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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鐵道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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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鐵道建設管理暫行規定這是一部地方法規。發佈於2001年7月22日。
中文名
深圳市地下鐵道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發佈單位
81908
發佈文號
市政府令第101號
發佈日期
2001-07-22
【生效日期】2001-07-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號)
《深圳市地下鐵道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已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于幼軍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地下鐵道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地下鐵道(以下簡稱地鐵)建設的管理,保證地鐵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深圳市地鐵建設工程,是深圳市自籌資金建設的社會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本暫行規定所稱地鐵建設,包括地鐵建設工程、輔助工程、與地鐵相連的地面和地上軌道工程以及地鐵沿線的綜合開發。
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將地鐵建設納入深圳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分期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支持與配合地鐵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支持與配合地鐵建設,不得阻礙或影響地鐵工程的進行。
第四條地鐵建設遵循全面規劃、合理佈局、分期建設和安全優質的原則。
第五條深圳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是市政府設立的負責地鐵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領導機構。
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地鐵辦)在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的領導下,依照本暫行規定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市政府、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有關地鐵建設的工作部署和各項決議;
(二)審核地鐵建設規劃,審議深圳市地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鐵工程建設計劃、投資安排及資金組合方案,報經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批准後監督實施;
(三)研究審核地鐵建設、運營、開發以及對外採購、招標投標中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管理地鐵工程的設計、概預算和安全質量工作,指導地鐵國產化工作的實施;
(五)協調解決地鐵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徵地、拆遷、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門的相關問題;
(六)處理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地鐵公司作為地鐵建設項目法人,依照本暫行規定具體負責地鐵建設的實施。
第二章 地鐵建設規劃管理
第七條地鐵建設應根據國家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地鐵建設規劃進行。
深圳市地鐵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地鐵建設規劃)包括地鐵路網總體規劃和地鐵路網各線路的詳細規劃。地鐵建設工程根據地鐵路網總體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八條地鐵路網總體規劃作為城市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及城市公共交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地鐵辦審核並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定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實施。
第九條地鐵路網各線路詳細規劃由地鐵公司根據路網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國土部門審定後分期實施。
第十條地鐵路網總體規劃和地鐵路網各線路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地鐵路網總體規劃和地鐵路網各線路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本暫行規定的編制、審批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地鐵建設根據規劃需徵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徵用或收回;需拆遷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組織拆遷、安置。
第十三條地鐵建設工程所需通訊、供電、供水、排水、燃氣和人防等管線及設施情況的資料,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統一向地鐵公司提供。因管線及設施情況資料不詳或不實而在地鐵建設工程勘測或施工中遭受損壞的,地鐵公司不負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地鐵建設單位有責任保護地鐵沿線的通訊、供電、供水、排水、燃氣和人防等管線安全。
對地鐵建設必須拆除的規劃範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共設施,地鐵公司應在施工期間設置臨時性替代設施,並在施工完成後予以恢復。
第十五條地鐵建設需要拆遷、改移業經報建批准敷設的管線,由拆遷人按原敷設標準給予補償;管線需要重新敷設或增容的,費用由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地鐵建設確需進行地下管線永久拆遷或臨時遷移時,各管線權屬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協商確定管線遷移方案並協助實施。
第十六條地鐵建設工程沿線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市規劃國土部門和地鐵公司無償提供其所屬建築物的有關資料。
地鐵公司需派員進入單位和個人的建築物內對建築物進行檢測的,應提前向被檢測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檢測通知。地鐵公司需派員進入邊境管理區或軍事管理區檢測作業時,應提前通知其管理部門並辦理有關證件。
地鐵公司工作人員進行前款所列現場檢測時,應攜帶有效證件並佩帶檢測標誌。
第三章 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管理
第十七條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是指以地鐵地下車站和隧道兩側各50米內,地鐵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各30米內,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各10米範圍內的陸域和水域。如需變更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範圍,須經市政府批准。
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內徵用或收回的地鐵建設用地,無償劃撥給地鐵公司使用。
第十八條在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非地鐵工程建築,必須經市規劃國土和建設部門批准,市規劃國土、建設部門不得授權或委託其派出機構審批。
在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內,非地鐵建設的勘察、鑽探,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和管線及其他設施需跨越或橫穿地鐵的,有關單位應事先徵得地鐵公司的同意後,再按有關基建報建批准程序報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在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內徵用或收回土地用於非地鐵建設用途的,或對原有建築物進行重建、擴建、改建的,市規劃國土、建設部門在批准前應事先徵詢地鐵公司的意見。
