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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速讓行標誌

鎖定
減速讓行標誌是交通禁令標誌,形狀為倒三角形,底色為白色,紅色邊框,白色襯邊,標誌中有黑色的“讓”字;
表示車輛應減速讓行,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慢行或停車,觀察干道行車情況,在確保幹道車輛優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進入路口。
中文名
減速讓行標誌
外文名
Give-way sign, Yield sign
屬    性
道路交通標誌
類    型
禁令標誌
作    用
控制路權衝突
形    狀
倒三角形
設置情況
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

減速讓行標誌標誌使用

減速讓行標誌表示車輛應減速讓行,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慢行或停車,觀察干道行車情況,在確保幹道車輛優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進入路口。如果設置了減速讓行,車輛應在“雙白虛線”之前完成“慢行或停車、觀察干道行車情況”的流程操作,不應提前越線,如果沒有設置減速讓行,則車輛應在進入路口之前完成相應的流程操作。
兩條道路相交時,設置了減速讓行標誌的道路的車輛應當讓先通行,另一條道路的車輛為優先通行,優先通行的道路可能會設置“路口優先通行標誌”(舊稱:幹路先行標誌),也可能不會設置;如果優先通行道路沒有設置“路口優先通行標誌”,那麼其車輛需要透過在進入路口之前觀察左右兩側被交叉的道路,是否有倒三角形的標誌,來辨別左右兩側被交叉的道路是否設置了減速讓行標誌。
有些時候,路口同時設置了交通信號燈和減速讓行標誌,那麼此時交通信號燈的級別是高於減速讓行標誌的,只有當交通信號燈不亮或者黃閃時,才需要按照減速讓行標誌的指示通行。

減速讓行標誌使用誤區

有些人們會認為,減速讓行標誌表示應讓“行人”先行,但根據現行國家標準 [1]  的規定,減速讓行標誌僅表示讓“車輛”先行,與行人是否有較車輛具有優先權並無直接的關聯。
“減速讓行標誌”與“會車讓行標誌”不同,減速讓行標誌表示應在路口幹道車輛先行,而會車讓行標誌則表示應在受到障礙的路段中讓相對方向行駛的來車先行。

減速讓行標誌設置情況

減速讓行標誌設置示例 減速讓行標誌設置示例
減速讓行標誌在下列情況下設置:
(1)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通常在等級較低的道路設置減速讓行標誌。
(2)雖然路口設置了交通信號燈,但信號燈不是全天工作的,減速讓行標誌只在信號燈不亮或者黃閃時生效。
(3)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
(4)高速公路和城市主要幹道合流處;
(5)沒有信號燈控制的環島交叉口的所有入口處;
(6)橫穿中央分隔帶超過9米的道路或分離式路基的道路時,在橫穿第一側道路前設置停車讓行標誌,而在橫穿第二側道路前設置減速讓行標誌。
當交叉口視距良好,道路使用者能夠清楚的觀察到可能的交通衝突,以正常的速度通過交叉路口,或即使有危險情況,駕駛員也能從容控制停車的情況下,應以“減速讓行標誌”代替“停車讓行標誌”;
減速讓行標誌不得套用於無邊框的白色底板上,不得同時與“停車讓行標誌”一起設置,不得用作車速控制的措施;
除路面未鋪裝、標線容易被積雪覆蓋等特殊情況外,減速讓行標誌一般應與減速讓行標線配合同時設置。

減速讓行標誌規定來源

(1)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
5.3 減速讓行標誌
表示車輛應減速讓行,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慢行或停車,觀察干道行車情況,在確保幹道車輛優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進入路口。設於交叉口次要道路路口。標誌的形狀為倒三角形,顏色為白底,紅邊,黑字。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