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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務合同

鎖定
涉外勞務合同也稱為涉外勞動合同,是一個國家的勞務提供方,向另一國家的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勞務提供方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協議。涉外勞務合同關係是一種僱傭關係。提供勞務方(受僱人)僅僅是單純提供勞務,按勞動的質量取得報酬,在工作中聽從僱主的指揮和調遣,無須考慮工程質量和工期,按約定的月工資享有固定收入,不承擔任何風險。
中文名
涉外勞務合同
別    名
涉外勞動合同
合同關係
僱傭關係
風    險
不承擔任何風險

目錄

涉外勞務合同特徵

涉外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方提供的勞務,包括體力勞務和智力勞務。這種合同一般是一個國家的作為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為僱主,與另一個國家的勞務提供方簽訂。如我國的公司在外國承包某工程,與工程所在國的勞務提供方簽訂勞務合同;或者我國輸出勞務人員,作為勞務提供方與工程所在國或非工程所在國的工程承包人簽訂勞務合同。涉外勞務合同區別於一般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重要特徵是勞務提供方不是以個人的身份和名義簽訂合同,而是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在涉外勞務合作實踐中,我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大多數以勞務提供方的身份出現。當以勞務提供方的身份出現時,我國提供勞務人員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在建制地提供勞務,即根據僱主所要求的條件配備一整套班子向僱主提供勞務;一種是零星地提供,即就某一工種或某一類職工提供為某一方面服務的勞務人員。

