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清朝治藏曆史

鎖定
達賴五世於清順治九年(公元1652年),到北京朝覲,接受清廷的冊封,更加鞏固了他的地位。達賴五世死後,西藏局勢不穩,清廷以安定西藏為由,派大臣駐守西藏,康熙五十九年,清廷又派兵駐守拉薩,立達賴七世成立新政府;雍正五年,清廷明定駐藏大臣制度;乾隆十五年,提高駐藏大臣的職權,西藏重要政務必須由達賴喇嘛與清廷駐藏大臣合議,才能作成決定。十八世紀末葉以後,英國以殖民地印度為基地,試圖將勢力向中國西南地區伸展,屢次要求與西藏通商。1888年,英國與西藏發生武力衝突,關係惡化,1903年,英國以英領印度軍隊強行通過邊境攻入西藏,雙方在江孜宗山激戰。江孜失陷後,英軍攻入拉薩,班禪被迫和英國締結《拉薩條約》。
中文名
清朝治藏曆史
控制力度
中國20世紀以前歷代最強

清朝治藏曆史順治時期

清朝治藏曆史
清朝治藏曆史(1張)
由十七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中葉,雖然時有外來勢力介入,但一直與西藏政權、歷史息息相關的仍是達賴喇嘛政權。而達賴喇嘛政權的建立,達賴五世居功其偉。達賴五世(1617--1682)富有政治才能,公元1643年,他籍蒙古固始汗的兵力打敗藏王,統一西藏,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甘丹頗章王朝”。然後,又於清順治九年(公元1652年),到北京朝覲,接受清廷的冊封,更加鞏固了他的地位。他在世的時候,可以説是西藏文化的黃金時代,不論經濟、文學、藝術都有顯著的發展,集西藏藝術大成的布達拉宮,也在這時開始重建。

清朝治藏曆史康熙時期

和碩特汗國藏傳佛教格魯派勢力掌握政權。1653年4月,清朝政府正式授予五世達賴喇嘛金印、金冊,承認他在西藏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1676年康熙十五年,受五世達賴推薦,第二任第巴陳列嘉錯之侄桑結嘉錯接替羅桑圖道擔任第巴。桑結辭以年輕為由,未接受,五世達賴乃為之專頒一道法旨,繼續推薦。1679年,桑結嘉錯就任,是為第五任第巴。
1682年,五世達賴過世(當時西藏與不丹開戰),桑結嘉錯匿不發喪,詭稱達賴坐靜閉關,秘不見人,從而繼續以五世達賴名義號令西藏、蒙古。他與當時西藏軍事首領,蒙古和碩特部的法王關係緊張,因此圖謀驅逐和碩特部出藏。他結納準噶爾噶爾丹,互相支持,又以達賴名義邀封於中國清朝。1694年,康熙帝封桑結嘉錯為“掌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教弘宣佛法王”,他於是自稱“土伯特國王”,以此與和碩特部的法王拉藏汗抗爭,並支持噶爾丹入侵喀爾喀蒙古。
1696年,清朝軍隊在昭莫多一役痛擊準噶爾部。1697年,噶爾丹敗亡,康熙帝嚴詔譴責桑結嘉措。桑結懼,加上不斷受到西藏各勢力的質疑,並且與準噶爾繼任的策妄阿拉布坦對立,乃立倉央嘉措為六世達賴,並派遣密使赴京請封。1701年和碩特汗國最後第二任可汗達賴汗朋素克去世,和碩特汗國最後一任可汗拉藏汗繼承汗位,清朝康熙皇帝冊封為翊法恭順汗。
1705年,準噶爾部與清朝再度發生戰爭,拉藏汗進攻拉薩,罷免並誘殺第悉桑結嘉措1706年6月28日,拉藏汗桑結嘉措後,更與康熙皇帝決定同時廢黜第六世達賴喇嘛倉央嘉措,重新選定阿旺伊西嘉措為六世達賴,得到康熙的冊封。此舉激怒了拉薩的僧侶,他們在哲蚌寺齊集保護倉央嘉措。然而,當拉薩汗的部隊炮轟哲蚌寺時,為阻止喇嘛們的慘重傷亡,倉央嘉措選擇自願受縛。之後,押解至北京。按官方資料記載,倉央嘉措於同年11月15日北上途中死於青海湖附近公噶瑙爾。另一説,倉央嘉措在押解途中逃脱,曾現身藏東南,後前往藏南、拉薩、蒙古,並在蒙古阿拉善隱居直至1746年去世。
1709年康熙四十八年,清朝廷派遣侍郎赫壽前往喇薩,辦理西藏事務 [1]  。此為清代派遣大臣駐藏辦理政務之始,但僅為臨時派員,未成定製。1713年,清朝政府正式授予五世班禪喇嘛金印、金冊,確定班禪和達賴的同等地位,“互為師”,誰大誰為師。
1716年準噶爾部派兵入侵西藏,攻打拉薩1717年準噶爾汗國新可汗策妄阿拉布坦入侵青藏地區,滅和碩特汗國,並且佔領拉薩。清軍多次被準軍擊敗,最後於1720年由胤禵率軍驅除成功,協助達賴七世入藏,以拉藏汗舊臣管理藏區,這是清朝經營青海西藏地區之始。

