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鎖定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淮安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10號),制定本規定。
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是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掛市文物局牌子。
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中文名
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所屬部門
淮安市人民政府
現任領導
許長坡(局長) [2] 
所屬地區
淮安市

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全市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政策措施,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統籌規劃全市文化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電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市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四)負責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公共事業發展,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遊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五)指導、推進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推進智慧旅遊發展。
(六)組織實施全市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七)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市級重點文化廣電設施建設,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推廣和品牌建設,促進文化產業、旅遊產業市場推廣和對外合作,制定全市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八)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九)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市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一)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廣播電視機構的宣傳、發展、傳輸。負責對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審查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節目內容與質量。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和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市重大宣傳活動。開展廣播電視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指導、推進全市文物事業發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文物考古工作,負責全市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管理全市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組織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負責起草重要綜合性文稿。承擔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安全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統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文化、文物和旅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指導並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政審批事項的規範化管理。承擔市級文化、文物、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政審批事項,並限時辦結。承擔全市清理和規範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三)藝術處。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全市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全市水準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四)公共服務處。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指導羣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及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
(五)產業科技處。擬訂全市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推進文化旅遊大數據建設和智慧旅遊發展。
(六)資源開發處。承擔全市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規劃和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生態旅遊發展。指導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和旅遊風情小鎮建設。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
(七)交流與推廣處。擬訂全市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市場和品牌建設。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和重點旅遊產品、旅遊線路的國內市場推廣。負責組織、參與國內重大旅遊促銷、節慶及會展活動,組織開展國內旅遊市場跨區域合作。指導、管理、組織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企業開展自主外聯與市場推介工作。
(八)市場管理處。擬訂全市文化市場、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的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等級考試。
(九)文物保護處(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擬訂全市文博工作規劃和文物保護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承擔全市博物館、可移動文物業務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監管、指導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指導、協調文物考古、勘探、發掘、保護、搶救和研究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文物科研、培訓、交流合作和文物信息化建設工作。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和國家文化公園淮安段建設。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播工作。
(十)宣傳管理處(網絡視聽節目管理處)。承擔全系統新聞宣傳、信息報送及意識形態工作。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重大宣傳活動及重大突發事件報道和應急播報。指導全市廣播電視節目創作生產。指導、監管全市重大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動畫片的創作生產和播出。監管衞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衞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承擔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指導、調控電視劇的播出。指導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對信息網絡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承擔節目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網絡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
(十一)傳媒機構管理處(廣電科技處、安全傳輸保障處)。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字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擬訂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科技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廣播電視科技創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項目攻關。負責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指導廣播電視技術計量檢測和技術成果轉化工作。擬訂全市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廣播電視有線、無線、衞星等傳輸覆蓋體系建設。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工作。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擬訂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廣播電視有線、無線傳輸設備和電台、電視台等重點單位安全保護工作。擬訂全市廣播電視重要改革措施,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
(十二)人事處。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全市文化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指導文化和旅遊院校建設和行業職業教育工作。
機關黨委。按有關規定設置機關黨委。 [1] 

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現任領導

副局長:劉雙喜 [3] 

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人員編制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4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市文物局副局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25名,其中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 [1] 

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其他事項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淮安市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