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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季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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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季馴(1521年5月28日-1595年5月20日),初字子良,又字惟良,後改字時良,號印川 [57]  ,湖州府烏程縣(今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 [60] 明朝中期官員、水利學家 [58]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登進士第,曾於江西、廣東等地任職,推行“均平裏甲法”。從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開始,到萬曆二十年(1592年)止,他奉三朝簡命,先後四次總理河道,主持治理黃河和運河,前後持續二十七年 [58]  ,為明代治河諸臣在官最長者,以功累官至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右都御史。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逝世,享年七十五歲 [31] 著有《河防一覽》《兩河管見》《宸斷大工錄》(即《兩河經略》)《留餘堂集》等 [43]  [58] 
潘季馴在總結前人經驗及長期的治河實踐中,提出了“築堤束水,以水攻沙”的治黃方略和“蓄清(淮河)刷渾(黃河)”以保漕運的治運方略,發明了“束水衝沙法”。在他的主持下,黃河沿岸淮揚間堤壩無不修築,堵塞決口,並加築洪澤湖東岸高家堰、束淮入清口,使二水並流入海。兩河工成後,河道數年間無大患 [54] 其治黃通運的方略和“築近堤(縷堤)以束河流,築遙堤以防潰決”的治河工程思路及其相應的堤防體系和嚴格的修守制度,直至清末仍是治河的主導思想,為中國古代的治河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 [1] 
概述圖來源 [56] 
全    名
潘季馴
別    名
潘尚書
潘司空
潘印川
初字子良,又字惟良,後改字時良
印川
所處時代
明朝中期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湖州府烏程縣(今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
出生日期
1521年5月28日
逝世日期
1595年5月20日
主要成就
四次主持治理黃河及運河,發明“束水衝沙法
主要作品
河防一覽
兩河管見
兩河經略
留餘堂集
最高官職
總理河道、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

潘季馴人物生平

潘季馴及第入仕

潘季馴於明武宗正德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1521年5月28日)出身在烏程當地以詩禮傳家的望族“匯沮潘氏”。其父潘夔頗有才名,其母閔氏是明武宗時刑部尚書閔珪的孫女。潘季馴家中兄弟四人,他序齒第四。 [46]  [57] 
潘季馴七歲能春秋,能文章,“補博士弟子”。明世宗嘉靖十二年(1533年),以“高才生”為廩生。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中舉人,獲鄉試第一。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潘季馴登庚戊科三甲進士榜 [45]  。同年底授九江推官 [2]  上任後,因為能明察冤案,改革驛制,罷免繁重的工役,頗受當地百姓歡迎。 [57]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因為官有能名,升為江西道監察御史。不久後,因父親潘夔去世,而歸鄉守制。至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正月服喪期滿,起復為河南道監察御史。同年,京師三大殿遭遇火災。潘季馴奉詔往南京搜尋大木修復宮殿,在不拆毀民居的前提下完成使命,使百姓安堵 [57] 

潘季馴為政有能

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潘季馴巡按廣東,施行均平裏甲法,斥抑豪強,懲處貪吏,擊破海盜,深受百姓愛戴。到他離任時,當地民眾遮道挽留,並在郡學為他塑像祭祀。 [2]  [55]  [57] 
嘉靖四十年(1561年),改調河南道御史,提調北直隸學校,督學順天府。到任後,主持選拔考生,秉公辦事,不徇私情,選用了不少人才。 [57] 
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底,升任大理寺寺丞 [57] 

