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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海禁

鎖定
清政府統一中國以後為了防止鄭成功抗清力量與內地的抗清力量發生聯繫,所以沿襲明朝海禁制度,實行海禁。一般認為,清廷正式全面海禁始於順治十二年(1655年)。 [1-2]  康熙親政後,海禁與遷海令在一些地方已有所鬆動,逐漸“開邊展界”,人民回鄉復業。清代鴉片戰爭前(1644-1840年)196年,清初有計28年(1656-1684年)時間近乎全面禁海。與明代相比,清初海禁時間雖然不長卻更為嚴厲,清代官方海外貿易也不多。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年十年間禁大陸人民赴南洋。1757-1840年“一口通商”。如將部分禁海視為開海,粗略地説,在鴉片戰爭前的清代,禁海時期約佔15%,開海時期約佔85%。 [3-5] 
清初海禁,遷海政策是以軍事戰略為主要出發點的政策,非以遏止對外貿易為目的,但不持久,並不能表示清朝前期以“閉關鎖國”為國策;康熙開海之後約一個半世紀間,中國海外貿易的活躍程度和規範化程度都超過了明代的水平,是中國對外貿易的一個發展期。 [6]  有人提出明代中國在對外政策方面基本是開放的,清代則是更為封閉的。也有人反對,認為清代對外貿易政策比明代更具有開放性,還提出閉關和開放等詞彙是在西方國家通過工業革命奠定機器大工業生產格局後所出現的一種話語,與其貿易擴張和殖民侵略需要密切相關。 [14] 
清朝將朝貢與貿易視為兩事,各有規則,旦不接受自由貿易原則,這與其對當時歐洲商業擴張與殖民擴張並同推進策略的警覺密切相關;所謂“一口通商”是誇張説法,當時其他海關依然運行。 [6] 
中文名
清朝海禁
發生時間
1655年 [1] 
發生地點
中國沿海
目    的
消滅反叛勢力、打擊海盜及走私,保障社會穩定、維護統治
主要事件
遷界禁海、康熙開禁、一口通商
結束時間
1684年 [5] 

清朝海禁政策介紹

清廷為辦銅需要,最初並不禁海,後來為了防止沿海民眾通過海上活動接濟反清抗清勢力(主要為明鄭)實行“遷界禁海”,而且較明代更為嚴厲。順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順治十八年(1661年),更強行將江、浙、閩、粵、魯等省沿海居民分別內遷三十至五十里,設界防守,嚴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亂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灣告平,清廷方開海禁,先後於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間設立閩、粵、江、浙四大海關 [3]  ,分別管理各自下轄的數十個對外通商口岸的對外貿易事務。康熙年間的開海,是全方位的開海,不但東西兩洋,而且一向嚴禁的赴日貿易也在開放範圍之內,較之明代隆慶年間開始的局部開海範圍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僅僅過了三十多年,全面開海的政策就開始收縮,面對日益嚴重的“海寇”活動和西方勢力在東亞海域的潛在威脅,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見大臣,提出禁海問題,次年,規定擬定,正式實行南洋禁海。南洋禁海雖然並非全面禁海,但對於正在不斷髮展的中國民間對外貿易力量無疑是嚴重的打擊。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覆奏請討論下,擔心閩粵地區因洋禁而引發海患,才同意廢除南洋禁海令,隨即重新開放了粵、閩、江、浙四口通商口岸。
乾隆年間(1757年),由於洪任輝事件的爆發,乾隆宣佈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三個海關下轄口岸不再對西洋船隻開放,只留下粵海關允許西方人貿易,對於南洋貿易,並不受此侷限。並對絲綢、茶葉等傳統商品的出口量嚴加限制,對中國商船的出洋貿易,也規定了許多禁令,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一口通商”,此後閉關政策更加嚴厲,直到鴉片戰爭的爆發,這種不合理的政策成為了矛盾的焦點。清中期廢棄了明末至清初以來形成的傳統主動海防觀念。抑止了中國的海洋貿易,抑制國內工商業的發展。 [7] 
但另一方面, 從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廣州一個口岸的1757年,72年間,到中國貿易的歐、美各國商船有312艘。乾隆關閉三個口岸後,從1758年至1838年鴉片戰爭前夕,80年間,到達廣州海關貿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開放4個口岸年代的16倍。從管理效率來説,4個口岸開放時,每個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個廣州口岸時,每年平均靠岸64艘西方商船,效率明顯大大提高,使海關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8] 

