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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林業局

鎖定
滁州市林業局是滁州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1] 
中文名
滁州市林業局
辦公地址
滁州市南譙區花園西路81號
機構屬性
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現任局長
李繼宏

滁州市林業局機構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準,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全市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並加強管理,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訂全市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考核工作。承辦市級總林長、副總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負責市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
(五)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按綜合防災救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依法依規履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林業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滁州市林業局內設機構

規劃財務科
自然保護地管理科(野生動植物保護科)
滁州市林業工作站
滁州市林業科學研究所(市松材線蟲病防治研究所、市植物園)
滁州市林木種苗站
市國有林發展中心(市森林公園保護與發展中心)
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站
林長制工作科
辦公室(人事科)
政策法規科
造林綠化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森林資源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2] 

滁州市林業局現任領導

滁州市林業局黨組書記 局長:李繼宏
滁州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市國有林發展中心主任: 孫大慶
滁州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汪海洋 [7] 
滁州市林業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張培
滁州市林業局副局長:周永兆
滁州市林業局工會主任:陳偉 [3] 

滁州市林業局所獲榮譽

2014年12月,獲得“安徽省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6] 
2019年8月,被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表彰為“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先進集體”。 [4] 
2020年6月,被授予“第十二屆安徽省文明單位”稱號。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