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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優待條件

鎖定
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清政府議和代表商定的有關清遜帝退位的條件。
中文名
清室優待條件
地    區
南京
內    容
清帝退位的優待條件
簽署雙方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清廷議和代表
發生時間
民國元年(1912年)2月9日

清室優待條件簡述

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清政府議和代表商定的有關清帝退位的條件。經過南北議和代表的磋商,南京臨時政府方面於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關清帝退位優待條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認可了這一條件,並於次日公佈,宣佈清帝退位。
1911年十月十日辛亥革命(雙十節)徹底爆發,1912年2月12日溥儀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宣佈退位。民國政府給予的優待條件共分甲、乙、丙三項:
甲,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佈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如左:
第一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俟改鑄新幣後,改為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衞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衞兵妥慎保護。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唯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第八款,原有之禁衞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 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1.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2.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3.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4.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今因滿、蒙、回、藏各民族,贊同共和,中華民國所以待遇者如左:
1.與漢人平等。
2.保護其原有之私產。
3.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4.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5.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牟俸餉,仍舊支放。
6.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7.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2] 

清室優待條件修正內容

辛亥革命後,“暫居宮禁”的清皇室在北洋軍閥政府的庇護下,一直在進行陰謀復辟帝制的活動,且宮中珍藏亦大量流散。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後,對清皇室果斷採取行動。1924年11月4日,中華民國臨時執政府攝政內閣會議決議修正《清室優待條件》,規定:“清室應該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執行者為警衞司令鹿鍾麟、警察總監張璧李煜瀛為國民代表會同辦理。 [1] 
今因大清皇帝欲貫徹五族共和之精神,不願違反民國之各種制度仍存於1924年10月,特將清室優待條件修正如左:
  • 第一條 大清宣統帝從1924年10月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 第二條 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 第三條 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 第四條 清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衞兵妥為保護;
  • 第五條 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清室優待條件歷史意義

清室優待條件是當時南方革命黨在自身實力不足的情況下同清朝皇室進行妥協的產物,可謂是中外法制史上的條款,清帝皇帝尊號的保留與民國共和制的本身相悖,為了解決這一法律矛盾,對清帝以外國君主之禮對待,這在事實上讓民國初年的紫禁城成了超出國家主權的存在,直到1924年修正清室優待條例以後,溥儀才從事實上成為法律上的一個普通公民,文秀的離婚訴訟也是以此為基礎。它的簽署促使清室願意和平移交政權,但是它的存在是辛亥革命對舊社會改革不徹底性的一個表現。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