潘季馴初出治河

潘季馴造像
潘季馴造像(2張)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接連升任大理寺右少卿、左少卿。年底,進官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輔佐工部尚書朱衡黃河,從此開始治河生涯。 [3]  當時黃河氾濫,朱衡力主開新河,與潘季馴意見相左。 [57]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初,朝廷遣工科給事中何起鳴勘河。潘季馴仍力請恢復黃河和大運河故道未被採納。在他的一再請求之下,才同意恢復留城以下運河舊道五十餘里。留城以上運河改道昭陽湖東岸,開南陽至留城新河一百四十餘里。在新河基本竣工後,潘季馴又疏請勘查黃河上游情況,因朱衡不同意而作罷。旋即因丁母憂而離職。 [4] 
隆慶元年(1567年),潘季馴在家教子讀書。同年,新河工成,潘季馴進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57] 
隆慶四年(1570年)秋,黃河決於邳州睢寧,出小河口,淤塞運河道一百餘里。八月,潘季馴以原官被起復,第二次總理河道,奉命堵塞決口。年底赴邳州料理河工。 [5] 
隆慶五年(1571年)正月,開始興工,大治邳睢決河。潘季馴下令塞決築堤,開渠引水攻沙。後來,河工將竣,黃河又自靈壁雙溝而下大決口,北決三處,南決八處,以及其他小決口四十餘處。潘季馴上書自劾,奏上《議築長堤疏》,提出“欲圖久遠之計,必須築近堤以束河流,築遙堤以防潰決”。之後又奏上《正漕復通疏》,闡述其“束水攻沙”思想的來源,陳述他反對留決口使兩河並行的觀點。邳睢間工程稍稍就緒,他又以山東久旱,撥而西,策劃閘河水源工程。整個治河工程於年底完畢,黃河重歸故道,漕運又得疏通。是役,潘季馴率丁夫五萬,浚匙頭灣以下正河八十里,築縷堤三萬餘丈,先後塞諸決口。共費帑金九萬二千兩,河工畢後,解出數萬艘被困於積淤的官民舟船。潘季馴請求錄效勞諸臣的功勞,遭朱衡批駁。 [57]  不久後因以運輸船隻漂沒事故,遭勘河給事中雒遵彈劾,被罷官。 [6]  潘季馴回家後,建毗山草堂,築祝親家廟,整日讀書於其中。 [57] 
萬曆四年(1576年)三月,潘季馴奉命以總理河道、右副都御史原職巡撫江西。 [7-8]  抵任後,他整頓郵傳,減少徭役,都得到諭旨通行,作為各地的示範。 [57] 
萬曆五年(1577年),潘季馴在江西興制錢法,開闢書院。又組織修築德化縣桑落堤七十餘里,歷經五個月告成。十一月,潘季馴入朝升任刑部右侍郎 [9-10]  [57] 

潘季馴兩河功成

潘季馴塑像
潘季馴塑像(7張)
萬曆六年(1578年)二月,潘季馴以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 [11]  ,第三次主持治河。年中,潘季馴赴任濟寧,隨即沿河勘查災情,然後提出了全面治理黃、淮、運河的總體規劃書(即《兩河經略疏》),條陳了“治河六事”。隨後提出了工程管理方面的“河工八事”,並請求勘查河南境內的黃河故道,爭取上下游全面治理,因遭地方官吏的反對未成。九月,兩河工程正式開工。 [57] 
此前,潘季馴交章論劾徐州道副使林紹治河無狀。繼而林紹為報復潘季馴,散佈對他不利的浮言。最後在張居正的支持下,林紹反誣失敗,被勒令“冠帶閒住”。 [57] 
在此次治河過程中,潘季馴在高家堰工地上親自督工,沐雨櫛風,不避寒暑,與築堤伕役每天一同勞動。到萬曆七年(1579年)初,“兩河”工程初見成績,明神宗賞賜錢物。同年冬,工竣,神宗賞其銀幣等物 [12]  [13]  這次治河後,黃河下游得以數年無恙。
萬曆八年(1580年)二月,潘季馴等奏報“河工告成”,神宗降旨獎諭,首加潘季馴為太子太保,進升工部尚書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允許他的一個兒子“入(國子)監讀書” [14]  。同年夏,淮河出現雨澇,洪水直逼泗州城。御史徐用賓、給事王道成等“請敕河臣治之”,潘季馴上疏辯解。六月,調任南京兵部尚書,待“九月間水落事寧,具奏赴任管事” [15]  [16]  潘季馴上疏辭謝,朝廷不準。張居正去信道明其中原委,以示安慰。年底,泗州鄉官常三省等人聯名上揭誣告潘季馴治河不當,威脅泗州及“祖陵”安全。潘季馴上《高堰請勘疏》,駁斥常三省等人的浮言。朝廷最後革常三省職為民,命潘季馴繼續修築高家堰石堤。 [57] 
萬曆九年(1581年),仍任南京兵部尚書,並參贊機務。他坐鎮南京,威懾驕兵,維持了當地的社會秩序。 [57] 
萬曆十一年(1583年)正月,潘季馴被改調入京,為刑部尚書 [17-18]  。同月,神宗因漕河高堰完工,賞賜潘季馴及之前協助潘季馴治河的原任兵部尚書凌雲翼等財物 [19]  。潘季馴主管刑部後,鋭意改革,將參差交錯的法例折衷劃一”,仔細整理為科條後上奏。朝廷將之定為制度,下旨頒行。 [57] 