清朝治藏曆史雍正時期

雍正時期,平定青海親王羅卜藏丹津之亂後,雍正帝又在西寧與拉薩分置辦事大臣與駐藏大臣以控管青藏地區。1718年,清朝由青海路出兵入藏攻打準噶爾軍隊,不過全軍覆沒。1720年,清政府派兵護送七世達賴回藏。同年,後西藏向清政府求援,清朝第二次出兵才趕走準噶爾軍。清朝和準噶爾軍在吐魯番方面也有戰鬥。清政府從此在西藏駐軍。
1724年清軍擊敗準噶爾。1727年雍正五年正月,清世宗派遣內閣學士僧格、副都統馬喇駐喇薩,“與達賴喇嘛、康濟鼐、阿爾布巴等和衷辦事” [2]  ,並設立駐藏大臣衙門。自此,朝廷派駐藏大臣二員辦理西藏事務。

清朝治藏曆史乾隆時期

1739年乾隆四年,晉封噶倫頗羅鼐多羅郡王1747年,頗羅鼐病故,其次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襲封郡王。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素不信奉達賴喇嘛,心懷仇隟” [3]  ,表面上順從駐藏大臣,暗中聯絡蒙古準噶爾部,伺機起兵反叛。1749年,珠爾默特那木札勒攻殺其長兄“阿里公”珠爾默特策布登,控制了阿里。1750年,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迫於情勢,誘殺珠爾默特那木札勒,隨後為其黨羽卓呢爾(官名)羅卜藏札什所殺。隨後,清朝廷派四川總督策稜領兵入藏平叛。清政府駐藏大臣制度最終確立,成為定製,不再冊封噶倫為札薩克,防止權力集中於世俗貴族之手。
1751年,清朝頒行策稜所奏的《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章程規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且必須於公所(噶廈)辦理政事。“查舊例噶隆會辦事件,原有噶沙之公所衙門。自頗羅鼐後,各噶隆竟不赴公所,俱於私宅辦事。……今噶隆業已照例補放,自應遵照舊例,遇有應辦事件,俱赴公所會辦。” [4]  章程擴大了駐藏大臣的職權,並首次正式規定了達賴喇嘛的世俗權力,形成了駐藏大臣、達賴與班禪的僧官系統、噶廈俗官系統三者制衡的狀態;正式設立噶廈政府,駐地在拉薩大昭寺,長官為噶倫,秉承駐藏大臣、達賴喇嘛旨意辦事。
從清初到18世紀末清廷對西藏的控制呈逐步加強的趨勢。乾隆皇帝當政時期,強大的六世班禪赴京覲見,為乾隆皇帝慶祝70大壽,由於拒絕接種,感染天花在承德去世,將隨身攜帶的金苯巴瓶留在承德仿布達拉宮建造的普陀宗乘之廟。六世班禪曾是乾隆老師,乾隆贈送給了班禪喇嘛及其兄弟姊妹很多金子。但班禪喇嘛的駐錫地扎什倫布寺卻沒有給六世班禪的兄弟白教第十世夏瑪巴他的那部分。當夏瑪巴的楊巴千寺的管理員對此事抱怨時,扎什倫布寺答覆説,金子全部都是屬於扎什倫布寺的。第十世夏瑪巴還遭到誹謗,説他為了重新得到他的寺院,策劃謀反西藏政府。從而在西藏政府與夏瑪巴相互仇視。1784年,夏瑪巴撤離西藏去了鄰國廓爾喀(今尼泊爾)。
1791年廓爾喀因與西藏鹽税銀錢糾紛與白教祖古夏瑪巴唆使,軍隊入侵西藏,意圖搶掠遍佈西藏各地的寺廟中的財富。當時,西藏政府請求滿清政府派兵支援。1792年,乾隆命清朝大將軍福康安參贊大臣海蘭察率領清兵支援當地藏兵,將廓爾喀軍隊驅返喜馬拉雅山南麓,甚至還反攻至廓爾喀首都-陽布外二十公里的熱鎖橋,迫使廓爾喀向清朝五年朝貢一次。驅逐廓爾喀軍隊之後,滿清官兵以完善西藏行政為理由,訂立了治理西藏的多項章程,要求以“金瓶掣籤”認定達賴喇嘛、班禪喇嘛和其他呼圖克圖的轉世。 [4]  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大大加強了駐藏大臣的權力。1793年,上述章程的部分條款彙編成“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並翻譯成藏文,詳細規定西藏的宗教事務、外事、軍事、行政和司法權力,達賴、班禪轉世程序,地方政權的組織結構,並正式劃分西藏和青海、四川新疆等省份的邊界。此後西藏的政務完全依照此章程行事。

清朝治藏曆史清朝末期

