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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立

鎖定
潘志立,男,漢族,1964年9月生,籍貫江蘇海安,出生地江蘇海安,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曾任貴州省黔南州獨山縣縣委書記(副廳級)。 [1] 
2019年10月,貴州省獨山縣委原書記潘志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 
中文名
潘志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江蘇海安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潘志立人物履歷

歷任江蘇省海安縣仇湖鎮宣傳委員、副鎮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垛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新生鄉黨委書記,海安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城東鎮黨委書記,海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江蘇省海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副書記兼海安縣城東鎮黨委書記等職務。
2007年03月——2007年08月,任江蘇省海安縣城東鎮黨委書記,海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
2007年08月——2010年07月,任江蘇省海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副書記,海安縣城東鎮黨委書記;
2010年07月——2014年02月,任貴州省獨山縣委書記;
2014年02月——2014年09月,任貴州省獨山縣委書記、貴州獨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兼);
2014年09月——2015年09月,任貴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長、黨組成員、獨山縣委書記、貴州獨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兼);
2015年09月——2018年12月,任貴州省獨山縣委書記(副廳長級)、貴州獨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兼); [1] 
黔南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潘志立人物事件

潘志立違紀被查

2019年3月19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貴州省黔南州獨山縣委原書記潘志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潘志立依法雙開

2019年8月1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獨山縣委原書記潘志立(副廳長級)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潘志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行其是,拒不執行黨中央關於耕地保護的大政方針政策,造成大量耕地和基本農田被違法違規佔用,對國家督查發現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整改落實不堅決,搞敷衍整改;不顧民生盲目舉債上項目,導致政府債務風險不斷激增;不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抗組織審查;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導致獨山縣政治生態惡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單獨或默許其子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違規決定低價出讓土地,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潘志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在擔任獨山縣委書記期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貴州省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潘志立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中共貴州省第十二次、黔南州第十一次、獨山縣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潘志立依法逮捕

2019年8月1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貴州省黔南州獨山縣委原書記潘志立(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潘志立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5] 

潘志立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貴州省獨山縣委原書記潘志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志立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安順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潘志立利用擔任貴州省獨山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任獨山縣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擅自決定低價出讓國有土地,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