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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設管理規定

鎖定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港口建設管理,規範港口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港口工程質量而制定的。
中文名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
施行時間
自2007年6月1日
部 長
  李盛霖
目    的
加強港口建設管理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行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7 年 第 5
部 長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第一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建設管理,規範港口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港口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港口建設項目(包括與其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活動。
軍事和漁業港口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其餘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以上負責港口建設管理的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執行有關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 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第二章

第六條 港口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第七條 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文件分別實行核准制、備案制。
第八條 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開展工程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准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七)備案後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後,編制竣工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企業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根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三)根據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准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七)備案後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後,編制竣工驗收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 實行審批制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展了港口建設項目工程預可行性研究;
(二)建設方案符合港口規劃;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項目建議書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實行審批制的港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規劃;
(二)符合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範。
第十三條 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者評估意見;
(四)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實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相關規劃與建設用地;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十五條 申請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二)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實行備案制的港口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港口岸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線由交通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
港口岸線審批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港口工程設計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工程設計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按照第三條規定的權限由相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經審批機關批准的港口總體規劃;
(二)項目建設主要內容、規模及標準等符合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報批初步設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設項目批准或者核准、備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複印件1份。
第二十一條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相關材料。
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再向交通部轉報相關材料。
轉報機關收到初步設計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時,應當按照規定委託不低於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審查諮詢單位在完成審查諮詢工作後,出具審查諮詢報告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諮詢報告、其他相關文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批覆初步設計文件。
第二十三條 初步設計審查諮詢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對於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全面的技術(包括概算)審查,並提出設計方案的優化措施;
(二)對於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主要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強制性標準、主體結構安全穩定性等內容及工程概算的編制依據和方法進行復核審查,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四條 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初步設計;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範;
(三)工程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穩定性計算正確;
(四)指導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圖紙、施工説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報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2份;
(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1份。
第二十六條 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准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説明理由。
在審批前,審批部門應當委託不低於原施工圖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於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港口工程設計經批准後,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如確有必要對已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內容、工程概算及設計方案、主體結構、主要工藝流程或者主要設備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港口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港口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港口建設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並經審查批准;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徵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四)施工、監理單位已確定;
(五)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在開工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備案:
(一)施工圖設計批覆文件複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覆複印件1份;
(三)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複印件1份;
(四)質量監督手續材料複印件1份。
第三十一條 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三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港口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第三章

第三十三條 港口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四條 參加港口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後,方可進入港口建設市場。
第三十五條 港口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負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三十六條 港口工程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頒佈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依法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等進行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虛假招標。
第三十七條 港口工程實行合同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項目法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按規定應當簽訂廉政合同的,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廉政合同,並將廉政合同執行情況納入建設考核範圍。
第三十八條 港口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文件,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工程投資進行監控,對合同、信息與資料進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關係。
第三十九條 港口工程勘察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執行國家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滿足不同階段工程設計和施工需要。勘察單位對勘察成果的質量負責,所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港口工程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設計成果的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交底工作,並按要求在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提供設計後續服務。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施工單位的有關人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精心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質量檢驗制度,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依據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全面履行監理的權利和義務。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未經施工監理人員籤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六條 監理工作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測量和試驗專業人員等。監理人員應當按照監理規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
第四十七條 港口工程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人,並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八條 港口工程實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在施工前向交通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港口建設從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依法開展的質量、安全生產監督活動,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完整。
第五十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工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的動態監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設市場的信用管理體系,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港口建設活動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並公佈。
第五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質量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並認真落實各類投訴和舉報。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第四章

第五十二條 港口工程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送制度。
第五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當指定信息員將工程進展情況及時進行收集、統計和整理,形成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本,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建設之日起將工程建設信息報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日期為每月的20日之前。
第五十五條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彙總所轄區域內港口工程建設項目信息,並於每月23日前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彙總本省區域內港口工程建設信息,每季度向交通部報告,報送日期為本季度最後1個月的25日之前。
第五十六條 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第五章

