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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暫行條例

鎖定
消費税是中國流轉税體系中三大主體税種之一,在中國税制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於消費税是在對所有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税的基礎上選擇少量消費品徵收的,因此,消費税納税人同時也是增值税納税人。消費税暫行條例是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佈實施,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消費税暫行條例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發佈時間
1993年12月13日
發佈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

消費税暫行條例税種介紹

消費税暫行條例學習會議 消費税暫行條例學習會議
消費税是對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徵收的税種,屬於流轉税範疇。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轉税中新設置的一個税種。消費税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税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税種。在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升徵這一税種,在對貨物徵收增值税後,再根據特定的財政或調節目的選擇部分產品進行徵税,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費、調節產品結構、保障財政收入的作用。
消費税實行價內税,只在應税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税,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税,税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2009年1月1日實施的消費積暫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的修訂:一是將1994年以來出台的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税條例中,如:部分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的消費税調整在零售環節徵收、對捲煙和白酒增加複合計税辦法、消費税税目税率調整等。二是與增值税條例銜接,將納税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對消費税的納税地點等規定進行了調整。
修訂要解決的的問題:首先,納税申報期限較短,不便於納税人申報納税;其次,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對增值税條例的有些內容已經作了調整,增值税條例需要作相應的補充完善。

消費税暫行條例修訂內容

綜述 
消費税暫行條例宣傳推廣 消費税暫行條例宣傳推廣
與舊消費税暫行條例對比,新條例主要是將1994年以來出台的消費税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税條例中,即上升了法律層級。另外,為了與增值税的變化保持一致,在消費税徵管方面也進行了調整。為便於納税人瞭解新消費税條例,以下是新消費税條例與舊消費税條例對比的幾項重要變化:
消費税納税主體有變化
新舊條例有關納税義務人的定義對比,新條例在原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另外,取消了舊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消費税,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的規定。
舊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與此相關的納税人應關注國務院及財税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自身是否是消費税應税納税人,及時申報納税,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税風險。
税款代收代繳範圍有變化
對於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舊條例規定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受託方無論是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代收代繳消費税税款。新條例則明確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即受託方如果是個人,則不用代扣代繳税款。
對於經常發生應税消費品委託加工的納税人應當關注此項規定,新條例實施後,在與受託方結算貨款時,如果受託方是個人,則不能再由其代收代繳税款,以避免税款的流失和重複納税義務。
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有變化
舊條例沒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税的規定,新條例增加了此項規定。複合計税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税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出台後就已經執行,目前主要適用於捲煙、白酒兩種產品,新條例上升了複合計税規定的法律層級。
新條例明確了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售額×比例税率+銷售數量×定額税率。其中,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組成計税價格=税完税價格+關税+進口數量×(消費税定額税率)÷(1-消費税比例税率)。
税目税率有重大變化
單項税率調整對比 單項税率調整對比
新舊條例税目税率表對比,税目由11項調整為14項,細目增多,範圍更廣,在單純的定額、定率計算的基礎上增加了複合計税。這些變化,納税人都需要引起關注,把自身生產或銷售的產品與應税消費品税目税率表逐一對照,確認適用範圍,保證依法納税,避開不必要的涉税風險。
一是對煙類中的甲類捲煙和乙類捲煙增加從量計徵0.003元/支規定,而且乙類捲煙税率從40%降到30%。
二是不再區分糧食白酒與薯類白酒,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税率統一為20%。定額税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税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註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這不不僅解決了徵管中對酒的分類處理,便於徵收,也堵塞了企業利用類別差異進行避税的漏洞。同時,新條例對啤酒分類簡單化處理,具體甲乙類需重新確定。
三是新增、調整和取消税目條例化。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變)。另外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取消護膚護髮品税目,將原屬於護膚護髮品徵税範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税目。調整小汽車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車税目下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子目。在小汽車税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調整摩托車税率,將摩托車税率改為按排量分檔設置;調整汽車輪胎税率,將汽車輪胎10%的税率下調到3%。
消費税申報和納税期限有變化
舊條例規定消費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新條例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季度的納税期限,具體適用對象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為了和增值税申報期限改變相適應,新條例將舊條例規定的10日申報期調整為15日。新條例規定,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新條例規定,進口應税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税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税款,對比舊條例規定的7日延長了8天。
消費税納税申報地點進一步明確
舊條例規定,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新條例將“國家另有規定”調整為“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明確有特殊情況規定權的部門為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
關於申報納税地點,舊條例明確是“核算地”,但對於如何才算“核算地”徵納雙方把握起來都有一定的難度,也在實際執行中有着爭議。新條例則把申報納税地點具體化,指出是納税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便於徵納雙方執行。

消費税暫行條例條例正文

消費税暫行條例時間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佈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税。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消費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消費税税目、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税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税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税率的應税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税率。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四條

納税人生產的應税消費品,於納税人銷售時納税。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不納税;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税。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所納税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税。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五條

消費税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税(以下簡稱複合計税)的辦法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比例税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數量×定額税率
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比例税率+銷售數量×定額税率
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七條

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按照納税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税率)
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八條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税率)
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九條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1-消費税比例税率)
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進口數量×消費税定額税率)÷(1-消費税比例税率)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十條

納税人應税消費品的計税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計税價格。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對納税人出口應税消費品,免徵消費税;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税消費品的免税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消費税由税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的消費税由海關代徵。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税消費品的消費税,連同關税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税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解繳消費税税款。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消費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納税人進口應税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税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税款。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消費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費税暫行條例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煙
⒈捲煙
⑴甲類捲煙 56% 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⑵乙類捲煙 30% 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⑶批發環節 5%
⒉雪茄煙 36%
⒊煙絲 30%
二、酒及酒精
⒈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⒉黃酒 240元/噸
⒊啤酒
⑴甲類啤酒 250元/噸
⑵乙類啤酒 220元/噸
⒋其他酒 10%
⒌酒精 5%
三、化妝品 30%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⒈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 5%
⒉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⒈汽油
⑴含鉛汽油 1.40元/升
⑵無鉛汽油 1.00元/升
⒉柴油 0.80元/升
⒊航空煤油 0.80元/升
⒋石腦油 1.00元/升
⒌溶劑油 1.00元/升
⒍潤滑油 1.00元/升
⒎燃料油 0.80元/升
七、汽車輪胎 3%
八、摩托車
⒈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⒉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車
⒈乘用車
⑴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⑵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⑶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⑷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⑸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⑹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⑺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⒉中輕型商用客車 5%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檔手錶 20%
十二、遊艇 10%
十三、木製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實木地板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