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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劑殘留量

鎖定
溶劑殘留量是指1公斤(kg)油脂中殘留的溶劑毫克數(mg)。在食用植物油質量標準中,溶劑殘留量是大家常見的一項強制性的質量指標。
中文名
溶劑殘留量
外文名
Solvent residual
國家標準
GB 2716-2018
意    義
食用油重要指標

目錄

溶劑殘留量意義

在油脂工業上,主要用壓榨法浸出法或先壓榨再浸出的方法制取植物油脂。一般含油量較少的油料種子,多采用浸出法或預榨浸出法來取油;含油量多的如花生仁、芝麻等多數用壓榨法取油。也有的廠家利用先壓榨取毛油,再以浸出餅粕取餘油以提高效益。浸出法取油是用有機溶劑對油料浸泡、沖洗、使油脂溶入溶劑裏,得到溶劑和油脂的混合物,然後加熱蒸發,使溶劑揮發而剩下油脂。例如將大豆軟化壓碎製成薄片,浸泡在以六碳烷烴為主要成份的“六號溶劑”裏,浸出來的溶液便是豆油和溶劑的混合油。再利用豆油和溶劑沸點不同的特性,加熱將豆油和溶劑分開,取出的豆油屬毛油,回收的溶劑可循環再用。這些浸出的毛油,不加精製是不能食用的,因為溶劑內含有烷烴、環烷烴、烯烴和芳香烴等化合物。其中,芳烴毒性較大;烷烴毒性較小,但它對人體呼吸中樞有麻醉作用。溶劑殘留含量可以表明油脂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同時也能反映出生產成本的大小。因此,為了嚴格控制食油中的溶劑殘留量,保證安全食用,在國家食用植物油標準中,溶劑殘留量被列為強制性的限量指標。

溶劑殘留量國家標準

對於溶劑殘留指標,為確保食品安全,綜合考慮植物油的實際食用情況、現代加工工藝及有關檢測數據,將浸出工藝生產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調和油)的溶劑殘留量下調為≤20 mg/kg,並增加“壓榨油溶劑殘留量不得檢出”要求,不再對植物原油要求溶劑殘留指標。為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規範市場,本次修訂增加了“食用植物調和油產品應以‘食用植物調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標籤標識應註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並鼓勵在食用植物調和油標籤標識中註明產品中大於2%脂肪酸組成的名稱和含量(總脂肪酸的質量分數)。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