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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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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英文譯名:Hubei Promoting Society of Research and Deve1opment of Selenium Resource(縮寫HPSS),成立於2005年10月,是在湖北省民政廳登記、湖北省農業廳主管的民間社團組織,由相關企業單位和熱心硒資源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中文名
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
外文名
Hubei Promoting Society of Research and Deve1opment of Selenium Resource
縮    寫
HPSS
成立時間
2005年10月

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發展歷史

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成立於2005年10月,是在省民政廳登記、省農業廳主管的民間社團組織,由湖北省從事研究與開發硒元素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相關企業單位和熱心硒資源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1] 
本會會址:恩施市硒資源研究開發檢驗中心,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民族東路10號,郵政編碼:445000。

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動員全省相關學科和專業的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改革開放,解放思想,倡導“獻身、創新、務實、協作”的精神,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硒資源研究與開發,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硒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三個文明”建設服務,為加快我省硒資源產業化建設作貢獻 [2] 

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硒元素研究與硒資源開發的學術交流活動,開展重大科技問題的探討,組織科技學習考察活動和各類學術研討活動。
(二)加強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硒科學”技術交流、技術引進和經濟技術合作。
(三)普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硒產品先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經驗和產銷信息。
(四)接受委託,組織開展硒資源新基地、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充分利用、保護和開發硒礦資源,開展硒產品及科技項目的論證、諮詢和鑑定;舉辦相關技術培訓。
(五)推薦和獎勵本會的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和優質硒產品,組織開展硒產品質量、包裝等評比活動。
(六)開展硒及微量元素的檢測與研究工作,為微量元素醫學的發展和社會服務;為硒產品生產企業和硒研究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廣大會員服務。
(七)弘揚硒文化,開展創新硒文化活動,普及硒元素科學知識,推動硒產品消費。
(八)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
(九)參與硒研究與開發申報項目的評定,給項目管理和投資單位出謀劃策。

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徐輝碧 華中科技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1] 
理事長
黃開勳 華中科技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常務副理事長
肖家魁 恩施市委常委、副市長
顧問
徐能海 省農業廳副廳長
瞿赫之 州委常委、副州長
陶繼東 副州長
譚文驕 州委常委、恩施市委書記
秦 斌 市委副書記、市長
李國慶 市委副書記
趙 萍 市政協副主席
劉恩敏 恩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顧問單位

湖北民族學院、湖北省農科院中藥材研究所、恩施州農業局、恩施州農科院、恩施州科技局、恩施州質監局、恩施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 

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英文譯名:Hubei Promoting Society of Research and Deve1opment of Selenium Resource(縮寫HPSS)。 [2]  第二條 湖北省硒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省從事研究與開發硒元素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相關企業單位和熱心硒資源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動員全省相關學科和專業的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改革開放,解放思想,倡導“獻身、創新、務實、協作”的精神,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硒資源研究與開發,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硒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三個文明”建設服務,為加快我省硒資源產業化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農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恩施市硒資源研究開發檢驗中心,地址:恩施市民族東路10號,郵政編碼:44500O。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硒元素研究與硒資源開發的學術交流活動,開展重大科技問題的探討,組織科技學習考察活動和各類學術研討活動。
(二)加強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硒科學”技術交流、技術引進和經濟技術合作。
(三)普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硒產品先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經驗和產銷信息。
(四)接受委託,組織開展硒資源新基地、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充分利用、保護和開發硒礦資源,開展硒產品及科技項目的論證、諮詢和鑑定;舉辦相關技術培訓。
(五)推薦和獎勵本會的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和優質硒產品,組織開展硒產品質量、包裝等評比活動。
(六)開展硒及微量元素的檢測與研究工作,為微量元素醫學的發展和社會服務;為硒產品生產企業和硒研究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廣大會員服務。
(七)弘揚硒文化,開展創新硒文化活動,普及硒元素科學知識,推動硒產品消費。
(八)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
(九)參與硒研究與開發申報項目的評定,給項目管理和投資單位出謀劃策。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轉移的職能和委託的工作,開展其它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備下列條件:
1、個人會員:凡從事與“硒科學”專業相關的人員,具有大中專學歷,取得初級以上技術職稱者;專門從事硒資源研究與開發工作一年以上的大中專畢業生;從事硒產品開發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助理技師以上職稱的非專業學校畢業的科技人員;長期從事硒產品市場營銷及企業管理的人員;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2、團體會員:凡生產、加工、經營、科研、教學等與硒研究開發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國營、集體、個體、民營企業,具有一定數量的科研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的決議,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積極撰寫論文、總結和報告,參加科普活動;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1年內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按一定比例民主產生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推薦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突出貢獻者;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O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常務副理事長主持日常工作併兼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日常工作中屬重大事項的,須報理事長同意。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關部門補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O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OO4年10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