1888年光緒十四年,英國發動第一次侵略西藏戰爭,清政府求和,英國要求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以結束戰爭。1890年3月17日,中英二國在印度的加爾各答簽訂《中英藏印條約》,中方代表是駐藏幫辦大臣升泰,英方代表是印度總督蘭斯敦(Lansdowne)。通過這個條約,哲孟雄(錫金)成為英國的保護國,一切內政外交皆聽命於英人。西藏由此失去藩籬,再無險可固;此外,條約劃定藏哲邊界,使西藏丟失了崗八宗以南的大片牧場和險要地區。西藏上層對此條約非常反對,向駐藏大臣衙門上稟帖譴責升泰的作為。
1893年12月5日,由於藏印條約中的多個問題沒有得到實際解決,在英國的壓力下,清政府派何長榮與英國代表保爾(A. W. PAUL)在大吉嶺簽訂《中英藏印續約》,其內容是:開放亞東為商埠,在五年內免納進出口税;英人在該地享有領事裁判權;在哲孟雄遊牧的藏人應照英國在哲孟雄隨時立定遊牧章程辦理。自此,英國人最終打開西藏的大門。
1895年,第十三世達賴喇嘛阿旺·羅桑土登嘉措親政。由於清政府同英國簽訂了一系列有損西藏的條約,駐藏大臣在西藏的威信不斷受到考驗,西藏和清政府之間也逐漸疏遠。十三世達賴喇嘛首先對與涉外有瓜葛的人實行嚴厲懲治,凡查出確實與英人入侵有關的人或被處罰、或籍沒、或入獄、或梟首。再是派人推到印度人在藏印邊界上豎立的界碑,對印度進口貨物依舊課什一税。
1903年12月,由於對噶廈政府拒絕執行中英藏印條約不滿,英國軍隊再次侵入西藏。1904年3月31日,英國軍隊和藏軍交火,運用機槍和大炮屠殺了700多人。4月中旬,英軍進入了江孜地區,面對江孜宗山堅固的防禦工事,英軍從印度調來了4000多名援軍和8門大炮,以及大量先進的穿甲炮彈。6月,西藏政府發佈徵兵廣告以回擊英軍。剛接替裕鋼駐藏大臣之職的有泰此時仍舊奉行妥協政策,對藏軍進行多方約束和限制,向清政府提出「今欲折服其(西藏)心,非任其戰任其敗,終不能了局」。七月初,英軍佔領江孜,達賴喇嘛感到敗局已成,便派人與英人接觸以阻止其進犯拉薩。十三世達賴喇嘛於7月27日率親信被迫途經青海逃往蒙古,臨走前指定嘎丹墀巴羅桑堅贊為代理攝政。但英軍領率麥克唐納仍舊率軍前進,7月7日,英軍攻陷江孜宗山,七月底渡過雅魯藏布江。8月3日,榮赫鵬佔領拉薩。達賴喇嘛的出走加之對西藏氣候的不適應,英軍不能在拉薩長駐。榮赫鵬找到駐藏大臣有泰,並拿出已經準備好的拉薩條約草案,要他誘逼西藏代表進行談判。清政府革去了達賴的名號,命九世班禪曲吉尼瑪(22歲)代替達賴名號,但班禪不接受,使到西藏羣龍無首。英軍在拉薩大肆劫掠,搶走了許多珍貴的文物和經典,但找不到逼和對象。9月7日,統帥英軍入侵西藏的上校榮赫鵬(F.E.Younghusband),逼迫西藏哲蚌、色拉、噶爾丹三大寺的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在拉薩簽訂了《拉薩條約》,代理攝政羅桑堅贊在《拉薩條約》上蓋上了達賴喇嘛的印章。此時有泰上奏朝廷,説「達賴喇嘛兵敗潛逃,聲名狼藉」,請求褫革達賴喇嘛的封號,由班禪額爾德尼來拉薩掌理宗教事務。清政府於是下令「將達賴喇嘛名號暫行革去,並著班禪額爾德尼暫攝」。有泰同時將拉薩條約的內容報告給清廷,條約公佈後廣泛引起公憤,俄國也對英國在西藏獨家牟利提出質疑。於是清政府決定和英國商談修改拉薩條約,賠款由清政府償還。條約送北京,但清廷卻堅持不在該約上簽字。清政府派唐紹儀張蔭棠等赴印度同英方談判,唐紹儀堅持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不容侵犯。
1905年1月,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率參贊張蔭棠、梁士詒奉命赴印加爾各答與英印政府上一修改條約事宜。英人派外交大臣費禮夏為全權代表同中國代表談判。唐紹儀要求刪去條約中的第九條,堅持中國對西藏擁有主權,但英人堅持只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當時宗主權主權分別被譯為「上國」和「主國」,唐紹儀指出「查上國二字﹐英文系『蘇索倫梯』(Suzerainty,按今譯宗主權),譯言所管為屬國,而屬國自有治民之權,若自認為上國,則西藏等於韓、、球、。主國二字,英文系『騷付倫梯』(Sovereignty,按今譯主權),譯言臣民推為極尊,歸其管轄,而各事可定者也。」雙方爭執不決,於是11月12日英方提出停止談判。