涉外勞務合同內容

人員的派遣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僱主(以下稱甲方)對勞務提供方(以下稱乙方)派遣人員的要求、啓程日期,出人境手續的辦理等。對乙方派遣人員的要求,即甲方對派遣人員總數、各工種人員、各類人員的技術條件、工齡、職別的要求;啓程日期,一般規定為在合同簽訂一個月後的若干天或確定一個具體的日期;出入境手續的辦理,一般規定乙方在合同簽訂後立即將乙方派遣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種、護照號碼以及勞務所在國所需的,其他資料提交甲方。甲方負責辦理乙方人員進入勞務所在國入境手續、勞動許可證、居留證以及勞務所在國法律規定的有關入境和提供勞務所必需的證件,並負擔由此所發生的費用。乙方負責辦理出入其國境及有關過境手續,並負擔所需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在合同簽訂後甲方要求變更啓程日期和派遣人數而給乙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要力爭在合同中規定。如果不按合同規定甲方單方面提出延緩啓程日期或減少派遣人數,乙方有權根據其所受損失程度要求甲方予以補償。至於補償,可以規定從甲方付給乙方的動員費(準備費)中部分或全部予以扣除。也可以規定為,如甲方減少派遣人員,則按減少人數的三個月工資總數予以補償。如延期派遣超過十天,則每超過一天,以日工資按天支付補貼費。
甲方的義務
合同應當明確規定甲方對乙方承擔下列義務:①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務工資以及一切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②對乙方人員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和檢查;③為乙方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包括住房、傢俱、家用設備、辦公室、辦公用具、交通工具等,對此可商定一定的標準,或規定按國際慣倒提供。如根據氣候條件不同,規定配備空調和取暖設備;④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工傷事故,保證乙方人員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干涉乙方人員工作時間以外的正常活動。
乙方的義務
合同應當明確規定:①按甲方要求配套工種,並按合同規定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派遣身體健康的人員,按質按量地完成工作;②遵守其勞務所在國的法律及有關外籍人員活動範圍限制的規定,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③乙方人員不得在勞務所在國參加政治活動;④愛護根據合同規定由甲方提供的宿舍、設備及其他財產。此外,乙方還應派遣一名全權代表常駐現場,負責對乙方人員的管理和與甲方的協調工作。
人員的更換和解僱
對於乙方不稱職或違法亂紀的人員的更換和觸僱的權限和手續應在合同中訂明。一般應規定下列內容:①雙方均認為不勝任工作;②觸犯勞務所在國的法律;③不尊重當地宗教信仰和習俗而造成後果嚴重的,④不遵守勞動紀律,違反操作規程的。
工作日、節煅日、加班
工作日即指合同規定乙方人員每天白天提供服務和勞動的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日通常規定為每天8小時,每週工作6天,公休1天。如原氣候異常、材料供應、停水、停電、機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停工,停工時間應視作正常工作時間,甲方應支付乙方正常工資。按照國際慣例,如乙方人員由住地至工作地單程所用時間超過15分鐘,甲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則超過15分鐘的時間記錄正常工作時間。
節假日,一般規定乙方人員應享受其本國法律規定的假日,並按勞務所在國的法律規定和習慣,適當享受其法律規定假日。
加班,即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所用的時間。一般規定,如果:作需要,經雙方同意,乙方人員可以加班,並有權按小時領取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方法通常為:一般平日或公休日(晚7點以前)加班,按同類人員小時工資的150%發給,節假日、休假期間加班、平日夜班(晚7點至次閂晨5點)按小時工資的200%發給。按這個比例發給的加班費,應是以包括伙食費住內的工資為基數的。如不包括,則應為加班工資另加伙食補貼。
休假
按照國際慣例,乙方人員勞務期滿11個月,可帶薪回國休假1個月,往返旅費由甲方負擔,如乙方人員不離開勞務所在國,甲方應支付一定數額的國際旅費補貼;如因工作需要乙方人員不能休假,甲方除照發工資、支付日加班費外,還應給予額外的獎勵。
動員費(準備費)
按照國際慣例應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簽訂後戌乙方人員啓程前若干天內,甲方付給乙方一筆一次性動員費,用以安置乙方人員家庭和準備行裝。一般每人數百美元至一千美元不等,由雙方商定。作為勞務輸出方的乙方應力爭規定:如因甲方原因變更啓程日期,乙方有權在動員費中扣除部分作為乙方人員延期期間的工資及由此造成的退機票費及罰款等。
勞務工資及其支付
本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各類人員的勞務工資、計價貨幣、支付幣種比例,兑換率,保值及工資增長率。勞務工資,比較容易被乙方接受的含義是包括基本工資和伙食費兩項內容。也有的規定勞務工資包括基本工資、伙食費、住宿費,保險費、醫療費,保健費、所得税,往返旅費等全部內容。本文主張採用前種做法,其池費用全部由甲方安排解決。這種做法對乙方來説風險是很小的。因此這一款更確切地説是基本工資及其支付條款。
基本工資一般按月支付。起止薪日應為起於離開其本國之日,止於離開芳務所在國之日。基本工資按工種和技術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可列表詳細説明。如合同期限較長,應規定乙方人員合理的工資增長率,工資增長率一般根據當地物價上漲指數和勞務人員的技術熟練程度確定。按國際勞務市場慣例,芳務期滿一年,其基本工資應按此工資增長率有所增長。
國際往返旅費
根據國際慣例,乙方人員往返旅費由甲方負責。具體可規定為:乙方人員數量一經確定,即可通知甲方按合同規定的啓程日期購買國際機票。而當合同期滿,乙方人員離境回國時的旅費和機票,亦應由甲方負責購買或支付現金由乙方辦理。至於隨身可帶行李,應爭取規定,按國際航班所允許的託運量,超過10-20公斤的行李超重費由甲方負擔。
人身保險、醫療保健、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有責任為乙方人員投保人身險。應在合同中規定,甲方保障乙方人員在履行合同期間的身體健康,如發生工傷和傳染病,甲方負責治療並承擔其費用。與此同時,甲方應負擔保證乙方人員身體健康所配備的常用醫療器械和藥品所發生的費用。
對於勞動保護用品,如由甲方提供,則應根據乙方人員所從事的勞動和工作的特點,確定勞動保護用品的種類、標準和數量,甲方應及時向乙方人員發放。也可由甲方每月按一定金額的勞保費支付給乙方,由乙方負責確定、購買、發放,從事建設工程的勞務人員,平均每月勞保費在30美元左右。此外在合同中還應規定乙方人員在病假,工傷假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履約保證條款
一般由合同雙方各自以對方為受益人就同一金額向銀行出具履約保函。由於本合同標的額的支付是以月工資的形式,雙方履約所承擔的風險較小,因此履約保證金額不宜過大。
終止合同及其責任
合同一般應規定:由於甲方單方面的原因終止勞務合同,甲方除應承擔乙方人員的遣返旅費外,還應向乙方支付乙方人員至少三個月的工資。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終止,則甲方只負責乙方人員的遣返費用,不支付工資。
以上足涉外勞務合同具有其本身特色的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關於税款、不可抗力、仲裁、保密條款內容等。

