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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徵退税

鎖定
我國的關税退還制度包括復出口退税和溢徵退税兩類退税。
納税人繳納關税後,海關或納税人發現應徵税額少於實徵税額,即構成溢徵。海關將實徵税額大於應徵税額的部分追還給納税人的行政行為,即稱為溢徵退税。
溢徵退税的範圍
根據我國現行海關法的規定,下列造成溢徵關税的,情況屬溢徵退税範圍:
1、海關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或不適當。
2、海關計徵關税中有技術性錯誤。
3、海關核准免驗進口貨物,税後發現有短卸(包括裝船時短裝)事情。
4、進口貨物徵收關税後海關放行前,發現國外運輸或起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損失,並不再補償進口;起卸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損失;以及海關查驗時發現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所有人保管不當而致貨物破漏。損壞、腐爛。
5、海關放行後發現貨物不符合規定標準,索賠後不再補償進口者。
6、已徵出口税因故未能裝運出口,申報退關者。
7、依法可以享受減免關税優惠,但申報時未能繳驗有關證明,徵税後補交有關證明,經海關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