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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合同

鎖定
消費借貸合同是借貸合同的一種。當事人約定,一方(出借人)轉移金錢或種類物所有權於他方(借用人),他方在約定期限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返還給出借人的合同。因出借的標的系供借用人消耗,返還時已不再是原物,故稱“消費借貸”。 [1] 
中文名
消費借貸合同
定    義
當事人約定,一方(出借人)轉移金錢或種類物所有權於他方(借用人),他方在約定期限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返還給出借人的合同
各國法律規定這種合同於標的物交付給借用人時始發生效力,故為實踐合同;合同一經生效,只有借用人返還的義務,故又為單務合同。這種合同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只有法律或合同規定須償付利息時,借用人才負償付利息的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組織間小量互助性的無息的實物借貸,法律並無限制。但金錢借貸只准通過銀行(或信用合作社)進行,其利率由國家統一規定,禁止互相借貸。個人間的借貸合同如規定利息,其利率應參照法定利率,嚴禁高利盤剝。 [1] 
參考資料
  • 1.    黃漢江. 建築經濟大辭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0-08: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