潘季馴直言遭禍

萬曆十年(1582年),內閣首輔張居正逝世。萬曆十二年(1584年),神宗對張居正進行清算,下詔抄其家,張居正的長子張敬修自縊而死,全家餓死十餘口。潘季馴心有不忍,上疏神宗,認為“治居正獄太急”“至於奄奄待斃之老母,煢煢無倚之諸孤,行道之人皆為憐憫”,神宗看後,雖然下詔留下空宅一所、田十頃,以贍養張母 [57]  ,但內心深感不悦。而在御史李植江東之等人與閣臣申時行吏部尚書楊巍互相攻訐,潘季馴幫助申時行等。七月,李植劾以黨庇張居正,“朋黨奸逆,誣上欺君”,言辭刻薄。神宗令潘季馴自辯,潘季馴上疏認罪,神宗大怒,於七月十五日奪去他的誥命,將其削籍為民 [53]  [20-21] 
萬曆十三年(1585年),御史李棟董子行分別上言,認為潘季馴“罪輕責重”,均被神宗罰俸處理 [22]  。此年四月,御史蔡系週上疏彈劾李植,併為潘季馴申冤道:“陛下欲雪枉,而刑部尚書(指潘季馴)之枉,先不得雪。” [23] 

潘季馴復起及去世

正在李棟、董子行、蔡系周及常居敬先後上疏舉薦或為潘季馴申冤時 [24]  ,萬曆十六年(1588年)黃河發生大患。同年,在給事中梅國樓科道諸臣的舉薦,潘季馴復官右都御史,仍受命總督河道兼理軍務 [52]  [25] 
在第四次治河期間,潘季馴建樹甚微,他原計劃再行恢復黃河的另一段河道,但因缺乏資金而未能實現。萬曆十七年(1589年)至萬曆十八年(1590年)間,潘季馴先後兩次控制了徐州周邊的黃河險情,但洪水還是接踵而來。萬曆十九年(1591年)秋,決堤的洪水漫入明祖陵附近大殿,潘季馴再次遭彈劾。同年冬十一月,潘季馴被加授為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御史 [50]  [26]  由於身體衰弱,他自萬曆十八年(1590年) [51]  起,多次向朝廷辭休,起初未被允准。但到萬曆二十年(1592年),神宗準其所請,於是潘季馴致仕,正式結束了近半個世紀的仕宦生涯。 [42] 
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潘季馴罹患風癱,半身不遂。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四月十二日(5月20日 [42]  ),潘季馴逝世,享年七十五歲。 [27]  葬於三墩(在湖州烏程縣北二十五里)。 [57]  他死後並未得到朝廷的卹典,直到萬曆四十七年(1615年),經禮部陳述潘季馴之功,神宗才命賜祭四壇,由官府為其造墳安葬。 [49] 