1906年4月,英方再次恢復和中方的談判。27日,中國代表唐紹儀與英國代表薩道義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共六款,《拉薩條約》作為附約。條約第二款寫明「英國國家允不佔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家亦允不准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這段時期西藏政局甚為紊亂。張蔭棠「領副都統」銜後,由清政府指派以駐藏幫辦大臣的身份進藏「查辦藏事」。張蔭棠入藏後,先向中央政府彈劾有泰以及其他相關十餘名滿漢官員。再提出治藏建設十九條及西藏地方善後問題二十四款。11月29日,清廷下令革除有泰等人的職務。但「新政」建設未及實現,張蔭棠便被調離西藏前去印度商定《藏印通商章程》。
1907年6月,中英雙方談判關於藏印通商章程事宜。談判前,英方堅持要有權簽字的西藏官員參加會議。儘管張蔭棠識破其「志與藏人直接,不欲我國干預」,「若一經承認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獨立國性質」,但勢弱之下只便增派西藏噶倫汪曲結布,攜帶噶廈議事簽字全權文憑赴會。1908年4月20日,中英雙方簽訂《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1],共十五款。中方代表張蔭棠,英方代表韋禮敦代表各自政府在條約上簽字,「西藏大吏選派嘎布倫汪曲結布為掌權之員」後「秉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
1910年2月,鍾穎統帥二千餘名川軍抵藏,加強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統治。出走內地的達賴喇嘛,開始駐錫青海塔爾寺,後聽德爾智之言前去外蒙古庫倫,受到俄國禮遇。為防備達賴喇嘛親俄,清政府同意恢復其名號,同時派蒙古王公前往宣慰,並準備送其回塔爾寺再則日返藏。時值拉薩條約的談判時期,英國反對達賴此時返藏。清廷最後令其移居五台山。後清政府為給慈禧太后祝壽,召達賴喇嘛進京。達賴喇嘛抵京之後,請求今後有直接向中央奏事之權,以擺脱駐藏大臣的約束。但清政府拒絕了他的請求,僅加封他為「誠順贊化西天大自在佛」,並年給廩餼銀一萬兩。在見慈禧太后之時,達賴喇嘛被要求行跪拜之禮,使其朝見規格低於五世達賴和六世班禪。達賴喇嘛隨後返藏,約見幫辦大臣温宗堯,希望其令川軍停止越軌行為。温宗堯同意約束川軍不再騷擾百姓,不侵害達賴喇嘛固有地位。達賴喇嘛遂將在各地阻擊川軍的藏軍調回拉薩,並奏謝朝廷封賞,恢復對駐藏大臣的一切供應。但駐藏大臣聯豫對達成的意見多加指責,並拒絕在給達賴喇嘛的覆信上簽字蓋章。是時,拉薩盛傳聯豫的衞隊向羣眾開槍,達賴喇嘛感到形勢嚴峻,於2月12日夜在布達拉宮召開緊急會議,午夜後再次出走。2月21日,達賴喇嘛由亞東英商務處代理麥克唐納引至印度。聯豫反而奏報朝廷,再次褫奪了達賴喇嘛的名號和部分官員的官階品第。
1911年10月10日宣統三年八月十九日、藏曆第十五饒迥鐵豬年,武昌起義爆發,辛亥革命開始,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黨人一度主張“驅逐韃虜”,排斥滿族,建立漢族內地十八行省的政權(後來孫中山發現此議欠妥,遂改為“五族共和”)。邊疆非漢族地方產生動盪和騷亂,清朝建立的國家出現分崩離析的危險,新疆、蒙古、西藏地方紛紛出現分離傾向。駐西藏地方的清軍軍隊是川軍,成分很多是四川哥老會成員,武昌起義爆發和清帝遜位的消息傳播到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軍隊是發生了內訌,有擁護共和,有主張勤王,也有自行返回內地以自保。各派自相殘殺,軍餉也斷絕了,清軍在西藏地區開始大肆搶劫。清朝中央政府派駐的大臣聯豫鍾穎等人只知道藉機謀取私利,西藏地區極度混亂。11月,駐拉薩清軍發生內訌,部分官兵囚禁了末代駐藏大臣聯豫,更有士兵乘機鈔略百姓,攻擊寺院。拉薩陷入混亂狀態。1911年冬天,清四川總督趙爾豐成都被過激民眾處死,局勢劇變,西康地區也發生嚴重動亂。至1912年底清軍及駐藏大臣全部撤出西藏。
清政府是如何治理西藏的
