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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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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在湖南省實施的辦法。
中文名
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單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耕地,進一步加強耕地開墾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3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湘發〔2017〕2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閒地(含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穫一季農作物的已墾灘塗。
第三條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佔用單位必須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義務。無法自行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耕地的,應當按本辦法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
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實行先補後佔、佔一補一、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的原則。堅決防止佔多補少、佔優補劣、佔水田補旱地的現象。
第四條耕地開墾費管理遵循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耕地開墾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財政非税收入匯繳結算户,支出一律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使用必須全部用於耕地佔補平衡、耕地保護和徵管業務等自然資源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耕地開墾費的徵繳
第五條耕地開墾費繳納主體。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由佔用單位負責補充與所佔用耕地數量相同、質量相當的耕地,不能補充或不具備補充耕地條件的,以及補充的耕地未經有關機關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均應在辦理批次或項目用地審核、審批手續時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六條耕地開墾費的徵收主體是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一)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耕地應繳納的耕地開墾費,委託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徵收,並由其負責對應項目的耕地補充,實現佔補平衡。經批准的國家和省重點鐵路、高速公路、水路、機場及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建設等佔補平衡任務落實,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耕地開墾費的20%由省集中統籌使用。
第七條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根據建設項目佔用耕地質量等別(優等、高等、中等、低等),將全省劃分為4個徵收耕地開墾費區域等級。每個區域等級中,將耕地分為水田和旱地兩個不同計徵類別。綜合考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佔用耕地質量狀況、資源保護補償和管護、耕地提質改造、不同耕地等級糧食產能等因素,制定耕地開墾費具體徵收標準(見附件)。對經依法批准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對應耕地類別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建設項目佔用的耕地面積與所佔耕地對應徵收標準的乘積為耕地開墾費徵收額。對於建設項目佔用耕地包含多種類型和質量等別的,分別計算並加總。
第八條耕地開墾費繳納程序。用地審批報告經籤批後,按審批權限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用地的單位發出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載明佔用耕地面積、繳納標準、繳納金額、繳款賬户和繳款期限、收費批准文號等內容。
(一)繳入省級的部分由申請用地的單位按繳款通知書要求繳入省非税收入匯繳結算户,申請用地的單位憑銀行繳款回執到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二)繳入市州、縣市區的部分,繳款程序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規定。需到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批准書文件的,必須附耕地開墾費繳納憑據。
第九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相關文件另有規定外,耕地開墾費不得減免。
第三章 耕地開墾費的使用
第十條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耕地佔補平衡項目支出、耕地保護相關支出和徵管業務支出等自然資源相關支出。
(一)耕地佔補平衡項目支出主要包括:為實現非農業建設項目耕地佔補平衡,通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等途徑增加有效耕地面積而實施的項目支出;旱地改造水田、剝離耕作層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新開發耕地耕種補助等提高現有耕地質量等別的支出;通過交易、調劑等方式取得補充耕地指標的支出;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社會資本投入或參與補充耕地項目的補貼或獎勵支出。耕地佔補平衡項目按國家的現行政策和《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及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耕地保護相關支出主要包括:土地整治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庫建設、農用地分等定級、耕地(含永久基本農田、耕地後備資源)調查、永久基本農田調整劃定及標識系統建設、耕地數據庫建設、耕地保護監管平台建設、耕地遙感監測動態巡查及日常管護、新增耕地驗收和後期維護、土地執法監察以及對承擔耕地保護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的獎補等支出。
(三)徵管業務支出主要包括:耕地開墾費徵收、核查、管理等業務性支出。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徵收耕地開墾費所需業務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統一安排。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用於自然資源相關支出。
第十一條省級耕地佔補平衡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
(一)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省土地整治規劃和各市州、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結合各地耕地後備資源狀況,下達各市州、縣市區年度補充耕地面積計劃。
(二)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整治項目技術標準,組織土地開發整理機構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規劃設計和預算,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向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申報。申報單位對項目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地申報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後納入省級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庫。
(三)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和耕地開墾費徵收情況,依序擇優從項目庫中選取項目向省財政廳申報耕地開墾費項目支出預算。項目預算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直接下達至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州、縣市區級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和資金管理模式參照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制度,嚴格依法依規徵收,實行全面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耕地開墾費徵收台賬和耕地開墾費項目台賬,徵收台賬應載明建設用地名稱,用地單位,佔用耕地類型、數量、等級,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應繳數額、已繳數額和欠繳數額等;項目台賬應載明項目名稱,建設規模,投資總額,設計新增耕地數量,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數量、類型、等級,竣工日期等。
第十五條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補充耕地指標結算台賬,詳細載明建設用地項目名稱,宗地位置,佔用耕地類型、數量、等級,繳納耕地開墾費數額,補充耕地項目名稱,補充耕地地理位置,經驗收合格的補充耕地數量和等級等,切實保證對應建設項目的耕地佔補平衡。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的監管力度。對不履行收費職責、違規減免、應收不收、不及時足額繳庫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從嚴查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