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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險學會

鎖定
湖北省保險學會成立於1985年10月,是由湖北省內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人員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是湖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中國保險學會的團體會員。學會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政府方針政策為指導,致力於團結、組織保險界和社會有關各方,積極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學術活動和教育培訓,促進湖北省保險理論水平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中文名
湖北省保險學會
地    點
湖北省
成立時間
1985年10月
機構類別
學會

湖北省保險學會學會簡介

內容簡介
近十年來,湖北省保險學會在理事會的正確領導和會員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積極開展保險理論研究,較好地提出和探討了保險業面臨的問題,發揮了理論指導作用。針對保險行業遇到的問題,學會樹立學術交流和理論研究質量化觀念,努力提高理論研究的檔次和質量;樹立學術研究成果化的觀念,以實務性研究為主,促使單一的學術型向學術經濟型發展,促進學術交流與保險產業結合。多年來學會積極組織會員公司開展專項課題研究,部分研究成果在全國保險系統獲獎。
中國保險市場多元化的形成
將來我省保險學會的會員中不僅有中資保險公司,而且有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將來保險學會的功能和任務要比現在有進一步的豐富和加強。作為服務於保險業的保險學會,其任務是相當艱鉅的,也是極富開拓性的。湖北省保險學會將進一步明確新形勢下學會工作的職能和任務,逐步適應發育成熟的保險市場需要,適應新型市場體制的要求,自覺地從傳統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當中解放出來,發揮自我約束、自主活動、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四方面的功能,不斷地改變保險學會的體制、機制,探討新的工作思路,並隨着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隨着政府、市場、社會三大結構體系的形成以及功能的分化和重新定位,努力把我省保險學會這樣一個社會團體,逐步建設成為一個介於政府和市場之間的新型的社會結構因素。
組織各會員公司經常進行經驗交流
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報告會、學術講座等;開展優秀文評選活動,在全省保險系統中評出眾多保險優秀論文。學會既積極研究保險理論問題,又拓寬學術交流範圍,積極參加全國性學會舉辦的學術活動。通過信息交流為我省保險業的發展和學會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學會發揮省級學會聯繫面廣的優勢,加強與院校,相關學術團體的協作,發揮他們在基礎理論與相關學科上的優勢,形成優勢互補,從更高的層面、更寬的視野,把握學會自身理論研究方向。針對保險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除聯合攻關外,還聘請專家學者舉辦專題學術講座,拓寬了行業發展思路。學會不定期舉辦保險行業培訓工作,提高了本行業幹部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積極開展保險宣傳活動,培育廣大人民羣眾的保險意識,提高消費羣體對保險的認知度,為開發潛在保險市場,擴大保險需求,樹立良好行業形象,做了大量的工作。學會還積極建設信息和交流園地,為行業理論水平的提高提供載體,承擔《中國保險年鑑》湖北版的編輯和發行工作,連續兩年獲中國保監會的表彰和獎勵。積極參加業務主管單位省社科聯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和按規定完成學會每年的年檢工作。湖北省保險學會通過上述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了優質的服務,在會員單位中形成了影響力。
保險學會服務的對象是保險業
它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我省保險業已駛入發展快車道,市場規模發展較快,市場主體迅速增加,保險公司經營機制逐年轉換,保險監管力度明顯加大,全省保險業呈現出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1999年到2003年,我省保費收入總量從57.10億元增長到106.26億元,年均增幅達18.12%;承保數量達到10860.34萬(人次/台車/個單位),總承保金額超過50300.59億元,共支付賠款和給付123.80億元,全省保險深度從1999年的1.48%增長到2003年的1.97%,年均增幅達7.41%。全省保險密度從1999年的96.01元增長到2003年的177.05元,年均增幅達16.53%。

湖北省保險學會學會章程

湖北省保險學會 [1]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 HUBEI Insurance Institute縮寫為:HBII。
第二條 本會性質:湖北省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的全省性學術團體,是保險界和相關領域的有關單位和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的保險業發展規律,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改革與發展方向,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促進保險理論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監會湖北監管局,業務指導單位是湖北省社會科學屆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按照專業化、職業化原則進行規範和運作。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友誼大道2號2008新長江廣場A座1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學會的基本職責為:研究與服務。重點發揮研究職能,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推動保險理論繁榮發展。同時做好科研鑑定、教材評審、學術信息交流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研究方面。
一是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舉辦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業內學術交流、學術信息溝通和學術創新。
二是為保險業改革發展和防範風險獻言獻策,可參與研究保險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等工作。
三是開展專項課題研究、調查研究,組織課題申報、評審。
四是促進保險業與國內外其他行業進行學術交流與研討。
五是依託學術刊物,組織編寫反映保險研究成果和業內動態的文章、信息。
二、服務方面。
一是為會員提供科研成果鑑定、展覽會等服務。
二是設立有關獎項,獎勵在保險理論研究、產品創新和教學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
三是健全學術信息數據庫,完善學術信息分享機制。
四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政策與理論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五是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
(一) 凡承認、擁護和執行本會章程的各省級保險分公司及其所屬市級保險學會,以及其他保險中介機構、學術組織,自願申請參加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 凡承認、擁護和執行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保險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2、從事保險、金融或經濟工作滿三年以上;
3、在保險界或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方面具有較高水準和豐富經驗者。
4、本會應屆理事為當然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團體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個人會員由會員單位推薦或至少一名本會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 由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省內外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省內外有關的學術會議或出國學術交流;
(4) 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有見解的學術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5) 申請和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參加評獎;
(6)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7)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 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教育培訓、諮詢、宣傳及社會公益活動;
(4) 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科研、講學或其他專項任務,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交流和科研活動;
(5) 按期交納會費;鼓勵會員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
第十三條 (略)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未交納年度會費超過一年,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收回會員證並予以公告。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退回會員證,並予公告,已交會費不予退回。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的1/3。理事會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籌備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勵;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
(六)推薦名譽會長、監事、秘書長;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選,也可以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鬚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會長、副會長在社團組織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調離保險行業的,應在1個月內辭去社團組織職務,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的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秘書長人選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秘書長為專職人員,不得在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 熱愛學會工作,有奉獻精神,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職基本條件,必須符合《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條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經濟工作五年以上,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或在保險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學歷可由本科放寬至大學專科。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名譽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指導學會宏觀工作,向學會工作提出建議;
(二) 督促、檢查學會的工作;
(三) 如有需要可負責特定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 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 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根據會長授權履行職責,向會長和理事會負責;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
(五)協調內部各辦事機構之間的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社會捐贈;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到會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通過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在30日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監事的職權是:(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書面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大會等 重要會議,應提前十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會實際情況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會員單位派駐學會的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派出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本學會提供適當補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換屆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