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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經營人

鎖定
[1]  我國《港口法》中並沒有港口經營人的概念,只是規定了港口經營人的業務範圍。只是在《港口法》送審稿第4條第4項、第6項中,曾經提出過港口經營人的概念。港口經營人是指與委託人訂立港口業務合同,從事經營性業務的人。
中文名
港口經營人
記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性    質
從事港口經營性業務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一章第四條第六款規定:“港口經營人是指與委託人訂立港口業務合同,從事港口經營性業務的人”。
參考資料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送審稿)》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