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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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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號(關於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工作),是中國海關總署2007年2月14日發佈生效的進出口貨物監管類海關規範性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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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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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號全文

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號(關於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工作)
為落實國家振興東北的戰略部署,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內貿貨物借道俄羅斯海運至我國東南沿海的請求,海關總署決定對此給予積極支持並開展試點運作。現對有關試點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係指國內貿易貨物由我國關境內一口岸啓運,通過境外運至我國關境內另一口岸的業務。
二、本公告僅適用於黑龍江省內貿貨物經俄羅斯口岸過境運至我國東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試點階段的出境口岸限綏芬河,進境口岸限上海、寧波、黃埔,所經俄羅斯口岸限海參崴港(符拉迪沃斯託克)、東方港、納霍德卡港。
三、試點階段允許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僅限於黑龍江省資信好、規模大、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
四、經營企業到哈爾濱海關辦理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認可文件;
(二)《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申請表》(見附件1);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四)符合海關規定的銀行保函等擔保;
(五)海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有關內貿貨物僅限於除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及許可證管理貨物外的貨物。內貿貨物限使用集裝箱裝載,由海關在綏芬河口岸施加關鎖,經鐵路直接運送至俄羅斯口岸,使用中國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換集裝箱)承運至我東南沿海港口。集裝箱箱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規定的標準。
六、承運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境時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內裝卸作業,內貿貨物與運輸工具應接受海關監管。
七、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口岸應屬於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企業應按照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管理要求,實施封閉式卡口管理,並與海關計算機聯網傳輸相關數據;在港口堆場內設立內貿貨物專用區域和設有明顯標識。
八、海關增設“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監管方式,代碼為9600。
九、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向海關申報。在跨境運輸貨物出境前,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見附件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見附件3)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跨境運輸貨物進境後,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須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見附件4)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具體填制説明見附件5、6。
十、單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項下的貨物,應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單,運抵同一目的港。
十一、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離開口岸出境起3個月內運抵進境口岸。逾期未運抵進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視同出口貨物處理,由納税義務人向海關辦理相關的申報納税手續;海關將取消該經營企業繼續從事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資格,並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十二、經營企業如有違反本公告有關規定情事的,海關依法進行處理。
十三、凡突破上述規定的,需由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批准。
十四、本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出)境備案清單填制説明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填制説明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