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湖北省晉商商會

鎖定
湖北省晉商商會經湖北省民政廳正式批准籌備的民間組織,是由山西籍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中文名
湖北省晉商商會
地    區
湖北省
性    質
民間組織
批准單位
湖北省民政廳

目錄

湖北省晉商商會簡介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湖北省民政廳及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湖北省晉商聯合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的一座橋樑,是會員企業之間信息共享、優勢互補、資源互動的平台。本會堅持“自願入會、民主選舉、自籌經費、自主辦會”的原則。依託鄂晉兩地經貿交流的廣闊平台,繁榮湖北、山西兩地經濟。 [1] 

湖北省晉商商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開展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聯合在鄂晉籍企業、構建經濟交流平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組織企業項目考察、暢通政企對話通道、服務晉鄂兩省經濟。以立足湖北為根基,依託山西為本源,輻射全國為遠景,為共同構建一個和諧的商業文化氛圍而努力奮鬥。

湖北省晉商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晉商聯合會(英文譯名: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BEI,英文縮寫:SCCH)。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依法註冊登記的山西籍在鄂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户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團結駐鄂晉籍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積極開展信息交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開拓進取,勇於創新,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擴大營銷市場,促進鄂晉商貿交流,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並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經營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提高發展水平,為繁榮山西和湖北經濟、增強國力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工商聯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五福路7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在鄂晉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經濟的一個橋樑,其任務職能業務範圍是:
(一) 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不斷提高會員素質;進行普法宣講活動,提高會員的法制意識;
(二) 舉辦各項有益的聯誼活動,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
(三) 加強本會與晉鄂兩地省政府及各商團組織之間的聯繫,為繁榮湖北和山西經濟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四)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五) 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山西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六) 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在條件許可下組織會員出省或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際市場;
(七) 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
(八) 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九) 依法辦好本會興辦的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十) 承辦晉鄂兩省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成員設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依法註冊登記的山西省在鄂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二)提交本單位經營狀況及法人資格狀況;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和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職責: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不設單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政府資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商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協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06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