中國西藏地處偏遠,區域廣袤,各地風俗習慣迥異,政治、宗教關係複雜,外事、民事糾紛不斷。如何治理西藏,是自元朝以來歷朝中央政府極為關注的政治議題。清朝中央政府創設駐藏大臣制度,標誌着治理西藏的能力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
設立駐藏大臣的緣起
駐藏大臣制度設置之前,清朝中央政府派往西藏的官員均屬專差,一般不涉足處理西藏地方更多的事務,完成中央政府交付的具體任務後即返京交差。當時,赴藏官員既無固定的衙門機構,又未形成一系列配套典章制度,所派人員任職期限亦不定,短則幾個月,長則一年。雍正五年(1727年),西藏內部發生叛亂,藏王被殺。清政府為安定西藏局勢,決定從次年起設駐藏大臣。起初,駐藏大臣制度並不完善,它經歷了一個權力逐步提高和強化、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過程。該制度創建之始,駐藏大臣權限為統領駐藏官兵,督導藏王總理西藏事務。乾隆帝登基後,曾密諭該朝首任駐藏大臣紀山説,“伊系駐藏大臣,凡事亦果斷”,對於地方“應教導者即為教導,應防範者即為防範,惟視事之輕重,隨機辦理。”(《西藏研究》編輯部:《清代藏事輯要》,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1頁)乾隆十五年(1750年),駐藏大臣為叛酋珠爾墨特那木扎勒所害。中央政府平息事態後,於次年(1751年)頒行《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廢王爵,設噶廈(地方政府),任命四噶倫(三俗一僧)以分權,在駐藏大臣以及達賴喇嘛統馭下協辦藏務。
為何實施“以法治藏”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政府出兵平定廓爾喀入侵西藏後,乾隆帝有鑑於西藏地方各項制度鬆弛、政治腐敗、軍備不修、弊端頗多,致使大敵當前,無資抵禦等問題,決心大力整頓西藏事務,他頒旨“一切事權,俱歸駐藏大臣管理”(顧祖成、王觀容、瓊華等編:《清實錄藏族史料》,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集,第3499—3500頁)。正式頒行《欽定西藏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該章程是一個劃時代的里程碑,標誌着清政府在西藏的施政措施已經達到比較完備的階段。它集西藏地方一切權力於駐藏大臣一身,並以法律條款的形式確立了以駐藏大臣為主的西藏行政體制,進一步提高和加強了駐藏大臣的權力和地位,使駐藏大臣成為治理西藏的最高行政長官,從此確立了此後一百年西藏的政治、賦税經濟、軍事等制度。
為了完善治藏法規,清朝以中央政府的名義頒發了一系列基本法規,除了《欽定西藏善後章程二十九條》,還有《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裁禁積弊章程二十八條》。這些法規賦予駐藏大臣總理西藏一切事務之權,包括行政、人事、宗教、監管、軍事、司法、外交、財税等大權。駐藏大臣牢牢掌握西藏一切大權,深深地影響着清代及其以後中央政府對西藏的施政。駐藏大臣作為中央政府的全權代表對西藏地方進行施政管轄,充分體現中央政府對西藏主權統轄關係。歷任駐藏大臣對上直接受皇帝指揮,稟承中央政府政令辦事。其奏章直陳,不隸屬中央部院。凡涉及與中央主管機構—理藩院有關事項,先由皇帝下部院議,後呈皇帝飭駐藏大臣遵照執行。在西藏,駐藏大臣主持一切政要。(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等編:《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係檔案史料彙編》,中國藏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冊,第825—834頁)
清中央政府的治藏五策
清中央政府的治藏之策,具體而言,即“一法五策”。所謂“一法”,就是以法治藏;所謂“五策”,就是監管宗教、涉外事權、賑濟災民、整肅吏治、整飭軍備。