潘季馴主要影響

潘季馴治河成就

潘季馴從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到萬曆二十年(1592年),四次主持治河工作:
  • 第一次: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十一月以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總理河道和尚書朱衡一起負責治河,到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十一月因母喪丁憂回籍。
  • 第二次:隆慶四年(1570年)八月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理河道,提督軍務,到隆慶五年(1571年)十二月遭勘河給事中雒遵彈劾,受免職處分。
  • 第三次:萬曆六年(1578年)二月以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右侍郎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對黃河進行了一次較大規模的治理,到萬曆八年(1580年)秋功成升任南京兵部尚書。
  • 第四次:萬曆十六年(1588年)四月,後因年老有病乞求離職。
潘季馴治河前後將近十年,明代治河諸臣任職時間之長無出其右者。特別是後兩次,治河大權全歸於潘季馴,朝廷特准“便宜行事”,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59] 
潘季馴在一生四次治河中,不辭辛勞,上到河南,下至南直隸,多次深入工地,並對黃、淮、運三河提出了綜合治理原則:“通漕於河,則治河即以治漕,會河於淮,則治淮即以治河,會河、淮而同入於海,則治河、淮即以治海。”在此原則下,他根據黃河含沙量大的特點,又提出了“以河治河,以水攻沙”的治河方策。 [59] 
遙堤、縷堤、格堤、月堤示意圖 遙堤、縷堤、格堤、月堤示意圖 [59]
為了達到束水攻沙的目的,潘季馴十分重視堤防的作用,把堤防比作邊防,強調“堤防者,防水之外也”。他總結了當時的修堤經驗,創造性的把堤防工作分為遙堤縷堤格堤月堤四種,因地制宜地在大河兩岸周密佈置,配合運用。他對築堤特別重視質量,提出“必真土而勿雜浮沙,高厚而勿惜居費”,“逐一錐探土堤”等修堤原則,規定了許多行之有效的修堤措施和檢驗質量的辦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59] 
潘季馴主張合流,但為了防禦特大洪水,在一定條件下,他並不反對有計劃地進行分洪,如在《兩河經略疏》中就明確指出:“黃河水濁,固不可分。然伏秋之間,淫潦相仍,勢必暴漲。兩岸為堤所固,水不能泄,則奔潰之患,有所不免。” [59] 
在束水攻沙的基礎上,潘季馴又提出在會淮地段“蓄清刷黃”的主張。他認為“清口乃黃淮交會之所,運道必經之處,稍有淺阻,便非利涉”,如果想要順利通行,“須令全淮之水盡由此出”。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根據“淮(河)清(黃)河濁,淮弱河強”的特點,他一方面主張修歸仁堤阻止黃水南入洪澤湖,築清浦以東至柳浦灣堤防不使黃水南侵;另一方面又主張大築高家堰,蓄全淮之水於洪澤湖內,抬高水位,使淮水全出清口,以敵黃河之強,不使黃水倒灌入湖。潘季馴認為採取這些措施後,將使黃淮之水全力衝入大海,帶走了沉積的大量泥沙,以達到“海不浚而闢,河不挑而深”的效果,所以他認為“固堤即以導河,導河即以浚海”。 [59] 
潘季馴不僅是“束水攻沙”方策的提出者,而且是這一方策的大力實踐者。萬曆七年(1579年),他第三次治河時,本着“塞決口以挽正河,築堤防以潰決,復閘壩以防外河,創滾水壩以故堤岸,止浚海工程以省靡費,寢開老黃河之議以仍利涉”的治理原則,這次治河,潘季馴共築高家堰堤六十餘里,歸仁集堤四十餘里,柳浦灣堤東西七十餘里,堵塞崔鎮等地的決口一百三十餘處,築徐州、睢寧、邳州、宿遷、桃源、清河兩岸的遙堤五萬六千餘丈,碭山、豐城大壩各一道,徐、邳、豐、碭的縷堤一百四十餘里,建崔鎮、徐升、季泰、三義的減水石壩四座,淮安、揚州之間大修堤壩,總計花費帑金五十六萬餘。 [57]  經過這次治理後,“高堰初築,清口方暢,流連數年,河道無大患”,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59] 
萬曆十六年(1588年),潘季馴第四次治河。他鑑於上次所修的堤防數年來已經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壞,防洪的作用大為降低,於是在南直隸、山東、河南等地,普遍對堤防閘壩進行了一次整修加固工作。根據潘季馴在《恭報三省直堤防告成疏》所指出的,僅在徐州靈璧睢寧、等十二州縣,加幫創築的遙堤、縷堤、格堤、太行堤土壩等工程共長十三萬丈。在河南滎澤、原武中牟等十六州縣中,幫築創築的遙、月、縷、格等堤和新舊大壩更長達十四萬丈,進一步鞏固了黃河的堤防,對控制河道起了一定作用。 [59] 

