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湖北省建築業協會

鎖定
湖北省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8月30日。原名為湖北省建築業聯合會。2001年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與湖北省集體建築業協會合並,更名為湖北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HUBE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中文名
湖北省建築業協會
外文名
HUBE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87年8月30日
縮    寫
HCIA
原    名
湖北省建築業聯合會

湖北省建築業協會協會概況

本會是全省各市、州和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和科研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本地區建築業的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推廣會員單位企業改革和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推進建築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
(四)編輯、出版會刊,收集、分析和發佈相關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協助企業推行工程項目管理和現代化管理方法,貫徹LSO9000系列標準,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建築職工素質。
(五)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企業診斷與諮詢服務,積極反映會員企業的困難和問題,在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六)組織國內外信息交流,發展與國內外建築業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營管理與技術經濟合作和交流活動;
(七)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八)對市、州建築業協會進行工作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
(九)組織發展建築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十)其他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其他事項。 [1] 

湖北省建築業協會協會章程

湖北省建築業協會章程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建築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北省建築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HuBei provincial Constru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HCIA。
第二條 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和科研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聯合全省建築業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本省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建築職工隊伍素質提高,為促進全省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發揮其支柱產業作用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建設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1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研究探討本地區建築業的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推廣會員單位企業改革和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推進建築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
(四)編輯、出版會刊,收集、分析和發佈相關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協助企業推行工程項目管理和現代化管理方法,貫徹ISO9000系列標準,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建築職工素質;
(五)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企業診斷與諮詢服務,積極反映會員企業的困難和問題,在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六)組織國內外信息交流,發展與國內外建築業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營管理與技術經濟合作和交流活動;
(七)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八)對市、州建築業協會進行工作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
(九)組織發展建築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十)其他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持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和科研院、校等企事業單位、相關經濟組織,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市、州建築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建築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界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隨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一、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一),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經民主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建築業界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換屆時不能任滿一屆的不能提名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至五名監事組成,設主任一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各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各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在事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應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比賽活動應在事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