駐藏大臣擁有對西藏宗教活動的監管權,位高權重。每逢達賴圓寂,管理西藏事務的職權出現空缺,在轉世靈童年幼期間,西藏地區的社會穩定將受到影響,中央政府也難以有效地對西藏地區進行治理,這幾乎成為政治循環之規。清中央政府深諳藏傳佛教對西藏社會和政治格局影響的重要性,遂綜括前朝的經驗,頒行《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對如何管理僧眾、護持宗教都有明確規定。
清中央政府規定:包括達賴、班禪在內的西藏各級重要官員均遵守駐藏大臣的指示。從乾隆、嘉慶到道光,幾朝皇帝均反覆諭旨八世、九世、十世達賴喇嘛:“爾喇嘛(爾呼畢勒罕)乃黃教企望之大喇嘛,嗣後惟感激主朕恩,一應事件,遵照欽差大臣指示(或教導)辦理。”乾隆時期,達賴喇嘛曾一度通過年班貢使直接奏稟朝廷。乾隆帝認為這樣做有損駐藏大臣權力,特別是易致掣肘,旋即下令禁止,並昭示達賴、班禪及全藏一切陳稟及西藏地方一切應辦事宜,皆須經駐藏大臣轉奏皇帝裁決,達賴本人不得直稟朝廷更無權私自決定。(國家民委《民族問題五種叢書》編輯委員會:《民族問題五種叢書》及其檔案彙編,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623頁)乾隆帝為何如此三令五申此項規定,就是絕不允許出現駐藏大臣、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三方各自掌政一隅、三足鼎立的局面。在理論上,駐藏大臣總理闔藏事務,地位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即權力的實施上,則遠超其上。
乾隆時期實施的金瓶掣籤制度,更是國家治理宗教、民族事務能力的一次重大提升。在西藏地區,對達賴、班禪等著名活佛進行金瓶掣籤時,駐藏大臣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不但參加金瓶掣籤儀式,而且要代表中央政府主持和監督整個掣籤的全過程,並親自拈定轉世靈童。駐藏大臣不到場,就不能進行金瓶掣籤,擅自進行金瓶掣籤,是無法得到中央政府認可的,而且也是不合法的行為。駐藏大臣在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等大活佛轉世靈童的認定、經師的選任、法會活動的舉辦以及大呼圖克圖(大活佛)進出藏區朝謁、進貢、請佛等宗教事務上的料理,無不親力親為,對規範藏傳佛教儀軌、整肅寺院管理弊端,密切藏區宗教上層人士與清朝中央關係等發揮了重要作用。從這一點看,金瓶掣籤制度的實施,實際上擴大了駐藏大臣的影響,也進一步強化了駐藏大臣的權力和地位。客觀而言,它對中央政府全面加強對西藏地方的治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賦予駐藏大臣極大的外事權,以利守疆保土。有清一朝,藏地歷遭外擾,尤其是自近代以來,邊事不穩。據不完全統計,中央政府對於西藏邊務遭受外敵入侵,不惜耗費巨金,動用數十萬大軍,遠征進剿來犯之敵,清朝前期較大的用兵就達5次之多。為此,中央政府頒行系列法規,嚴正外交,維護主權。其中《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規定:西藏外事權集於中央,統歸駐藏大臣負責辦理,凡關於邊界的重大事務,要根據駐藏大臣的指示辦理;所有噶倫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屬通信。清朝絕大多數駐藏大臣都始終以國家、民族利益為原則,恪盡職守,慎重處理了廓爾喀(尼泊爾)與西藏的貨幣往來積弊、英國來藏通商、藏哲(哲孟雄,今錫金)的邊界糾紛、亞東開關通埠等涉外事務,並與藏族人民同命運、共患難,維護了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乾隆末年,廓爾喀入侵後藏,中央政府派兵入藏,若干民族組成近兩萬大軍,經過一年多的征戰,打敗了侵略者,追回了扎什倫布寺被劫金冊及貴重財物,拯救出被擄往境外的官弁及百姓。道光至咸豐朝,西藏又遭拉達克地方軍及廓爾喀的兩次進犯。第一次戰爭,駐藏大臣下令藏軍數千征討,擊斃敵酋、殲敵200餘人,俘敵800人,收復失地1700餘里,取得勝利。第二次戰爭,駐藏大臣赫特賀、滿慶徵調漢藏弁兵200餘與敵戰鬥。此間逢國內太平天國運動,清廷無力顧及藏邊,而西藏亦因十一世達賴圓寂,無暇用兵,地方軍戰鬥力不強,致使戰鬥失利,駐藏大臣被迫簽訂了《藏尼條約》10條。條約雖不平等,但足以説明駐藏大臣在西藏重大軍事行動及保疆為國方面承擔責任。