潘季馴治河影響

潘季馴造像 潘季馴造像
潘季馴四次治河的成績是顯著的,特別是束水攻沙論的提出,對明代以後三百餘年的治河工作產生深遠影響。應該説,在河患十分嚴重、河道變遷頻繁的明代,潘季馴能針對當時亂流情況,提出束水攻沙的理論,並大力付諸實踐,是一種超越前人的創舉。他在第三次治河後,經過整治的河道十餘年間末發生大的決溢,行水較暢,這在當時不少人都是承認的。如常居敬就曾在《欽奉敕諭查理黃河疏》中説:“數年以來,束水歸槽,河身漸深,水不盈壩,堤不被衝,此正河道之利矣。”在潘季馴四次治河時,他又大築三省長堤,將黃河兩岸的堤防全部連接起來加以鞏固,黃河河道基本趨於穩定,扭轉了嘉靖、隆慶年間河道“忽東忽西,靡有定向”的混亂局面。這些成就,是同時代的任何人所未達到的。 [59] 
但也應當看到,潘季馴治河還只是侷限於河南以下的黃河下游一帶,對於泥沙來源的中游地區卻未加以治理。源源不斷而來的泥沙,只靠束水攻沙這一措施,不可能將全部泥沙輸送入海,勢必要有一部分泥沙淤積在下游河道里。潘季馴治河後,局部的決口改道仍然不斷髮生,同時蓄淮刷黃的效果也不理想。因為黃強淮弱,蓄淮以後擴大了淮河流域的淹沒面積,威脅了泗洲及明祖陵的安全。由此可見,限於歷史條件,潘季馴採取的治理措施,在當時是不可能根本解決黃河危害的問題的。 [59] 
總的來説,潘季馴的治河方法對後世產生極大影響,如清初的楊方興朱之錫及靳輔等治河名臣都繼承了潘季馴的方法治理黃河,取得一定成效,尤其以靳輔陳璜的成就最高。 [38]  [44]  他在潘季馴方略的基礎上對黃河水患進行了全面勘察,提出了對三大河流進行綜合整治的詳細方案,並組織實施,終使堤壩堅固,漕運無阻。在潘季馴治河三百年之後,一些具有現代科學知識的西方水利專家向清政府提出“採用雙重堤制,沿河堤築減速水堤,引黃河泥沙淤高堤防”的方案,並撰成論文發表,引起了國際水利界的關注。不久以後,他們便發現這不過是潘季馴理論與實踐的翻版,德國河工專家恩格斯歎服道:“潘氏分清遙堤之用為防潰,而縷堤之用為束水,為治導河流的一種方法,此點非常合理。” [44] 

潘季馴歷史評價

  • 公平成之績,寧獨一時賴之乎?仰甚! [28] 
  • 比聞黃埔已塞,堤工漸竣,自南來者,皆極稱工堅費省,數年沮洳,一旦膏壤。公之功不在下矣。 [28] 
潘季馴圓盤像 潘季馴圓盤像
王世貞:“不佞蓋三複公疏而嘆曰:純臣哉,潘公也……推公意寧不獲以其身當上賞,不欲使國被實費而河隙實利於戲,豈不亦皎然純臣哉……不佞竊謂公之功一世功也,其言借水攻沙,以水治水則百世功也。” [29] 
王世懋:“國朝稱治河功,前有陳平江瑄,宋尚書禮,徐武功有貞,劉尚書大夏,近則潘尚書季馴。” [30] 窺天外乘
李棟:“隆慶間,河決崔鎮,為運道梗。數年以來,民居既奠,河水安流,鹹曰‘此潘尚書功也’。昔先臣宋禮會通河,至於今是賴……今季馴功不在禮下,乃當身存之日,使與編户齒。” [31] 
李國上:“先年河決桃源崔鎮口等與高家堰黃浦淺諸處,徐邳間俱成巨津,賴舊總河臣潘季馴創建遙堤,修閘壩,築堰口,導汜濫,東歸雲梯關入海,五六年來無水患。” [32] 
何喬遠:“予觀劉天和、潘季馴所論,則治黃河在循故道,治漕河在沿舊制而已……嘉靖、隆、萬之間,季馴四治河,河皆治。” [33] 
張惟賢:“禮部覆稱(潘季馴)四任河漕,民兔魚鱉,念廿修築,國賴轉輸,雖有身後之株連,難免生前之偉烈。” [49] 
張岱:“我高皇帝奄有四海,留意河渠。歷朝以來治河諸大臣,如宋禮劉大夏徐有貞、朱衡、潘季馴、王宗沐輩,宣勞效力,屢建奇功,利害相半。” [33] 
宋徵壁:“有若劉莊襄(劉天和)之造車、餘肅敏(餘子俊)之修邊、潘司空之治河、徐文定(徐光啓)之制器,考其遺制,允為國工。” [34] 
谷應泰:“他如潘季馴之不失故道,不分濁流楊一魁之首開武墩,次疏具壩,皆良策也。” [35] 
林時對:“本朝一代偉人,皆吾浙產也……經濟則有嘉興項襄毅忠(項忠)、仁和胡端敏世寧(胡世寧)、蘭溪唐文襄龍(唐龍)、桐盧姚莊敏夔(姚夔)、烏程閔莊懿珪(閔珪)、常山樊清簡瑩(樊瑩)、烏程潘司空季馴、平湖陸莊簡光祖(陸光祖)、山陰朱司馬元爕(朱燮元)。” [36] 
陳潢(清康熙年間治河專家):“潘印川以堤束水,以水刷沙之説,真乃自然之理,初非嬌柔之論,故曰後之論河者,必當奉之為金科也。” [59] 
閻若璩:“考萬曆六年,潘司空季馴河工告成,其功近比陳瑄,遠比賈魯,無可移易矣。乃十四年河決范家口,又決天妃壩;二十三年河、淮決溢,邳、泗、高、寶等處皆患水災;天啓元年河決王公堤。安得雲潘司空治後無水患六十年!大抵潘司空之成規具在,縱有天災,縱有小通變,治法不出其範圍之外。” [37] 
張廷玉等:“事功之難立也,始則羣疑朋興,繼而忌口交鑠,此勞臣任事者所為腐心也。盛應期諸人(盛應期、朱衡、潘季馴等)治漕營田,所規畫為軍國久遠大計,其奏效或在數十年後。而當其時浮議滋起,或以輟役,或以罷官,久之乃食其利而思其功。故曰:‘可與樂成,難與慮始。’信夫!” [31] 
紀昀等:“季馴在嘉靖、萬曆間,凡四奉治河之命。在事二十七年,著有成績。” [37] 
趙爾巽:“明治河諸臣,推潘季馴為最,蓋借黃以濟運,又借淮以刷黃,固非束水攻沙不可也。” [38] 
李儀祉(近代水利專家):“黃淮既合,則治河之功唯以培堤閘堰是務,其攻大收於潘公季訓。潘氏之治堤,不但以之防洪,兼以之束水攻沙,是深明乎治導原理也。” [59] 
H·恩格斯(德國水利專家):“潘氏分清遙堤之用為防潰,而縷堤之用為束水,為治導河流的一種方法,此點非常合理。” [44] 