第五十七條 項目法人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工程和未經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辦理設計審批、施工備案手續而未辦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
第五十九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交通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 港口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質量監督機構不按規定履行質量監督職責,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令整改,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十三條 未按規定按時報送項目建設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項目法人或者上一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下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改正。發生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第六章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號)同時廢止。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解讀

交通部水運司肖大選副司長解讀《港口建設管理規定》
《規定》的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主要特點:
一、體現了依法管理的特點。
《規定》從制定的依據、制定的內容到有關審批時限的規定、處罰力度的設定,都是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編制的。《規定》的適用範圍和職責分工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確定;制定的內容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審批時限和處罰力度的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
二、體現了行業管理的特點。
《規定》無論是在適用範圍、管理職責、建設程序,還是在市場管理、建設信息管理和處罰措施方面都體現了行業管理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適用範圍上,按照《港口法》的有關規定,將軍事和漁業以外的港口建設活動均納入到了交通行業主管的範疇,特別是與石油、化工、電廠、機場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港口建設活動,也都納入到交通行業主管的範疇,體現了全行業管理的概念。
2、在管理職責上,規定了交通部是行業主管部門,港口建設由交通部、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管理,體現了 “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行業管理模式,把所有的港口建設都管起來。
3、在建設程序方面,首先《規定》從港口建設的前期工作開始,一直到竣工驗收,包括港口建設的全過程都明確了建設程序,體現了行業的全過程管理,其次除在項目立項程序中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有所差別外,在基建程序上都是一致的。在立項程序方面的不同,是要求對國家投資項目的管理在立項審批方面更加嚴格,但無論是政府投資項目,還是企業投資項目,在基建程序管理方面都體現了行業管理的一致性原則。
4、在市場管理方面,《規定》在港口建設項目管理方面,體現的分級負責的行業管理模式;在對從業單位的管理方面,沒有區分企業所有制形式和中央、地方隸屬的企業,而是從行業管理的角度,對所有進入港口建設市場的單位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在廉政方面也是從行業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要求。
5、在建設信息管理方面,從信息報送、信息管理等方面對有關單位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6、在處罰措施方面,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體現了行業管理的公平性原則。
三、體現了科學管理的特點。
《規定》是在總結港口建設管理經驗,並嚴格遵守國家和交通部規定的程序,經過專家討論和徵求行業意見反覆修改而形成的。在《規定》中有兩個亮點,引起了大家的關注,一是關於初步設計委託諮詢審查問題,另一個是施工圖設計審查主體問題。
設計審查是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後保留的行政許可,初步設計是工程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而初步設計所涉及的工程技術問題又非常多,這樣在審查初步設計時,既要對技術問題進行把關,又要對環保、消防、安全、衞生、海事等提出的問題進行協調,同時還要邀請大批技術專家參會,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可能效果還不一定好,為了確實保障初步設計審查的質量,保證港口工程的安全,經過調查研究,提出了對技術問題委託諮詢審查的初步設計審查的思路。委託諮詢審查,就是審批初步設計時,按照規定委託不低於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審查諮詢單位是有資格條件的,目前交通部確定了中交水運規劃設計院和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務工程設計院等5個設計單位具有設計審查諮詢資格。這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再根據審查諮詢報告、其他相關文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批覆初步設計文件。同時也規定,在施工圖設計審批前,審批部門應當委託不低於原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於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關於施工圖設計審查主體的問題,《規定》編制過程中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施工圖設計是非常複雜的,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為了保證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質量,集中精力做好行業管理的工作,《規定》明確將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交由港口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門進行。
《規定》體現了科學管理的思想,發佈後受到了大家的好評。
四、體現了統一管理的特點。
在《規定》制定過程中,始終保持統一管理的思路。首先從適應範圍上,對軍事和漁業以外的港口實行了統一管理;第二,從行業管理的角度,明確了交通部是全國港口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從建設程序上,不僅包括了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而且在基建程序上對港口建設項目制定了統一的管理程序;第四,在市場管理和信息報送方面,各有關單位和建設項目均應遵守有關規定。第五、在法律責任方面,遵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都一樣,一視同仁。
《規定》的適用範圍:
《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港口建設項目(包括與其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活動。(軍事和漁業港口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規定》明確了交通部是港口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同時特別強調了與其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管理均應遵守《規定》。
《規定》對港口建設的管理權限方面是如何明確的?
《規定》體現了港口建設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了港口建設的管理權限:
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其餘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規定》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的要求:
《規定》對執行港口建設程序進行了強調,規定港口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在立項程序方面,規定對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文件分別實行核准制、備案制。規定港口岸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線由交通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
在基建程序方面,規定不論是政府投資項目還是企業投資項目,在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和驗收等過程中都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有關的建設程序。主要包括:
