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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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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個國家機構,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中文名
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類    別
國家機構
職    責
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位    置
湘陰縣

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縣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職業資格制度等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縣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同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實施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及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參與政府績效評估、實事考核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落實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指導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和突發事件。
(十二)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加掛“信息中心”牌子)
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牽頭落實本局中心工作任務;負責局黨委(擴大)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綜合性調研和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本局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報刊徵訂工作;承辦本局系統為民辦實事、政府績效評估等工作;負責各類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印章管理、機關文書檔案、安全保密、接待等日常工作;負責督查落實本系統年度目標管理任務;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後勤、車輛調度管理和值班保衞工作。擬定全局信息系統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承擔信息統計工作;承擔全局辦公自動化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並提供技術服務;承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信息在網上的發佈,收集、整理、加工國內外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工作信息,供領導及有關部門參閲;負責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及系統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對局屬計算機終端設備、軟件的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局各部門的信息系統建設提供技術指導,開展計算機信息方面的技術諮詢和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政府規範性文件,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相關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規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突發性羣眾上訪事件的指揮調度、應急管理等工作。
(三)財務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預算經費方案申報、分配核算和財務指導、監督、內審工作;負責局機關部門預決算編制及局屬單位預決算報表的審核彙總工作。
(四)人事股
負責局系統工作人員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職務晉升、考核、調配、獎懲、休假以及出國(境)考察申報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五)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股
擬訂全縣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的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指導離校後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羣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的實施;負責實施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辦理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轉移手續;負責辦理退役士兵(士官)、隨軍家屬的勞動關係手續;負責指導企業單位大中專學生招聘工作;負責歸口管理全縣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完善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股
指導協調全縣行政機關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並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擬訂聘用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輪崗、競爭上崗、調任與轉任、交流與迴避、紀律、獎勵、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制度;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配、調任有關事宜;按照管理權限承擔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非領導職數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優秀人才的錄用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選拔優秀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工作;承辦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實施並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管理權限內全日制院校畢業生轉正定級審批工作;組織實施並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縣行政獎勵、考核工作;審核並指導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獎勵工作計劃;承辦由縣政府獎勵的集體與個人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管理工作,審核年度考核等次比例,並對考核結果進行備案登記;承擔依法對全縣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組織落實公務員懲戒和申訴控告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處分相關工作,對全縣公務員處分決定進行備案;負責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訂全縣公務員的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業務培訓和新錄用公務員培訓;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七)人才開發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股
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預測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機構;負責全縣和中央、省、市駐湘機關事業單位有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全縣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安置工作;承擔流動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辭職、辭退的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人事、户口、組織關係的託管工作,並按國家規定計算工齡、調整工資、評定職稱,辦理管理權限內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手續;負責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培訓工作;承辦民營經濟組織、農村農民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工作;開展其它與人才流動服務有關的業務。
(八)軍官轉業安置股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的有關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組織指導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協調辦理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住房、醫療等社保問題,管理檔案、指導培訓、職稱評定、出國(境)等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資格審查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辦國家有突出貢獻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在全縣實施“實用人才工程”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事業單位管理股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及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員信息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股
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離退休政策;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人員信息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津補貼發放審核與退休(退職)以及離、退休費調整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法規;組織落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的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和死亡撫卹等政策;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退職)、優異退休待遇、異地安置、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工齡認定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認定工作;負責全縣機關福利費管理;承擔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人事計劃調配股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機構編制和財政預算的要求,合理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宏觀調控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會同有關部門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佈局和結構,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完善人事計劃管理體制,促進機構改革和人員分流;負責全縣人事信息系統建設和人事統計工作;承辦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合同鑑證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股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全縣企業職工正常退休的審批及提前退休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企業職工工齡認定工作;負責全縣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四)醫療生育保險股
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的監督執行;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醫療管理服務辦法,負責全縣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因病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鑑定工作;指導監督全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工傷保險股
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辦法;組織擬訂全縣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承辦全縣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機關工勤人員以及納入工傷保險的機關工作人員因工緻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基金監督股
負責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參與擬訂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徵繳、支付、調整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違規案件;參與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協助上級部門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承擔社會保險徵繳基數的稽核工作;承辦企業年金基金合同備案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股
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勞動合同鑑證和集體合同審核登記;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係處理、企業經濟性裁員政策;制定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規則,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集體合同爭議處理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隊伍建設工作,培訓專、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員;承辦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承擔湘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合同鑑證、爭議仲裁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2] 

湘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屬機構

一、勞動就業服務局
主要職能:
(一)負責擬訂促進就業的工作計劃和措施;牽頭落實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指導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工作。
(三)負責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包括城鎮社區就業服務、農村就業服務、創業服務、培訓服務、失業保險服務、職業介紹服務和職業技能鑑定服務。
(四)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提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的建議;指導和監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介紹機構開展業務。
(五)牽頭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六)負責就業專項資金使用和失業保險基金待遇的審核。
(七)負責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的審核。
(八)負責失業人員檔案管理。
(九)負責就業和失業保險數據統計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湘陰縣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承辦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徵繳以及社會保險關係建立、中斷、轉移、續接和終止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縣養老保險基金徵繳和管理、存儲和劃撥工作。
(四)負責管理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賬户信息資料。負責全縣社會保險有關信息與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礎數據庫;參與全縣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工作;
(五)負責審核、彙總、上報全縣養老保險基金的決算及基金的月度、季度會計報表;定期進行社會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分析,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六)擬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防範瞞報少繳社會保險費和虛報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工作制度;
(七)負責全縣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的待遇審核和支付工作;負責全縣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培訓和諮詢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湘陰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服務中心
主要職能:
(一)經辦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以及“特殊人羣”醫療保險業務工作。
(二)負責各項醫療保險基金收繳、支付和運行,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會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行。
(三)在統一組織下,編制全縣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基金財務報表;負責本縣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工作和計算機網絡中心機房設備的管理與維護。
(四)為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户,及時核准個人賬户資金,提供諮詢服務和網絡查詢,維護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定期溝通。
(六)加強對醫患雙方規範管理,認真執行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確保收支平衡,保障廣大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
(七)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拒繳或不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弄虛作假騙取醫療保險費等行為的參保單位、個人或定點醫療機構,提請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服務中心
主要職能:
(一)負責受理統籌範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申報、審核和工傷保險基金的徵繳、管理工作;
(二)負責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三)負責核實用人單位繳費、工傷保險調查、統計和信息系統管理;
(四)負責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核定、兑付工傷保險待遇,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提供諮詢服務,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五)負責對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職業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審批並承辦參保工傷職工轉往外地治療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做好參保單位職工因工傷和職業病人員醫療康復期的醫療跟蹤和職業康復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編制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按時上報工傷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表,及時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
五、湘陰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主要職能:
(一)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
(二)負責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及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及對鄉鎮勞動保障站、村(社區)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三)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個人賬户建賬與管理;
(四)管好用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及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確保基金運行的安全和完整,維護社會穩定;
(五)承擔全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及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徵集、待遇核定發放和運營管理;
(六)承擔全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及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業務稽核,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受理政策諮詢、業務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對經辦工作實施檢查和指導;
(七)承擔縣委、縣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六、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主要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主要職能是具體負責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