潘季馴人際關係

潘季馴親屬

關係
姓名
簡介
曾祖父
潘昱
曾代湖州府百姓納賦。
祖父
潘癸
——
父親
潘夔(?-1554)
頗有才名,通岐黃之術。後憑子貴贈太子少保、南京兵部尚書。
母親
閔氏
刑部尚書閔珪孫女。
長兄
潘伯驤
字子復,號以川。府學貢生,後官至桂陽知縣。
次兄
字子節,又字時乘,號天泉。嘉靖二十年(1541年)進士,官至安慶知府。
三兄
潘叔駿
曾官龍江關提舉。
妻子
施氏(?-1589)
光祿署丞施侖之女。封夫人
長子
潘大復
萬曆十四年(1586年)進士,歷官至員外郎,提督通惠河道。
次子
潘龍翰
官至臨洮府通判,因文筆清麗而傾動一時。
三子
潘玄授
——
四子
潘玄孺
——
女兒
潘氏
嫁刑部尚書王世貞之子王士祺。
1.潘季馴有姊妹五人,生平情況不詳。故略去。
2.潘季馴的孫輩主要為長子潘大復所出。因其生平無事可載,故此表略去,關於其關係參見下圖。
表格參考資料 [45]  [46]  [47]  [57] 
引自韓仲文《潘季馴年譜》 引自韓仲文《潘季馴年譜》 [45]

潘季馴友人

潘季馴主要作品

潘季馴依據治河的經驗,反覆研考,在著作中多次論述一般治水問題及具體治理黃河的問題。
他早期的著作有《宸斷兩河大工錄》 [39]  (《四庫全書》著錄改名《兩河經略》4卷)、《兩河管見》(3卷)及《塞決兩河大工錄》(10卷)。《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讚《兩河經略》:“所載諸疏,並規度形勢,利弊分明,足以見一時施工之次第與所作河防一覽,均為有禆實用之言,不但補史志之疎略,備圖之考證已也。” [43] 
潘季馴晚年刊行《河防一覽》(14卷),加入了其早期著作的大部分內容。這本書既全面繼承了前人治河的主要成果,又系統總結了潘季馴長期治河的新經驗。它既是束水攻沙論的主要代表作,又是中國16世紀河工水平、水利科學技術水平的重要標誌。對此後300年的河工實踐活動起着指導性的作用。 [1]  清代第一任河道總督楊方興曾評價該書説:“司河者略能記誦其《河防一覽》中一二語,其所設施,便出人一頭地。(潘)公之功其曠世而難泯,公之名雖千載亦不滅矣。” [44]  1936年版的《河防一覽》書中附有大量地圖、黃河地理與歷史的研究、以對話的形式呈現的關於治河的論文、還有相關官方文件。還附有原本中未收,但在其早期著作中收錄的一些奏疏、潘季馴的傳記,以及他同張居正的通信。 [42] 
潘季馴另有《總理河漕奏疏》(14卷)、《潘司空奏疏》、《河防榷》、《刑部奏疏》(2卷,任刑部尚書時的所有奏疏)及《留餘堂集》(詩歌及純文學作品)等作品。 [42] 

