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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向芳

鎖定
温向芳,男,漢族,1969年10月出生,廣東梅州人,省社科院研究生學歷,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8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梅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3] 
2023年6月,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温向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5-6] 
中文名
温向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東梅州
出生日期
1969年10月
畢業院校
嘉應大學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

温向芳人物履歷

1985年09月,在梅州師範學校普師專業中專學習;
1988年08月,任梅州市梅縣丙村華僑中學教師;
1991年12月,任梅州市梅縣丙村鎮政府成人教育督導員(其間:1990.09 -1993.07,在嘉應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大專學習);
1996年12月,任梅州市梅縣丙村鎮黨政辦公室副主任;
1997年07月,任梅州市梅縣丙村鎮黨委委員、黨政辦主任;
1998年12月,任梅州市梅縣丙村鎮黨委副書記;
2001年09月,任梅州市梅縣程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其間:1998.09-2000.12,在廣東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大學學習;1999.11-2002.12,在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學習);
2003年04月,任梅州市梅縣程江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6年03月,任梅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梅縣(扶大)園區委員會書記、管委會主任,2006年04月兼任梅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2006年10月,任梅州市梅縣政府副縣長,梅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梅縣(扶大)園區書記、主任;
2007年09月,任梅州市梅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其間:2007.08-2007.10,兼任梅縣縣委辦主任);
2009年12月,任梅州市梅縣縣委副書記(其間:2010.03-2010.12,掛任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2010年12月,任梅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掛任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2011年02月,任梅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梅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1年09月,任梅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
2012年01月,任梅州市蕉嶺縣委書記,市政府副秘書長,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
2012年02月,任梅州市蕉嶺縣委書記、2012年03月梅州市蕉嶺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6年11月,任梅州市蕉嶺縣委書記;
2017年01月,任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蕉嶺縣委書記;
2017年04月,任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温向芳所獲榮譽

2021年1月,入選廣東省全國脱貧攻堅先進個人擬推薦對象名單。 [2] 

温向芳人物事件

温向芳違紀被查

2023年3月31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 廣東省梅州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温向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3] 

温向芳依法雙開

2023年5月4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東省梅州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温向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温向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規矩,盲目輕信“政治騙子”,被騙鉅額財物;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公器私用,利用職權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政績觀扭曲,擅權專斷,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私慾膨脹,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徵地拆遷、審批工程進度款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温向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温向芳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温向芳提起公訴

2023年6月1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廣東省梅州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温向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惠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温向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惠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温向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