一、港口工程設計管理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工程設計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按照第三條規定的權限由相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港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備案制度,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港口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港口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港口建設項目開工實行備案制度,要求港口建設項目開工應當具備響應的條件,項目法人在開工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港口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要求港口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港口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規定》在港口建設市場管理方面的要求:
《規定》明確了港口建設市場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同時對港口行政主管部門、港口建設項目法人和港口建設從業單位和人員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港口建設領域的廉政工作做出相應規定。主要包括:
一、在港口建設項目管理方面:
1、港口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規定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負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
2、港口工程實行招標投標制度。規定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頒佈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依法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等進行招標。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虛假招標。
3、港口工程實行合同管理制度。規定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項目法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4、港口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度。規定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文件,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工程投資進行監控,對合同、信息與資料進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關係。
5、港口工程實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規定港口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在港口行政主管部門、港口建設項目法人和港口建設從業單位和人員的要求方面:
1、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工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的動態監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設市場的信用管理體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質量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並認真落實各類投訴和舉報。
2、規定港口工程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人,並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3、規定參加港口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後,方可進入港口建設市場。勘察單位對勘察成果的質量負責,所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完整;設計單位對設計成果的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的有關人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依據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全面履行監理的權利和義務。
三、在港口建設領域的廉政工作方面:
規定按規定應當簽訂廉政合同的,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廉政合同,並將廉政合同執行情況納入建設考核範圍。
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送制度的原因:
為全面瞭解和掌握全行業港口建設情況,並根據港口建設情況對港口建設管理進行調整,結合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及時對港口經濟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制定行業管理政策法規,加強行業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送制度,並明確了信息彙總部門及報告時間。同時規定,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安全應急預案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規定》在明確相關法律責任方面的要求:
《規定》明確了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質量監督機構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口建設中的責任,並提出了明確的處罰措施。同時特別對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工程、未經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線以及港口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規定項目法人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工程和未經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規定港口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對港口設計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主要體現在:
一、明確了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報送渠道、轉報時間、審批部門、審批內容和審批程序等。
規定凡是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凡是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相關材料;凡是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再向交通部轉報相關材料。
同時規定轉報機關收到初步設計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二、明確了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批部門、審批內容和審批程序等。
《規定》明確了施工圖設計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規定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准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説明理由。
三、明確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新的審查形式。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時,應當按照規定委託不低於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審查諮詢單位在完成審查諮詢工作後,出具審查諮詢報告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諮詢報告、其他相關文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批覆初步設計文件。同時規定,在施工圖設計審批前,審批部門應當委託不低於原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於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實行開工備案制度的原因及具體要求:
由於港口是國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港口岸線是國家的重要資源,同時港口建設涉及環保、消防、安全、徵地拆遷等方方面面,為了加強對港口建設項目的管理,及時瞭解和掌握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進度,規範港口建設程序,提高港口工程建設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建設施工安全,促進投資環境的和諧和投資效益的提高,強化政府監督作用,《規定》明確了要實行開工備案制度。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在完成施工準備工作之後、開始工程實施之前向有關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為使備案制度能夠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督作用,滿足港口建設管理的需要,《規定》要求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交通部門下一步如何推動《規定》的貫徹實施?
為使各級港口主管部門及相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規定》的有關要求能夠更全面、深入、正確的理解,交通部正在進行《規定》的宣貫準備工作,擬於今年下半年開始進行,計劃開展3-5期宣貫班。同時,交通部也正在組織對港口在建項目的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堅決按照相關條款予以查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