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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鎖定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區簡介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於1992年3月16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是浙江南部的國家級開發區。1998年和2000年,省級的温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相繼設立,使温州開發區形成了“一區三園”聯動發展的格局和“三園合一”的管理體制,總規劃面積將近40平方公里。
建區以來,温州開發區不斷優化投資環境,提高開發建設和對外開放水平,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客商前來投資設廠,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異常活躍。到2004年底,累計引進項目1007個,引資168.78億元,其中外資項目249個,總投資11.42億美元,合同外資4.08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1.55億美元,初步形成了以服裝、皮鞋、眼鏡、制筆等為主導的温州傳統產業和以機電一體化、生物醫藥等為主導的高新技術產業並存的具有一定區域特色的產業格局,2004年全區實現GDP66.35億元,工業總產值165.75億元,財政總收入10.82億元。綜合投資環境指標進入全國國家級開發區20強。
温州高新技術園
温州高新技術園區是1998年12月18日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浙江省科委批准設立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坐落在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南面擴展區內,規劃面積4.33平方公里。温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由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位於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0.5平方公里啓動區塊已基本開發完畢,首期開發的0.7平方公里起步區正面啓動建設。
高新園區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捷,緊鄰温州市行政中心區,距火車客運站2公里,距飛機場18公里,距龍灣萬噸級碼頭7公里,甬台温高速公路緊貼高新園區東面而過,高新園區南面毗鄰金麗温高速工路,疏港公路、湯家橋路、歐海大道等城市主幹貫穿其中,區內闢有大面積公園與道路水系配合形成綠化系統,分別延伸到東南面大羅山景區和西南面濕地風景旅遊區,構成天然的綠化和生態系統,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理想之地。
高新園區創業服務中心坐落於高新園區起步區黃金地段,擁有2萬平方米孵化大樓、通用標準廠房以及職工宿舍生產、創業服務設施,為科技企業提供孵化場地、扶持政策、共享服務設施和金融網點、創業基金、市場開拓、人員培訓、諮詢診斷、信息網絡、技術貿易等孵化服務,可減少科技中小型企業創業風險。創業服務中心是高新園區科技成果轉化的基地、技術創新的示範點和高新園區支撐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開發區濱海園區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位於東海之濱、甌江口南岸,離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21公里,温州鐵路貨運站13公里,龍灣萬噸級碼頭11公里,温州機場3公里。濱海園區規劃面積30平方公里,北鄰温州機場,南接瑞安丁山,西鄰濱海大道,東至沿海規劃圍墾大堤。起步區6平方公里。
濱海園區主要以引進資金密集、技術密集型工業項目為主,逐步形成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兼顧並重,二三產業協調發展、功能配套齊全的現代化新城區。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堅持從實際出發,擬分三期,用15年左右時間開發。第一期,完成6平方公里的開發任務,形成一個以工業為基礎,二三產業協調發展的工業區。園區啓動開發工作正在進行之中,並已初步具備進場條件,力求3年內初見成效,5年後形成規模。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劃
轄區 | 面積 | 常住人口 |
---|---|---|
17.4平方公里 | 5.2萬人 | |
18.3平方公里 | 6.3萬人 | |
14.9平方公里 | 5.0萬人 | |
25.5平方公里 | 7.2萬人 |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政治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狀況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江海港口
温州港擁有大小泊位33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4個(含集裝箱碼頭)。開發區東距龍灣萬噸級碼頭3公里,西距楊府山港區3公里。地處浙南閩北交接的優勢地帶和温州海洋經濟發展的核心區域,北鄰温州國際空港,距狀元岙深水碼頭16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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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交通
温州機場現已開通飛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的67條航線。每週航班達300多個,並已開通到香港、澳門的航線。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鐵路公路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軌道交通
線路 | 站點 |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配套設施
水電
區內供水能力為3萬/日,由狀元水廠和温州東向水廠聯合供應。
通訊與排污
按雨污分流的原則,已建成區內的雨水和污水排放系統。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導向
化工與醫藥
建築材料
發展廣泛適用的玻璃鋼製品等新型、輕型的建築材料。
輕紡行業
以出口為主的鞋革、箱包、五金、工藝美術、塑料、服裝、食品、包裝物料等。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税率繳納地方所得税,並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減半按0.75%的税率繳納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
五、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税後, 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其它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資於開發區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税税款。
六、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時,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繳關税和增值税。
七、企業的產品允許內銷。
九、企業可按銀行規定,用現匯或固定資產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所需資金,可優先貸給。
十一、企業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各項優惠待遇;華僑、港澳台胞投資的企業,除享受以上所有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適當安排其農村的親屬在其所投資企業中就業,户口關係可遷入開發區。
十二、開發區的內聯企業,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成就與展望
截止2001年底,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共開發土地6.85平方公里,完成固定資產投資69.57億元,其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15.38億元。已累計引進項目793個,總投資93.18億元。其中外資項目161個,總投資3.8億美元,合同外資1.8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6850萬美元。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12個。內資項目632個,總投資60.6億元。區內共有11個科技項目列入國家火炬計劃,11個產品列入國家重點新產品試製計劃,10家企業被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3家企業通過ISO14000認證。建區十年來,開發區工業經濟持續保持35%以上的高速增長。形成了以服裝製造業、皮革製品製造業、普通機械製造業、電力生產業為主導的產業格局。2001年,開發區實現國內生產總值30.37億元,同比增長42.05%,工業總產值75.32億元,同比增長42.36%;工業增加值19.89億元,同比增長49.59%;出口創匯1.85億美元,同比增長19.04%;税收收入4.92億元,財政收入4.95億元,同比增長19%。
