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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税

鎖定
漁税是“漁業税”的簡稱。舊時稱“漁課”、“漁科”。指國家向從事漁業生產和漁貨經營的經濟單位或個人徵收的一種税。據史料記載,漢武帝時已徵收漁税,稱“海租”。以後歷代政府亦多有徵收。我國徵收的漁税,主要課税税目有:(1) 貨物(產銷) 税。多按售出魚貨重量從價計徵。有的分為兩大類:一般水產品按收購牌價的一定比例徵收;貴重水產品按國營批發牌價的一定比例徵收。(2) 漁業地方自籌或漁業建設税。按總收入或銷售總額的一定比例徵收。(3) 營業税。按營業額的一定比例徵收。(4) 按噸位徵收的漁船牌照税等。 [1] 
中文名
漁税
別    名
漁課
解    釋
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漁業所徵的税
漢代名稱
海租
漁税
亦稱“漁課”。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漁業所徵的税。漢武帝時曾收漁税,稱海租,後停徵。東漢設立水官收漁税。南朝時,就漁塘、漁池徵税。五代時,長江中下游和沿海浙、閩、粵各地都對漁塘徵課。宋朝淳化元年(公元990年)改對漁的交易收税。元明在全國各地設河泊所,向漁民課税,以湖廣為最多,歲有定額,負擔很重,漁民相率逃亡,於是把漁税攤徵於民田。清沿明制,將江、浙、贛等省漁課併入地了徵收。沿海各地除漁課外,還有漁船税。國民黨政府曾於1928年徵收江、浙兩省漁税,1931年撤銷。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