涉外勞務合同注意事項

涉外勞務合同是指一個國家的勞務提供方,向另一國家的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勞務提供方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協議。
一、人員的派遣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勞務人員基本情況,包括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繫電話等。
二、僱主的義務
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僱主應承擔下列義務:
1、負責勞務人員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的辦理;
2、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務工資以及一切應由僱主承擔的費用;
3、對勞務提供方人員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和檢查;
4、為勞務提供方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包括住房、傢俱、家用設備、辦公室、辦公用具、交通工具等,對此可商定一定的標準,或規定按國際慣倒提供。如根據氣候條件不同,規定配備空調和取暖設備;
5、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工傷事故,保證勞務提供方人員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干涉勞務提供方人員工作時間以外的正常活動。
6、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務提供者。
三、勞務提供方的義務
合同應當明確勞務提供方所應承擔的責任:
1、 按僱主要求配套工種,並按合同規定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派遣身體健康的人員,按質按量地完成工作;
2、 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
3、 愛護由僱主提供的宿舍、設備及其他財產,勞務提供方還應派遣一名全權代表常駐現場,負責對勞務人員的管理和與僱主的協調工作。
四、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應註明在什麼崗位從事什麼工作。
五、人員的更換和解僱
應在合同中明確對於勞務提供方不稱職或違法亂紀的人員的更換和解僱的權限和手續。
六、工作日、節假日、加班
工作日即指合同規定勞務提供方人員每天白天提供服務和勞動的正常工作時間。 節假日,一般規定勞務提供方人員應享受其本國法律規定的假日,並按勞務所在國的法律規定和習慣,適當享受其法律規定假日。加班,即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所用的時間。一般規定,如果工作需要,經雙方同意,勞務提供方人員可以加班,並有權按小時領取加班費。
七、休假
按照國際慣例,勞務提供方人員勞務期滿11個月,可帶薪回國休假1個月,往返旅費由僱主負擔,如勞務提供方人員不離開勞務所在國,僱主應支付一定數額的國際旅費補貼;如因工作需要勞務提供方人員不能休假,僱主除照發工資、支付日加班費外,還應給予額外的獎勵。
八、動員費(準備費)
按照國際慣例應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簽訂後勞務提供方人員啓程前若干天內,僱主付給勞務提供方一筆一次性動員費,用以安置勞務提供方人員家庭和準備行裝。勞務提供方應力爭在合同中約定:如因僱主原因變更啓程日期,勞務提供方有權在動員費中扣除部分作為勞務提供方人員延期期間的工資及由此造成的退機票費及罰款等。
九、勞務工資及其支付
本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各類人員的勞務工資、計價貨幣、支付幣種比例,兑換率,保值及工資增長率,還應明確工資支付時間和方式。
如合同期限較長,應規定勞務提供方人員合理的工資增長率,工資增長率一般根據當地物價上漲指數和勞務人員的技術熟練程度確定。按國際勞務市場慣例,勞務期滿一年,其基本工資應按此工資增長率有所增長。
十、國際往返旅費
根據國際慣例,勞務提供方人員往返旅費由僱主負責。具體可規定為:勞務提供方人員數量一經確定,即可通知僱主按合同規定的啓程日期購買國際機票。而當合同期滿,勞務提供方人員離境回國時的旅費和機票,亦應由僱主負責購買或支付現金由勞務提供方辦理。
十一、人身保險、醫療保健、勞動保護用品
僱主有責任為勞務提供方人員投保人身險。應在合同中規定,僱主保障勞務提供方人員在履行合同期間的身體健康,如發生工傷和傳染病,僱主負責治療並承擔其費用。與此同時,僱主應負擔保證勞務提供方人員身體健康所配備的常用醫療器械和藥品所發生的費用。
對於勞動保護用品,如由僱主提供,則應根據勞務提供方人員所從事的勞動和工作的特點,確定勞動保護用品的種類、標準和數量,僱主應及時向勞務提供方人員發放。也可由僱主每月按一定金額的勞保費支付給勞務提供方,由勞務提供方負責確定、購買、發放。此外在合同中還應規定勞務提供方人員在病假,工傷假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十二、違約責任
違約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僱主違約;一類是勞工違約;三是雙方當事人都違約。違約都將給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在實踐中,大多數都是僱主違約,如不按規定的工種安排勞工工作,隨意更換工作崗位,不按規定罰加班費用,污辱勞工人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應註明違約的救濟辦法和賠償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錢支付的方式補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十三、終止合同及其責任
合同一般應規定:由於僱主單方面的原因終止勞務合同,僱主除應承擔勞務提供方人員的遣返旅費外,還應向勞務提供方支付勞務提供方人員至少三個月的工資。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終止,則僱主只負責勞務提供方人員的遣返費用,不支付工資。
十四、爭議解決方式和適用法律
合同中應約定勞務糾紛發生後應採取何種方式解決糾紛以及適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