潘季馴後世紀念

  • 墓葬
潘季馴逝世後歸葬故里,墓在升山三墩村。俗稱“潘尚書墳”,又名“潘公墳”。泰昌元年(1620年),明光宗下詔命人重修墓。墓坐東朝西,南圓形墓冢與內外兩道太師椅式墓圈拱衞而成。東南西北各設石祭台,正面墓道兩側立有石翁仲石獸。四周松柏、翠竹相掩。墓在“文革”中被炸燬,石翁石獸被推入河中,墓道部分石板用於修小橋、機埠。現僅存雙孔墓穴,寬約3米、長約5米。現每年清明節與農曆九月二十六日,海內外潘氏後裔及學者前往祭奠。 [48] 
  • 祠堂
陳潘二公祠,是明代兩位治水名臣陳瑄、潘季馴的合祀祠,位於江蘇淮安市清江文廟內。該祠始建於明正統六年(1441年),原名恭襄祠。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在祠中加祀潘季馴,於是改名為陳潘二公祠。原位於清浦區清江光華化學廠內,後年久失修。1987年,被原淮陰市(現屬淮安市)人民政府公佈為第一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997年,因所在地域被淮陰捲煙廠徵用,另行擇址遷移保護。2007年,在清江文廟慈雲寺歷史文化風貌區內復建,兼作大運河名人館 [40] 
陳潘二公祠
  • 紀念建築
潘季馴在削職回鄉期間,見湖州北門苕、霅兩溪匯合處水勢湍急、交通不便,遂捐銀2500兩,發起建橋,從選擇橋址到施工均親自過問。從萬曆十三年(1585年)破土動工,歷時五年竣工,命名為“潘公橋”。該橋結構堅固,工藝精湛,風格古樸,氣勢雄偉,為湖州市內著名古蹟。 [48] 
潘季馴故居、潘氏祠堂、潘氏藏書樓遺址,在浙江省杭州市三墩鎮北外溪(原名匯沮,屬環清鄉,在三墩村濱河水泥路往北約1公里湖織公路側),故居宅第尚在。 [48] 
  • 榮譽
2019年12月6日,潘季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公佈為第一批“歷史治水名人”之一。 [41] 

