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涇源縣人民政府

鎖定
涇源縣人民政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涇源縣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設置工作部門24個。
涇源縣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 [3] 
中文名
涇源縣人民政府
辦公地址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涇源縣
性    質
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現任領導
馬曉紅(縣長)

涇源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涇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涇源縣發展和改革局
涇源縣教育體育局
涇源縣科學技術局
涇源縣公安局
涇源縣民政局
涇源縣司法局
涇源縣財政局
涇源縣自然資源局
涇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涇源縣水務局
涇源縣農業農村局
涇源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涇源縣衞生健康局
涇源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涇源縣應急管理局
涇源縣審計局
涇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涇源縣統計局
涇源縣扶貧開發辦公室
涇源縣醫療保障局
涇源縣審批服務管理局
説明:涇源縣人民政府設置工作部門24個。其中,政府辦公室掛信訪局、政府督查室、政府外事辦公室、政務公開辦公室牌子;發展和改革局掛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教育體育局掛政府教育督導室牌子;財政局掛金融工作局牌子;自然資源局掛林業和草原局牌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文化旅遊廣電局掛文物局牌子。 [1] 

涇源縣人民政府鄉鎮政府

涇源縣香水鎮人民政府
涇源縣涇河源鎮人民政府
涇源縣六盤山鎮人民政府
涇源縣新民鄉人民政府
涇源縣黃花鄉人民政府
涇源縣興盛鄉人民政府
涇源縣大灣鄉人民政府 [4] 

涇源縣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馬曉紅:縣長 [5] 
任偉:常務副縣長
陳曉忞:副縣長
楊璞:副縣長
張懷彪:副縣長
馬義傑:副縣長
王繼講:副縣長
李靜:副縣長 [2] 

涇源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科學決策水平,使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和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各項工作部署,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律監督、縣政協民主監督、人民羣眾社會監督和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效能政府。
三、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繼續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推行電子政務,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提高行政效能,確保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縣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六、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
七、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縣長、縣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縣長報告;涉及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縣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九、縣長外出期間,委託常務副縣長負責處理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外出、學習和休假期間,其分管工作實行AB崗工作制,由其他副縣長代管。
十、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各辦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工作,並根據法律、法規,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進一步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擴大對外開放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羣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討論決定”的科學決策機制,凡涉及城鄉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和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專家諮詢或論證,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十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城市改造、社會保障、國有資產處置、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大型建設項目等重大決策,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按法律規定需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十八、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九、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或送交書面材料徵詢等形式,直接聽取羣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縣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遇重大事項要進行法律分析,徵求政府法律顧問意見。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縣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規範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文件,確保其質量。
二十三、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區、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縣人民政府決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依法及時報縣人民政府備案,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文件,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審查或組織起草,解釋工作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脱鈎、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依法配置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羣眾來信、接待羣眾來訪。
三十、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羣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佈政務信息,便於羣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羣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一、縣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十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各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並邀請縣委、人大、政協、人武部、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及其他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副縣長召集或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區、市黨委、政府、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討論縣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決定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部署縣人民政府階段性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稿)、計劃報告(討論稿)、財政報告(討論稿);
(五)通報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根據議題可安排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鄉鎮長、事業單位、駐縣區(市)屬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三、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或主持。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必須在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黨中央、國務院、區、市黨委、政府、縣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區、市黨委、政府、縣委重要會議精神;
(三)討論決定上報區、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提請縣委審議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和其他重要問題;
(七)討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和發佈的決定、命令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八)討論決定事關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重要請示事項;
(九)討論決定以縣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十)討論決定重大基本建設項目;
(十一)討論決定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
(十二)研究分析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十三)研究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十四)研究確定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審批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
(十五)討論決定縣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
三十四、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委託副縣長召集、主持,由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參加,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縣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三十五、副縣長受縣長委託或按照工作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專門問題。凡涉及資金、國土資源、機構編制、人事等重大事宜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縣長簽註意見後,報縣長簽發,其他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縣長簽發。
三十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政府辦公室主任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縣長確定。會務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材料於會前送達參會人員。
三十七、縣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應向縣長和主持會議的副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應在會前提出。
三十八、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縣長或主持會議的副縣長簽發,會議討論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縣長或副縣長審定。
三十九、縣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不得無故拖延和藉故不辦。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做好督辦工作。
四十、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要減少數量,按照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規模和會期。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擬召開的全縣性(本部門、本系統)會議,應提前一週將會議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來源等)報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呈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需要有關縣領導參加的,由分管副縣長請示縣長後確定。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
四十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理由和依據,並提出辦理意見。
四十三、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律按程序報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收文登記,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呈送縣長、副縣長審批。
四十四、副縣長審批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公文時,對涉及重大問題的,應報縣長審批或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文件,簽發前應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十五、縣人民政府公佈的決議、決定,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文件和人事任免議案等,由縣長簽署。
四十六、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縣長簽署;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如有需要,報縣長簽發。
四十七、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分管副縣長簽發,重要的公文報縣長簽發。
四十八、縣人民政府制發的文件一般應該向社會公佈,對不宜公佈的,由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
四十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一般不得提請縣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室轉發。
五十、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呈送縣長或縣長委託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後呈送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國土資源、規劃、資金等方面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縣長閲籤後,縣長簽發。
第九章  督查考核
五十一、縣人民政府實行政務工作督查考核制度。重點督查考核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政府工作報告、重要工作部署及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上級政府、縣委和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區、市、縣人大代表議案、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五十二、縣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縣人民政府會議決定事項進行催辦、督查,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彙報,並將落實情況作為縣人民政府考核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內容。
五十三、縣人民政府根據督查考核結果,對政績突出、羣眾滿意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質量差、羣眾反映強烈的部門給予批評和懲戒。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四、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專題講座和學習活動。
五十五、縣人民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瞭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不搞層層陪同。要嚴格執行接待工作有關規定,不超標準用餐,不收受禮品。
五十六、縣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縣委和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七、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嚴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五十八、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五十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縣長與常務副縣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縣長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縣長報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分管副縣長和縣長報告,批准後方可外出。
六十、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出國考察學習,經縣委、政府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
六十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