在上海重建正大公司,進行上層統戰工作和情報工作。1947年,經黃炎培介紹,在上海中華工商業專科學校·講授地理課,廣泛開展社交活動獲取大量政治、軍事情報,以配合解放戰爭。
上海解放後,負責接管國棉一、二、三、八、十九和申新紗廠並被黨指定為國民黨上海代市長趙祖康和接收上海公安局的張登(沙文漢)的聯繫人。接管任務完成後,仍任正大公司總經理。9月,當選為上海市工商聯常務委員。1950年10月,華東軍政委員會成立,潘任參事室副主任。1952年,兼任華東局統戰部政權處處長。1953年,受到開除黨籍錯誤處理。1954年底調華東政法系統作行政工作,1955年後任華東政法系統和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1977年3月,徹底平反,恢復黨籍。同時、被任命為上海政法學院副院長。1980年,當選為上海市人大常委、任政法委員會副主任。1984年,任上海社科院顧問。先後被推選為上海市法學會副會長、名譽會長,上海市政治學會會長、名譽會長,中國法學會顧問,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政法委員會顧問。1988年3月10日病逝於上海。

潘念之人物著作

解放前撰(含合撰)有《憲法論初步》、《思想家人名大辭典》、《世界人名辭典》等著作,譯有《經營經濟學》、《蟹工船》等著作。解放後著有《七個法律通俗講話》(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國外法學知識譯叢》(總主編,知識出版社,1982年版)、《中國經濟法理論探索》(主編,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7年版)等書,還參加了《辭海》(編委及政治法律分科主編)、《法學辭典》(常委編委)、《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總編委委員及法學卷分編委副主任)等書的撰寫。 [2] 

潘念之主要學術觀點

(1)關於修改憲法問題。認為修憲的戰略眼光:既要看得高一點,遠一點,又要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社會主義應是憲法的中心內容與根本原則,除了寫上社會主義原則、民主原則和法制原則,憲法還應寫上四個堅持。
(2)認為民主是一種政治概念,一種政治制度,又是一種歷史範疇,是有階級性的。要發展與提高民主,民族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十分重要的。而法制又必須具有穩定性與權威性,能保證確實實施。比如在如何加強人大制度方面,認為要改進人民代表的人選條件與產生方法,減少代表人數,延長會議日期;各級常委會改為專職制,完善各種專門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擴大人大及其代表的權力;保障大會決定貫徹執行;加強對違憲案件的監督處理等。又如在法制建設方面,認為,我國法制應該是怎樣一個體系,應該深入探討研究。沒有一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制和法學體系,而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遇到什麼情況就臨時搞一個法規或看到外國有什麼法律就搞一個法律,就難免零碎散亂,彼此矛盾,發生差錯,難符法制建設的要求。
(3)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應體現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切方面。首先不僅要體現在司法方面,同時還應體現在立法方面。因為法律的適用是以法律的制定為前提的,沒有立法上的公民權利平等,就沒有法律適用上的人人平等。而立法平等不僅體現在立法活動中公民都有權直接或間接參與法律的制定,更重要的是所制定的法律要充分體現公民的民主權利與平等原則。其次人人平等原則不能只對一部分公民講平等首先且主要的是指公民在權利與義務方面的平等。即確認任何公民都同樣享有政治權利、民主權利及其他各種權利,包括人身自由、財產權、勞動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等,並平等地加以保護和實施。對於義務也是如此。至於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來説,也只是依法在一定時間內的剝奪,不是永久的,並不因其階級成分或社會身份而加重或減輕其處分,也不是以一個階級或等級來對待。
(4)關於法的本質屬性問題。認為:法律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特殊的行為規則。它與沒有階級性,不需任何強制的原始習慣是根本不同的;不存在超階級的人類共同的法律,一切法律都是有階級性的。應以完整而統一的法律所體現的觀點去看待一個國家的法律,不能認為一部分法律有階級性而另一部分法律沒有階級性;社會主義法律也有鮮明的階級性:首先,它必須在打破舊法律的基礎上創立新法制,當然這並不排斥法是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人民大眾意志的反映,其本質屬性是工人階級的階級性。對其它人民大眾來説,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對敵人來説,工人階級及其他人民大眾則是統治階級。再次,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經濟建設也是工人階級意志的體現,民主與專政這兩方面及其結合都是階級性的表現。最後,社會主義法擔負着消滅階級,最終使國家與法律歸於消亡的歷史任務,而這也正是它的階級本質屬性的表現。 [2] 
參考資料
  • 1.    蔡杏君.潘念之[J].浙江檔案,1993(05):50.
  • 2.    許崇德;胡錦光,王玉明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憲法學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430
  • 3.    陳修良:歷經坎坷 心繫革命:懷念潘念之同志[J].上海黨史資料通訊,198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