時至清末,國勢衰敗,內憂外患。自19世紀末,英、俄等帝國主義為謀求擴張殖民領土的慾望,以“探險”“遊歷”“傳教”等為幌子,滲透藏區。英帝國主義甚至悍然對西藏發動了兩次侵略戰爭。光緒中葉,駐藏大臣文碩主張抗英,支持藏民的民族自衞鬥爭,領導隆吐山抗英鬥爭,抵制中央政府的妥協退讓。(《文碩奏牘》,第3卷,第14—15頁;第4卷,第15頁)後遭革職處分。1904年,英軍兵臨拉薩城下,以大炮、刺刀直接強迫地方政府簽訂了非法的《拉薩條約》。英帝為離間西藏與中央政府的隸屬關係,達到長期侵佔我國領土的目的,首先在賠款期限上,拒不同意清政府代付250萬盧比賠款,要求西藏地方政府每年只償還10萬盧比。駐藏大臣張蔭棠識破其險惡用心,堅決行使中國在藏主權而不許英藏之間一切交往,毫不相讓,與英人展開激烈爭論,堅持由清政府3年內付清賠款,儘早收回國土。
駐藏大臣在事關國家主權的大是大非面前,堅決維護西藏事務應由中央政府出面作主對外交涉主權的原則,粉碎英帝分裂西藏的陰謀,維護國家主權。
整肅吏治,勘定內亂,維護政治權 威和社會穩定。駐藏大臣負有維護社會治安、勘除內亂等重任。駐藏大臣在藏王康濟鼐被殺、廓爾喀(尼泊爾王國)戰爭善後、策墨林攝政事件、四川瞻對等事件的處理上,均能秉公執法,悉心辦理,及時平定了內亂,確保了政令暢通,維護了駐藏大臣的權 威和西藏社會的穩定。尤其是廓爾喀戰役之後50年間,西藏地方及周邊邦國相安無事。
清朝時藏區曾多次發生內亂。乾隆十一年(1747清朝駐藏大臣令牌年),前藏發生了達賴拉章蘇本堪布扎克巴達顏以咒術詛咒郡王頗羅鼐之事,致使郡王與達賴喇嘛產生了矛盾。駐藏大臣傅清獲知後,即命調查該事,弄清事實,將造謠者抓獲並予以嚴懲,平息事端。此後不幾年,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襲其父頗羅鼐“郡王”之位後,多行不義,乖戾詭譎,“自立名號”,殺其兄侄,荼毒屬部,他還與達賴喇嘛構釁,勾結準噶爾部發兵以為聲援;竟遭謠奏撤駐藏官兵,並廣佈私探,連駐藏大臣的一舉一動都敢偵探,還阻絕駐藏大臣與中央政府塘汛往來,以致軍書數日不能送達。最後,他還調兵運炮,擬殺盡欽差大臣並塘汛官兵的客民,陰謀發動分裂叛亂。在此緊要關頭,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臨危不懼,不顧乾隆皇帝“你二人孤懸在藏,甚屬危險,末可輕舉”的勸諭,將叛酋引至駐藏大臣衙門,數其罪惡將其正法。因寡不敵眾,二大臣或自刎或戰死。(《西藏圖政》,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8頁)為表彰二人壯烈,乾隆帝令在駐藏大臣衙署舊址建立了“雙忠祠”。(張羽新:《清政府與喇嘛教》,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67頁)
發展經濟,賑恤災黎,愛撫庶民。為整飭西藏吏治,清中央政府賦予了駐藏大臣主管西藏地方經濟與財税的大權,包括西藏地方財税管理,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的收支用度、對外貿易、地方貨幣制造等。按照章程規定,歷任駐藏大臣不僅設立了寶藏局,鑄造了乾隆包藏、道光寶藏、宣統寶藏等地方貨幣,而且及時查核各項税收及開支。
為發展藏區經濟,改善與促進民生,駐藏大臣頒令減免百姓租賦和徭役,撫卹救濟受災民眾,贏得了藏民的廣泛支持。駐藏大臣針對西藏戰後大片土地荒蕪、牲畜死亡、房屋坍塌、百姓衣不遮體、食不果腹,而地方政府種種苛捐雜税及世家、寺廟和官吏橫行霸道,迫使其大量逃亡的實情,採取果斷措施,奏請中央政府允許達賴豁免了本年應交糧石計銀5萬餘兩,及節年所欠糧銀4萬餘兩。駐藏大臣還攜銀4萬兩分三路救濟後藏各地災民,招回逃亡失業者、散給糌粑及青稞種子,修好坍房,為其迅速耕作生息、擺脱窮困境地提供了可能。