經過十年奮鬥,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已成功走過了初創起步、基本成型階段,已跨入一個發展提高的新階段。為了進一步提升區域吸引力和競爭力,管委會決定從2002年到2006年,在開發區實施綜合投資環境升位計劃。目標是通過5年的努力,使温州開發區在國家級開發區中的排名上升到中游水平,使投資者來這裏投資更方便、更快捷,企業在這裏發展更快、更好。到2006年底,全區累計引進資金將達到200億元,其中外資項目總投資8億美元,合同外資3.5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2億美元。當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80億元,工業總產值220億元,出口創匯5億美元,財政收入10億元,其中地方財政收入5億元。
展望未來,温州開發區計劃再用10—1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一區三園”開發建設任務,把開發區真正建成温州對外開放的窗口,產業升級創新的示範基地,高新技術的孵化中心和工業經濟新的發展空間。一個開放型、綜合性、現代化的新城區正在東海之濱崛起。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條例
(1992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 《關於修改〈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 決定》修正 ) 。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加快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在温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新型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温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遵循外引為主、內聯為輔的原則,積極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科學的經營方式、管理方法 ,重點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並根據需要興辦第三產業。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建立科研機構,興建基礎設施。鼓勵國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內開發經營成片土地。 鼓勵國內外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個人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技術合作。
第六條 開發區內不得興辦技術、工藝落後或設備陳舊的項目、污染環境而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興辦的項目。
第八條 開發區應當為開發區內的投資者提供良好的生產、經營條件,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和生產、生活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編制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或審核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開發區的財政、税收、房地產、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事務;(五)負責開發區內土地的規劃、徵用、開發、管理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工作; (六)規劃、管理開發區內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七)保障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八)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及其他涉外經濟活動;(九)協調温州市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處理開發區的一般涉外事務;(十一)管理開發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公益事業; (十三)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經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區管委會可以設立若干精幹、高效的職能機構,負責開發區的行政管理事務,併為投資者提供優良服務。温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管委會各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支持和配合開發 區管委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投資和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四)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租賃經營;(六)購買開發區內的股票和企業債券; (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在開發區設立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並按規定向開發區管委會和財政、税務、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接受監 督。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經營期滿歇業或中途歇業,應當向原批准機關申報,經批准,按規定程序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和財產,提出清算報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開發區內的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後,投資者的資產可以轉讓,外商的資金可以 按外匯管理的規定匯出中國境外。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並享受省人民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權限範圍內給予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企業享受的優惠待遇,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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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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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春第一會吹響“十四五”開局衝鋒號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2021-02-22[引用日期2021-02-22]
- 2. 經開區S2各站點方位? - 温州市網絡問政平台 .中國温州.2019-02-28[引用日期2020-12-20]
- 3. 龍灣區政府 龍灣簡介 .中國龍灣.2018-05-30[引用日期2020-07-30]
- 4. 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中國温州.2018-06-12[引用日期2020-08-06]
- 5. 關於《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浙江政務服務網.2016-7-7[引用日期2016-09-23]
- 6. 温州市2020年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1] .温州市統計局.2021-05-14[引用日期2021-05-14]
- 7. 温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陳旭輝等職務任免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8-31]
- 8. 温州市人民政府公佈一批職務任免通知 .温州發佈.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