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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

鎖定
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 [1] 深圳市民政局直接主管的社會團體,成立於1992年12月19日。
2007年,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社會工作發展的意見》(深發〔2007〕18號),明確規定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是“直接為社會工作制度配套的行業管理服務專門機構”。 [2] 
中文名
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
成立於
1992年12月19日
性    質
深圳市民政局直接主管
定    位
行業管理服務專門機構

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發展歷程

2023年12月,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正式成立糾紛調解領域專業委員會。 [5] 

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組織簡介

經過20餘年來的探索與實踐,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不斷加強行業規範化建設,全面推動社會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發展,充分發揮了政府與民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遂步成為了深圳社會工作行業的樞紐型組織,並先後榮獲深圳市5A級社會組織(2013-2023)、深圳市十大創新型社會組織、深圳市十佳公益機構、鵬城公益慈善推動者之公益創新獎等榮譽。 [3] 
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始終圍繞“充分發揮‘保障中心’作用,建立健全保障機制”這一核心任務,一方面履行行業自我規範和自我服務職能,通過開展社會工作者登記註冊、繼續教育、人才安居、關愛基金、激勵表彰、投訴維權、政策倡導等服務,推進社會工作者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權益保障和穩健發展;另一方面通過社會工作標準化建設、督導培育、服務績效評估等措施,有效促進深圳社會工作專業化水平提升。 [3] 
同時,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通過資源整合、統籌援建、研究倡導、宣傳推廣、行業交流、服務領域深化拓展等工作,充分整合鏈接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高校、基金會、社會組織、媒體等多方資源,充分發揮社會工作在民生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治理中的專業作用。 [3]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社會工作的1+7文件,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進行了整合提升,其定位是:直接為社會工作制度配套的行業管理服務專門機構,會員包括所有正式登記的社會工作者(個人會員)和市、區社會公益性民間組織(團體會員)。協會不直接面向社會提供社工服務,主要職責為:1、社會工作者培訓、社會化社工知識普及培訓;2、社會工作者註冊登記和年度複核;3、行業規範和服務;4、維護社工權益;5、承辦市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動專業發展,凝聚行業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建設幸福民生。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社會工作的學術交流、理論研究及宣傳推廣;接受政府委託開展社會工作人才交流培訓、行業規範、登記和註冊、評比認定以及行業評估;為政府和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包括深圳市正在從事或願意長期支持社會工作服務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等;
(五)個人會員為專業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領域的個人,以及其他關心和支持社會工作、並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和貢獻的相關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還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等合法證照複印件;
(五)個人會員還須提交身份證以及相關資格證書複印件;
(六)遵照《深圳市關於提升社會工作服務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11號)等相關文件、規章制度中關於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准入機制,專業社會工作者一經註冊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七)協會秘書處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認為合格的,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查閲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社會工作,促進本市社會工作的發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八)熱愛社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副理事長(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研究本協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五)組織秘書處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執行理事會決議;
(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移交給同類非營利組織,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章程經2020年12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