潘季馴史料索引

明實錄》嘉靖、隆慶、萬曆朝部分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 [31] 
參考資料
  • 1.    陳至立等.大辭海·建築水利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236
  • 2.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嘉靖二十九年進士。授九江推官。擢御史,巡撫廣東。行均平裏甲法,廣人大便。臨代去,疏請飭後至者守其法,帝從之。
  • 3.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進大理丞。四十四年,由左少卿進右僉都御史,總理河道。
  • 4.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與朱衡共開新河,加右副都御史。
  • 5.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隆慶四年,河決邳州、睢寧。起故官,再理河道,塞決口。
  • 6.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明年,工竣,坐驅運船入新溜漂沒多,為勘河給事中雒遵劾罷。
  • 7.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萬曆四年夏,再起官,巡撫江西。
  • 8.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48:萬曆四年三月……辛丑,以總理河道右副都御史潘季馴巡撫江西。
  • 9.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明年冬,召為刑部右侍郎。
  • 10.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69:萬曆五年十一月……升巡撫江西、右副都御史潘季馴為刑部右侍郎。
  • 11.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72:萬曆六年二月……升刑部右侍郎潘季馴為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
  • 12.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92:萬曆七年十月……上以兩河工成,賞總督河道官潘季馴、江一麟等銀幣有差,仍差科道官勘實以聞。
  • 13.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是時,河決崔鎮,黃水北流,清河口淤澱,全淮南徙,高堰湖堤大壞,淮、揚、高郵、寶應間皆為巨浸。大學士張居正深以為憂。河漕尚書吳桂芳議復老黃河故道,而總河都御史傅希摯欲塞決口,束水歸漕,兩人議不合。會桂芳卒,六年夏,命季馴以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代之。季馴以故道久湮,雖浚復,其深廣必不能如今河,議築崔鎮以塞決口,築遙堤以防潰決。又:“淮清河濁,淮弱河強,河水一斗,沙居其六,伏秋則居其八,非極湍急,必至停滯。當藉淮之清以刷河之濁,築高堰束淮入清口,以敵河之強,使二水並流,則海口自浚。即桂芳所開草灣,亦可不復修治。”遂條上六事,詔如議。……明年冬,兩河工成。
  • 14.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92:萬曆八年二月……河工告成,工部開敍效勞諸臣,上降旨褒賚之,加總河潘季馴太子太保,升工部尚書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蔭一子。
  • 15.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101:萬曆八年六月……辛酉,吏部以總督漕河員缺,會推山西巡撫高文,薦四川巡撫張士佩,上以河漕職任繁重,宜用重臣,乃命凌雲翼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往同,潘季馴經理未盡事宜。尋改季馴為南京兵部尚書,仍令候九月間水落事寧,具奏赴任管事。
  • 16.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又明年春,加太子太保,進工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遷南京兵部尚書。
  • 17.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十一年正月,召改刑部。
  • 18.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132:萬曆十一年正月……改南京兵部尚書潘季馴為刑部尚書。
  • 19.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142:萬曆十一年十月……以漕河高堰工完,尚書潘季馴、原任兵部尚書凌雲翼等賞賚有差。
  • 20.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季馴之再起也,以張居正援。居正歿,家屬盡幽系,子敬修自縊死。季馴言:“居正母逾八旬,旦暮莫必其命,乞降特恩宥釋。”又以治居正獄太急,宣言居正家屬斃獄者已數十人。先是,御史李植、江東之輩與大臣申時行、楊巍相訐。季馴力右時行、巍,痛詆言者,言者交怒。植遂劾季馴黨庇居正,落職為民。
  • 21.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151:萬曆十二年七月……黜刑部尚書潘季馴為民,從江西道御史李植劾也。植略曰:故輔居正挾權閹之重柄,藐皇上於沖齡,殘害忠良,荼毒海內,即斬棺斮屍,尚有餘罪。夫何季馴昔為私黨,深銜卵翼之恩,今藉恤舊,甘為蹠犬之吠。不曰居正宜抄,而曰好貨貪財。不曰居正之罪宜誅,而曰損德傷體。奉差籍沒諸臣,少加推問,季馴又倡言惑眾,至謂銅桚鉄夾,斷肢解體,拷斃數命,飢死十人。詢之楚人,以為並無此事。季馴不惟誑皇上於前,而且欺 皇上於今日矣。若不速行斥逐,恐以下訕上,以臣議君,相率成風,莫知底止。詔季馴對狀,季馴遂上認罪。上怒,黜之,仍奪其誥命。
  • 22.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十三年,御史李棟上疏訟曰:“隆慶間,河決崔鎮,為運道梗。數年以來,民居既奠,河水安流,鹹曰:‘此潘尚書功也。’昔先臣宋禮治會通河,至於今是賴,陛下允督臣萬恭之請,予之諡廕。今季馴功不在禮下,乃當身存之日,使與編户齒,寧不隳諸臣任事之心,失朝廷報功之典哉!”御史董子行亦言季馴罪輕責重。詔俱奪其俸。
  • 23.    《明史》卷236《李埴傳》:十三年四月旱,御史蔡系周言:“古者,朝有權臣,獄有冤囚,則旱。植數為人言:‘至尊呼我為兒,每觀沒入寶玩則喜我。’其無忌憚如此。陛下欲雪枉,而刑部尚書之枉,先不得雪。今日之旱,實由於植。”
  • 24.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其後論薦者不已。
  • 25.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十六年,給事中梅國樓復薦,遂起季馴右都御史,總督河道。自吳桂芳後,河漕皆總理,至是復設專官。明年,黃水暴漲,衝入夏鎮,壞田廬,居民多溺死。季馴復築塞之。
  • 26.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十九年冬,加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御史。
  • 27.    《明史》卷223《潘季馴傳》:都給事中楊其休請允季馴去。歸三年卒,年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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