時至清末,藏區局勢岌岌可危,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駐藏大臣張蔭棠目睹英帝侵藏暴行,多次上奏中央政府:藏區為川、滇、秦、隴四省屏蔽,設有疏虞,不堪設想。為挽救危局,他認為只有效法歐美變法圖強,實行改革,方能安民治藏,他立即着手整頓西藏內部事務,主張優待達賴班禪,恢復藏王制,並以漢官監督;清查户口、租賦,設西藏行部,會辦大臣統治全藏,分理九局事務(外交、督練、財政、學務、鹽茶、巡警、農務、工商、路礦);籌餉、添練新兵、興辦教育、革除苛政、廢除差役等。
協調民事、平息訟爭和維護司法秩序。《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規定,西藏地方無論公訴民訴,駐藏大臣均須秉公辦理。他們權衡各方利益,多方協調關係,竭力平息事態,妥善處置各類民事衝突,為維護西藏地方局勢穩定和百姓權益,維護司法秩序作出了貢獻。
整飭軍備,建立較為完備的地方軍事系統,守邊疆御外侮。《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賦予駐藏大臣對西藏擁有所有軍事指揮權。其規定:西藏地方設立驛站、編練藏軍、駐防營伍、統帥綠營、調遣兵馬、卡隘防禦、軍事官員任免、徵用和發放糧草與軍餉等所有軍事指揮權均統歸駐藏大臣。駐藏大臣不僅組建編練了3000多名正規藏軍,每年定期輪流巡察邊界,而且在清末西藏政局混亂、軍備疲軟之際,在整編軍隊、修建軍營、搭建工事、設立塘汛、籌備糧餉、改進裝備等方面作出了積極努力,勉力維繫了一個較為完備的西藏地方軍事系統,使之成為處理對外關係、維護國家主權的有力後盾。
駐藏大臣制度積極的歷史作用
設立於乾隆時期的駐藏大臣制度,使中央政府治藏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治理高度,這一制度對於鞏固國防、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西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積極的歷史作用。
加強了中央政府與西藏的直接聯繫。總攬西藏政務駐藏大臣制度是清朝治理西藏的一項根本措施,同時也是清朝對西藏由間接管理推進到直接管理的標誌。駐藏大臣制度是清朝實施的重要治藏制度,它與蒙古漢王制度、郡王制度、噶廈制度、金瓶掣籤制度、攝政制度一起,共同構建起比較完整的清中央治藏制度體系。正是由於駐藏大臣制度對上述政治制度起着統攬全局的功能,對於清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主權行使和施政管轄,發揮着至關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促進了西藏的穩定與發展。駐藏大臣治藏之策通過頒發系列法規,從法律上賦予駐藏大臣治藏的最高行政權 威,才得以使其致力於西藏地方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有效監督和管理西藏地方的政治、外交、軍事、宗教、文化、經濟等各項事務。這些法令對於維護當時國家的統一,促進西藏地方的穩定與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維護了清朝統一。歷任駐藏大臣積極執行清中央政府旨意,安輯藏政,鞏固邊陲,維護了清朝的統一。歷任駐藏大臣大多能夠忠實貫徹和執行中央政府的治藏方針,制定和頒佈西藏地方政策,決策與管理西藏地方事務。駐藏大臣全力治藏,包括改善民生、治理吏治,得到了西藏僧俗民眾的支持,提高了威望,進而增強了對清中央政府的向心力。據統計,在駐藏大臣制度存續的185年間,清中央政府共向西藏地方派遣駐藏大臣176人次(138人)。駐藏大臣中亦不乏昏庸無能之員,但總體上看,亦不影響駐藏大臣制度的歷史功績。在近兩個世紀的時間裏,一百多位駐藏大臣先後赴藏任事,多項治藏章程相繼出台,機構建制不斷充實健全,駐藏大臣職能設定與職權範圍不斷擴大,影響力不斷增強,政治地位更加鞏固,中央對西藏行使主權與施政管轄的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和加強。
參考資料
  • 1.    《清聖祖實錄》卷二三六。
  • 2.    《世宗實錄》卷五二
  • 3.    《高宗實錄》三七七
  • 4.    《藏事輯要》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