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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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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是國家務税務總局2004年1月21日發佈實施的辦法。
中文名
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發佈單位】國家務税務總局
【發佈日期】2004-01-21
【生效日期】2004-01-21
【文件來源】
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
(國家務税務總局)
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完税憑證),應根據相關海關完税憑證逐票填寫《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附表一),在進行增值税納税申報時隨同納税申報表一併報送。在2月份申報時納税人只報送《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在2月份申報期內未能報送《清單》的,可在當月申報期後補報),從3月份申報開始納税人除報送《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盤(或其它存儲介質)。未單獨報送的,其進項税額不得抵扣。如果納税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或者填寫內容不全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二、《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信息採集軟件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開發,主管税務機關免費提供給納税人使用。各級國税局和納税人2月25日以後可從國家税務總局網站下載相關信息採集軟件。
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完税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税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愈期不得抵扣進項税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開具的海關完税憑證,必須在2004年5月申報期前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四、主管税務機關在受理增值税納税申報時應當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一)審核《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海關完税憑證”(第5欄)“是否有數據,如有數據,檢查是否報送《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
(二)《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內容填寫的是否完整;
(三)《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中 “税款金額”欄數據是否等於《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海關完税憑證”(第5欄)中“税款金額”欄數據。
税務機關審核時發現納税人未報送《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或審核結果有誤的,應要求其補報或對相關數據修改後重新申報。
五、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當期未取得海關完税憑證可不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