第二十條凡在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內對地鐵建設工程構成妨礙的設施,應按規劃要求予以拆除;確有必要並可以保留的,地鐵公司應當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保護地鐵工程的進展和安全。
第四章 地鐵建設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地鐵建設工程實行"地面服從地下"的原則,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內的地面各項建設,應服從和配合地鐵建設工程。
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與地鐵建設工程相沖突的,由市地鐵辦會同市規劃國土和建設部門按照地鐵建設優先的原則進行協調和處理。
地鐵建設施工對城市交通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鐵公司應及時會同有關交通管理部門制訂疏解方案報市地鐵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地鐵建設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規定進行管理,確保地鐵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地鐵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對地鐵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等項工作,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業主責任制規定,認真組織安排和進行管理,並嚴格控制地鐵建設的投資、進度和工程質量。
第二十四條地鐵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諮詢、施工、監理、設備採購,由地鐵建設項目法人依法進行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五條地鐵工程建設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監督管理。地鐵工程建設期間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內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由市施工安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地鐵建設工程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尚未有明確的部分,地鐵公司可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對深圳地鐵建設的有關批覆,制定地鐵建設工程的企業技術標準,並報市建設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為保證地鐵的通風安全,地鐵公司可以在地鐵車站或通風口附近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地鐵工程建設沿線有關單位應服從並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與地鐵直接配套的項目,應按地鐵建設規劃和項目建設進度,與地鐵主體工程同步進行建設。
第二十九條地鐵項目建成後,由建設項目法人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可由地鐵公司報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批准組織試運行。在條件成熟時,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報請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正式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營。
第五章 地鐵建設資金的來源與管理
第三十條市計劃、財政部門負責地鐵工程建設政府投資資金的綜合平衡和資金安排。市計劃、財政部門會同地鐵公司,根據地鐵建設事業長遠發展要求,對擬實施的各期地鐵工程,編制資金安排計劃及預算,經市政府審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市政府組織專家會議對地鐵工程項目進行專項論證,並依據論證及設計方案確定項目總投資。
地鐵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對地鐵工程固定資產投資、資金使用及項目進度年度計劃進行調整時,應由市地鐵辦審核,市計劃、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地鐵建設所需資金實行政府投資與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市財政部門設立地鐵建設專户,管理地鐵建設的非商業性資金。
第三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根據地鐵建設項目的年度財政預算和投資計劃,按建設合同和項目進度,分批將建設資金撥付地鐵公司工程資金專户並監督使用。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支持地鐵公司多渠道籌集地鐵建設資金,保證地鐵建設資金的落實,保障地鐵建設可持續發展。
地鐵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上市融資、利用外資、吸納社會投資股東、接受捐贈等渠道籌集地鐵建設資金。
地鐵公司對自籌地鐵建設資金的運用、增值、還貸承擔法人有限責任。
第三十五條地鐵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地鐵公司的資金使用情況應接受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六條地鐵建設需繳納的各種税費,在市政府法定批准權限內可減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六章 地鐵沿線土地綜合開發
第三十七條在地鐵建設用地和地鐵公司以法定有償出讓形式和程序取得地鐵沿線土地上進行特定區域的土地綜合開發,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地鐵建設規劃,並與地鐵建設同步規劃。
地鐵沿線土地綜合開發應充分利用地鐵地下及地面空間,嚴格依照地鐵沿線特定區域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確定的方式、範圍和用途進行開發。
地鐵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地鐵公司根據規劃地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地鐵沿線特定區域的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報市規劃國土部門綜合協調並經法定程序批准後分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地鐵公司對經批准取得的地鐵沿線規劃用地享有土地綜合開發權和物業管理權。綜合開發的土地地價,按未建地鐵時的地價核定出讓給地鐵公司開發。綜合開發的土地地價款,按先開發後上繳原則,根據開發進度分期繳納。
地鐵公司進行地鐵沿線土地綜合開發所獲得的收益,應全部用於地鐵建設。
第四十條地鐵沿線土地綜合開發,按本暫行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未按本暫行規定有關程序取得批准,擅自在地鐵建設規劃區內進行新建、重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或者進行其他大幅增加或減少載荷量活動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按城市規劃管理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和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不按徵用土地或房屋拆遷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或不按時遷出、交出土地使用權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按照有關征地和拆遷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暫行規定妨礙地鐵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造成地鐵工程直接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阻礙、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地鐵建設工作人員,或故意挑起事端、尋釁滋事以及盜竊、哄搶地鐵建設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