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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

鎖定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是1995年底成立,由獨立從事工程諮詢單位及在工程技術、經濟界具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諮詢工程師自願組成的,是經原省計委批准,省民政廳註冊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跨地區、跨部門的行業組織,對外代表湖北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歸口省發改委領導、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和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 [1]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80家,是湖北省工程諮詢行業的主要力量。會員單位來自全省各大專院校、設計院、研究院等全省各行業以及中央在的相關單位。
中文名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
機構類別
協會
地    點
湖北省
成立時間
1995年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派代表和協會特邀個人代表組成。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正副秘書長組成。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綜合業務部及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協 會 領 導
會 長:黃國安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副會長:邢泰景 湖北省工程諮詢公司總經理
吳克生 湖北新光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孫步月 武漢市國際工程投資諮詢公司總經理
劉少林 揚子江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湖北)董事長
呂衞東 東風設計院有限公司總經理
蔡國沛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
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
秘書長:蔡國沛
副秘書長:韓昕林 唐道奎
工作人員:王煒明 黎 芸 孫保淵 李珊珊 汪詠華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協會宗旨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依靠會員辦會、民主辦會、科學辦會的方針,大力加強本會職能建設,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竭誠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提供優質服務,提高會員單位和全行業業務水平、核心競爭力和社會影響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協調好行業內部、外部關係,積極反映行業、會員的合理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行業發展良好環境和條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積極培育工程諮詢市場,促進湖北省工程諮詢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全省及全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業務範圍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工程諮詢業發展的法規、政策,結合本省工程諮詢業實際,研究和探討行業發展方向、目標、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
(二)開展行業調查和統計工作,接收委託參與制訂工程諮詢行業地方法規、行業發展規劃及政策,積極向政府和有關機構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議,努力營造行業發展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推動本省工程諮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健全行業自律管理的程序、規則和懲戒手段,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督促會員在諮詢服務中自覺遵守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和標準,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組織開展行業交流,學習和推廣國際國內先進的工程諮詢和管理經驗;
(五)根據會員需求,舉辦有關技術、經濟和工程諮詢業務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等。建立工程諮詢專家庫,完善專家服務機制,推動工程諮詢理念、理論和方法創新,不斷提高行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六)辦好湖北工程諮詢網,編輯出版有關參考資料,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諮詢服務;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部、外部關係,積極反映行業、會員的合理訴求,向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八)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業務範圍內的工作。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協會章程

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章程(修正案)
2019年7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縮寫:HBAE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湖北省內依法註冊的從事工程諮詢的企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除外)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依靠會員辦會、民主辦會、科學辦會的方針,大力加強本會職能建設,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竭誠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提供優質服務,提高會員單位和全行業業務水平、核心競爭力和社會影響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協調好行業內部、外部關係,積極反映行業、會員的合理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行業發展良好環境和條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積極培育工程諮詢市場,促進湖北省工程諮詢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全省及全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後,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及相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和羣團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和羣團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體育館路2號新凱大廈4樓,郵政編碼: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工程諮詢業發展的法規、政策,結合本省工程諮詢業實際,研究和探討行業發展方向、目標、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標準,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改革發展;
(二)開展行業調查和統計工作,收集研究國內外行業基礎資料,參與制訂工程諮詢行業地方法規、行業發展規劃及政策,積極向政府和有關機構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議,努力營造行業發展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推動本省工程諮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健全行業自律管理的程序、規則和懲戒手段,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督促會員在諮詢服務中自覺遵守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和標準,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組織開展行業交流,學習和推廣國際國內先進的工程諮詢和管理經驗;按規定開展湖北省工程諮詢優秀成果獎評選;
(五)根據會員需求,組織行業交流和先進技術推廣,舉辦有關技術、經濟和工程諮詢業務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等。開展諮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培訓。建立行業專家委員會、專家庫,完善專家服務機制,推動工程諮詢理念、理論和方法創新,不斷提高行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六)辦好本協會網站、微信平台,編輯行業資訊和參考材料,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服務;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部、外部關係,積極反映行業、會員的合理訴求,向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八)積極發展同國際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國際合作與交流。支持、組織國內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維護會員單位和國內本行業企業的利益;
(九)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業務範圍內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遵守行業公約、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並取得國家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頒發的工程諮詢相關資格(或資信)證書或備案證明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法人營業執照;
2、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頒發的工程諮詢相關資格證書或資信證書或備案證明等複印件。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信譽和行業利益;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四)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隨時向協會反映情況,及時反饋調查意見;
(五)按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用户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監事長、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權限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一),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通過聘任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後,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 [1]  年齡為70週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研究本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決議或決定事項的落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負責領導監事會工作。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對本會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本會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
(五)監事會獨立行使監督職能,有權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違反章程規定或不當決策提出批評意見。
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根據本會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
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本會收支情況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7月16日第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