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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鎖定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湖南省希望工程辦公室)成立於1992年4月16日,是由湖南省民政廳登記,由共青團湖南省委、湖南省青聯、湖南省學聯、湖南省少工委主管的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 [1-2] 
中文名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外文名
Hun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主管單位
共青團湖南省委 [2] 
登記單位
湖南省民政廳 [2] 
社團地址
長沙市湘府西路1號湖南省青少年活動中心文娛中心三樓
主要成就
湖南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 [4] 
湖南省5A級社會組織 [4] 
湖南省扶貧開發工作先進集體 [4] 
成立時間
1992年4月16日 [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3430000501423861X [2] 
類    別
基金會 [2] 
現任領導
謝小玲 [3]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發展歷史

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共青團湖南省委、湖南省希望工程辦公室(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大力實施希望工程,以民間團體、公益機構的運作方式,整合社會力量,維護廣大青少年健康成長成才,積極推動湖南省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和扶貧攻堅工作。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計籌集公益資金10.9億元,資助貧困大中小學生46萬多名,援建希望小學 1737所,為促進我省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發展,服務貧困青少年健康成長作出積極貢獻。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還被評為首屆全國“希望工程影響力獎”和“全省扶貧開發先進集體”,並連續兩屆獲評基金會最高等級5A級基金會。2020年11月,湖南省希望工程辦公室(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被湖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湖南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成為全省受到表彰的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中唯一一個公益基金會。
通過強化信息公開和規範運行管理,湖南青基會被評為基金會最高等級“AAAAA”稱號,2012年再次入圍《福布斯中國慈善基金會透明度排行榜》中國最透明的25家慈善基金會,併名列第11位;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最新發布的《2012年度中國慈善透明報告》中,湖南青基會在全國基金會透明指數排名16位,公募基金會透明指數第9,中部公益慈善組織透明指數第1。 [1]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組織體系

機構設置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資助事業部、財務基金部、品牌推广部和項目拓展部。理事會和監事會共同組成工作指導委員會,下設法律顧問和財政顧問。 [5]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每屆理事會設理事9—25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6]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組織架構圖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組織架構圖 [5]
業務資產
  • 業務範圍
(一)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創建社會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業;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地方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工作;
(四)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實施希望工程,竭誠為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經依法批准後開展。 [6] 
  • 收入來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6] 
  • 財產用途
(一)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者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6]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機構標識

徽章釋義
以“愛心托起明天的太陽”作為創意基點,漢字書法的“心”字生動地演化為翻騰的浪濤,托起一輪初升的太陽。圖形寓意全社會以大海般的深情,關懷青少年的成長。
註冊商標
心形的海浪托起一輪噴薄而出的太陽,鄧小平手書“希望工程”及希望工程英文專用字“PROJECTHOPE”共同組成了“希望工程”的註冊商標。這是我國首次將一項公益性社會活動名稱註冊為服務商標。中國青基會已經擁有包括希望工程、希望工程圖形標識、希望小學、希望之星和圓夢行動等系列服務商標專用權(統稱“希望工程品牌”)。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現任領導

  • 理事長
謝小玲 湖南省希望工程辦公室主任
  • 副理事長
餘秋璇 湖南省希望工程辦公室副主任、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秘書長
顏濤 金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兼湖南湘窖酒業有限公司總裁
  • 監事
張學忠 湖南華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湖南華維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執行總經理
趙翔 共青團湖南省委基層組織建設部部長、機關紀委書記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機構章程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
(經2021年11月19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全稱: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湖南青基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湖南省境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爭取海內外關心湖南青少年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贊助,促進湖南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會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業的發展,進一步動員和組織全省青少年為建設湖南,振興中華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的規定,設立團組織,開展團的活動,為團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守《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募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湖南省委員會。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地址:湖南省長沙市湘府西路1號湖南省青少年活動中心文娛中心三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創建社會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業;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地方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工作;
(四)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實施希望工程,竭誠為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經依法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每屆理事會設理事9—25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湖南青基會章程;
(二)在青少年發展領域具有相當影響力;
(三)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連續兩次未參加理事會會議,或代表業務主管單位、發起人和捐贈單位的理事、監事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的,其理事、監事職務自行卸免,並經理事會確認;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能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湖南青基會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推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根據湖南青基會宗旨參與有關活動;
(三)對湖南青基會工作進行審議。
第十三條 湖南青基會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湖南青基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湖南青基會活動,維護湖南青基會的合法權益,併為推動事業發展盡力;
(三)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機構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後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從青基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者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本基金會所管基金的規模投資和增值行為;
(二)以本基金會名義單獨和聯合其他主體開展的全省性重大募捐活動;
(三)本基金會與社會合作方聯合開展的希望工程和其它項目的籌資活動;
(四)其他經理事會研究實施的重要經濟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開展符合捐贈者意願的活動;
(二)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對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