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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

鎖定
總會成立於1994年 [7]  ,前身是“深圳市社會團體總會”,2008年9月更為現名 [4]  ,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民政局。同年,在市委、市政府頒佈的《關於進一步發展和規範我市社會組織的意見》中,明確要求“充分發揮市社會組織總會在聯繫政府與各社會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社會組織的規範發展。”在《深圳市社會組織發展規範實施方案》中提出:“發揮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的綜合平台作用,承接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委託的關於社會組織的法規起草、政策研究、專業評估等事項、開展社會組織孵化、培訓和能力提升等工作。”2015年,萬科集團董事會主席王石通過競選當選新一屆理事會會長,2019年連任。 [6]  總會服務對象為市本級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同時輻射區級社會組織 [5]  [3] 
中文名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
外文名
ShenZh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Federation
成立時間
1994年 [1] 
總會性質
非盈利性機構
現任會長
王石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現任領導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執行會長:蘇建東 [8]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ShenZh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Feder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由深圳市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及相關研究、支持等機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價值觀:平等、開放、包容、分享、共贏的理念,全心全意為社會組織服務。
使命:團結社會組織,服務社會建設,推動融合創新,促進社會和諧,做到廉潔自律。
願景:圍繞深圳“雙區”建設為核心,勇擔新時代歷史使命,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優質服務為目標、以整合資源為手段,將總會打造成為凝聚社會組織力量,深得市委、市政府信賴,深受社會各界歡迎,具有創新活力、社會公信力和可持續能力的國際化、樞紐型品牌社團。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深圳市。 [2]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社會組織發展規律,開展社會組織改革創新、內部治理、發揮作用等方面的調研、研討和學術理論研究活動,為政府部門制定有關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的法規、政策提供決策的智力支持。
(二)構建培育聚集、展示交流、創新研發、資源對接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承辦或策劃有利於推動社會組織創新和發展的建設項目,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方式提升社會組織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強社會組織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促進本市社會組織之間、本市社會組織與兄弟省市,以及與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促進友好交流與合作,組織社會組織參與“一帶一路”國家發展戰略,形成社會組織的整體優勢、提升社會組織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和對外合作交流的水平和能力。
(四)扶持並資助社會組織發展,鼓勵引導社會組織積極開展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利的社會公益活動。
(五)整合社會資源,按需求組織各類培訓,開展諮詢評估,出版刊物,調動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拓展社會組織的發展空間。
(六)暢通社會組織與政府和各部門的聯繫及溝通的工作機制和渠道;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搭建社會組織自治、自律平台,加強社會組織自律和自身建設,建立完善的社會組織誠信自律體系。
(八)承擔市委、市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主要為單位會員;根據需要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可吸納極個別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單位會員為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
(六)個人會員為熱心並支持社會組織建設與發展、在我市社會組織領域有突出貢獻或在社會組織領域有較高威望的有關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1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個人會員不收取會費,鼓勵有能力的會員單位以資助方式支持本團體開展用於為社會組織服務的公益事業。
第十六條 會員單位自律
(一) 設立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會員自律委員會。自律委員會由總會監事會成員、總會聯合黨委委員、總會聯合紀委委員組成。會員自律委員會辦公室與總會聯合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二) 建立會員自律機制和懲戒機制。會員自律委員會應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負責建立健全會員單位乃至市級社會組織自律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懲戒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審議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和懲戒意見。 [2]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每次會議應形成紀要或決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執行會長由會長提名,並提請理事會表決通過。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或執行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在理事會領導下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為理事會的補充議事機制,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監事長、秘書長列席,會長辦公會應有1/2以上的副會長以上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執行會長負責召集,會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執行會長以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表決;
(五)經會長授權,執行會長主持本團體日常工作並行使以上職權。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六)承辦會長、執行會長交辦的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5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在閉會期間監督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產生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確認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團體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大會;
(八)接受會員對懲戒措施的申訴,對作出懲戒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審查監督,必要時有權建議理事會重新作出決議或提交會員大會表決,並將申訴處理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已擔任理事的不得同時兼任監事。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説明性記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2]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及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三)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的自願捐贈;
(四)在章程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機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法定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法組織財務審計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2]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黨建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保證政治方向,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團結凝聚羣眾增強政治認同,推動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2]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2]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終止程序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移交給同類非營利組織,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附則

第五十七條 章程經2021年7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