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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城鄉規劃局

鎖定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城鄉規劃、城鄉勘察測量和城鄉規劃設計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訂我市有關規範性文件和年度計劃並指導監督實施,參與研究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中文名
清遠市城鄉規劃局 [1] 
理    念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
主要職責
組織編制我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內設機構
辦公室,會務工作

清遠市城鄉規劃局主要職責

(二)組織編制我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園林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區的城市設計,牽頭組織編制或協調城市各專項規劃,負責審校上報縣(市、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和中心鎮總體規劃,參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和佈局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審核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圖,核發各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市規劃區內鎮(街)、村莊規劃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審批市規劃區內鎮(街)、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對鎮(鄉)、村莊建設實施規劃管理。
(六)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七)組織編制清遠市規劃區內户外廣告的規劃,審批規劃區範圍內的户外廣告的設置,負責城市景觀環境(包括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城市燈光及其他構築物等)的規劃管理。
(八)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監督管理和本市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等管理工作。
(九)監督檢查規劃區內城鄉規劃的執行,依法制止、糾正或撤銷違反城鄉規劃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建設、違章搭建行為。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清遠市城鄉規劃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文電處理:文件(通知、覆函、函、請示、報告、總結等)的起草審核,文件的收發、傳閲、處理、跟蹤,文件的打印、複印、傳真;
2、會務工作:會議材料(含領導講話材料)、會場、食宿、宣傳、報道等工作;
3、信息:宣傳、報道、政務公開等;
4、文書檔案管理工作:材料的收集、歸檔、保管、使用;
5、後勤服務:公章的保管使用、接待、車輛、保衞、安全、辦公用品購置等;
6、組織人事、勞資工作:人員的調配吸收錄用(含聘用、借用)、考核、考察、任免、工資、醫療、養老、休假、住房公積金、職稱、培訓、人事檔案、機構編制、出國(境)、退休等;
7、老幹部工作;
8、工青婦工作(關工委工作);
9、計生工作;
10、黨務、紀檢以及精神文明工作;
11、統計工作;
12、保密工作;
13、財務工作:出納、會計、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14、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15、負責檢查督促各部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16、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法規監察科
1、負責普法及信訪工作;
2、負責擬定及審核有關規範性文件;
3、負責組織規劃驗收工作;
4、負責行政執法指導;
5、負責違章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投訴舉報的處置和效能監察;
6、負責局有關法律事務、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7、負責組織全局行政許可的聽證;
8、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市政規劃管理科
1、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景觀環境項目(道路、公園、市政管線、綠化改造、路口開設、交通設施等)的方案審查及施工圖審批,核發市政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負責批後跟蹤監督管理,參與竣工驗收;
3、負責審查市規劃區內的户外廣告設置,核發户外廣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廣告的竣工規劃驗收;
4、負責本科辦理項目的公示公告;
5、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建築工程管理科
1、負責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工作,包括規劃總平面圖、綠化規劃圖、道路系統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工程管線規劃及綜合管線規劃圖、停車場與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方案及經濟技術指標等方面的審查;
2、負責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單體建築方案)工作,方案圖審查包括場地設計與建築平面圖、各主要立面圖、剖面圖、效果圖(日景夜景效果圖)的審查;
3、負責審查建築施工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基礎平面圖、效果圖),開具繳費項目的繳費通知書,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負責批後跟蹤監督管理(包括基礎驗線、違反規劃的查處等),參與規劃驗收;
5、負責審查市規劃區內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項目,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負責市規劃區範圍內除户外廣告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核准,核發建築工程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負責本科辦理項目的公示公告;
8、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建設用地規劃科
1、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市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年度計劃;
2、參與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年度土地利用和土地開發供應計劃(含農用地轉用計劃和土地儲備計劃);
3、負責組織編制市規劃區內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
4、參與審查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
5、負責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用地選址工作及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6、負責辦理《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核規劃設計條件的變更;
7、負責本科辦理項目的公示公告,接受用地規劃信息諮詢;
8、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城鄉規劃管理科
1、擬訂城鄉發展建設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
2、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及市區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3、組織編制與協調城市規劃相關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
4、審查(批)和跟蹤管理縣城及中心鎮的總體規劃;
5、負責指導和檢查監督全市城鄉規劃執行情況;
6、負責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及經費的跟蹤管理;
7、負責全市城鄉規劃信息統計上報;
8、負責全市城鄉規劃、測繪行業的指導監督管理;
9、負責城鄉規劃培訓工作;
10、負責本科辦理項目的公示、公告;
11、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清遠市城鄉規劃局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0〕6號)精神,清遠市城鄉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確定如下:
一、任務調整
(一)將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以及城鄉規劃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等工作交由所屬事業單位城建規劃信息中心承擔。
(二)將我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編制的技術跟蹤落實任務交由市城鄉規劃編制研究中心承擔。
(三)將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及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圖的技術審核交由市城鄉規劃編制研究中心承擔。
二、保留的單位
(一)清遠市村鎮規劃報建所,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依據清遠市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協調、督促各鎮(街)政府、村委會組織編制各鎮(街)集鎮範圍所在地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自然村建設性規劃;承擔市規劃區各鎮(街)範圍內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建設項目的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單體建築方案)、建築施工圖審查及批後跟蹤監督工作;參與轄區規劃驗收;承擔市規劃區各鎮(街)範圍內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項目審查工作;承擔市規劃區各鎮(街)範圍內除户外廣告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工作;開展市規劃區各鎮(街)範圍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宣傳諮詢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2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2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2、清遠市城鄉規劃編制研究中心,正科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市委、市政府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發展的近期要求和中長期戰略進行理論研究和成果規劃的編制;開展城鄉發展目標任務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圍繞城市發展定位進行功能規劃、形象特色設計等方面的基礎性工作研究;根據市委、市政府對城鄉發展的個案要求及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規劃編制進行任務落實或組織跟蹤落實;承擔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建設等方面的技術諮詢;承擔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規劃審批過程中的規劃、建設項目的技術審核。核定事業編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二類撥付。
3、清遠市城建規劃信息中心,正科級,公益三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局機關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及相關辦公軟件的開發與維護,規劃管理數據庫的建立與更新維護等工作;承擔局域網絡系統及硬件的維護;承擔局“一網式行政審批”技術支持、信息公開工作及規劃公示工作;為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城鄉規劃信息相關數據服務;承擔局機關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規劃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等管理工作。核定事業編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經費自理。
4、清遠市城鄉規劃設計院,正科級,公益三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符合相應資質許可範圍內的各類城鄉規劃的編制、各類市政公用行業和各類建築行業建設工程的設計工作;承擔資質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城市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和規劃管理工作,對相關的專業技術提供諮詢服務。核定事業編制52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2名。經費自理。
5、清遠市勘察測繪院,正科級,公益三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承擔市委、市政府和規劃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所需的參考系統的建立和維護;承擔城鄉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的測制與更新工作,建設與維護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為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監督、規劃驗收、竣工測量等提供測繪保障;圍繞城鄉發展,在地面、地下空間信息等方面開展基礎性研究。核定事業編制15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2名。經費自理。
三、撤銷的單位
撤銷清遠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收回經費自籌事業編制12名。
四、其他
(一)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調整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二)建市以來,凡涉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發生變化的,以本文為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