清朝海禁海禁起因

清朝海禁政策初期主要目的是防範鄭成功反攻。明鄭一直長期依靠海上力量與清朝周旋,並曾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等西方人士合作,出口糖與鹿皮並進口西洋槍以增強明鄭軍隊的戰鬥力,另外更請求英國人訓練炮兵,戰爭時更借用英國炮兵手作戰;而鄭成功也曾向日本的德川家族請求過援助。因此,清廷實行嚴厲的遷界令
清康熙元年(1662),為防禦鄭成功的進攻,下令在潮州實行海禁,將沿海居民遷入內地50裏;至康熙三年(1664)又再遷徙50裏(包括今潮安縣庵埠、彩塘、鐵鋪、官塘一帶),禁止出海捕魚和貿易。康熙五年(1666)撤銷澄海縣併入海陽縣(至八年才恢復)。康熙十年(1671)重申海禁,不準閩粵二省船隻過洋。海禁一直延續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收復台灣之後始解除,准許澄海、南澳等地居民回原籍耕種,准許對外貿易。海禁給潮州人民帶來重大災難,生產、貿易受到嚴重破壞。 [8] 
康熙時,清朝政府雖然開關與外國貿易,但對外國商船的活動極為注意,對逗留外國的中國人也防範極嚴。康熙下諭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設炮台,並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國,千百年後,中國必受其累,國家承平日久,務需安不忘危"。可見康熙對西方殖民主義者始終是存有戒心的。
隨着當時海上商業的發展,清朝政府對外貿易的限制也日益嚴格,清朝的閉關自守,最突出的表現是在乾隆,嘉慶時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對中國進行滲透,從這年開始,只准在廣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廈門,寧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防範外夷規條),如外商不得在廣東省城過冬,外商需聽中國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在廣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時也加強了對內地商人的限制,設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擁有對外貿易的特權,凡外來的一切人員,船隻,貨物及納税等事皆由保商擔保。
加税也是限制與西洋各國通商的辦法之一。清朝政府的關税分船鈔,貨税兩種。除康熙時曾一度減輕税額外,以後各種名目的附加税日益增多。乾隆時,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關税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時,清朝政府還先後頒行了禁止五穀,金銀,銅觔,絲斤出洋的種種禁令。 [8] 

清朝海禁歷史沿革

  • 禁海令與遷界令
順治三年(1646年)編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關“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的條文。不過,當時的海禁政策並未真正執行。如康熙十五年(1676年)時任江蘇巡撫的慕天顏在《請開海禁疏》也説:“記順治六七年間,彼時禁令未設”。
但為了削弱、消滅鄭成功等抗清力量,順治十二年(1655年)浙閩總督屯泰奏請“沿海省份,應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置重典。”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頒佈“禁海令”,敕諭浙江、福建、廣東、江南、山東、天津各省督撫提鎮曰:“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有將一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不論官民,俱行奏聞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詰擒輯,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隱,不行舉首,皆論死。”然而,海禁實行五年未達到預期效果。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採納了黃梧的“遷界令”,強令東南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遷界令措施對明鄭有一定打擊成效。不過使得東南沿海地區田園荒蕪、百姓流離失所,其後海盜盛行,民生凋敝。 [7] 
  • 開海與展界令
康熙親政後,一些地方逐漸“開邊展界”,人民回鄉復業。康熙七年(1668年),鄭氏已退守台灣,廣東先行鬆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許沿海居民復界。平定三藩之亂的戰爭即將結束之際,福建總督範承謨姚啓聖,江蘇巡撫慕天顏,福建巡撫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禎等先後上疏,要求廢除海禁,準民出海貿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顏的《請開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今則盛京、直隸、山東之海船固聽其行矣,海洲雲台之棄地亦許復業矣,香山、澳門之陸路再準貿販矣”可知此時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閩粵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蘇和廣東的部分地區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台灣,正式展界。所謂“展界”,就是安排在順治十八年前後被遷界令強遷的沿海居民復歸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將吏部侍郎杜臻、內閣學士席柱差往福建、廣東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諭曰:“遷移百姓事關緊要,當查明原產給還原主,爾等會同總督巡撫安插,務使兵民得所。” [9]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開海,准許百姓對外貿易,並在“粵東之澳門(一説廣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寧波府、江南之雲台山”分別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江海關作為管理對外貿易和徵收關税的機構。江浙閩粵四大海關總領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關口岸,通常下轄十幾至幾十個海關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由於自開海禁之後,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擔心“數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範”;並認為南洋各國曆來是“海賊之淵藪”,於是禁止南洋貿易,即南洋海禁”。
南洋海禁之後,本來一度繁榮的對外貿易,又復萎頓。沿海經濟日趨蕭條,給當地居民造成嚴重後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於斷港荒岸之間。而生活無着之窮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鋌而走險,“或為犯亂”。為此不少人奏請開禁。
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後,清政府再開南洋海禁。但限令出洋貿易之人三年內回國,否則不許回籍
同年,由葡萄牙國王第一次直接派遣的使臣始至北京,以往清人稱葡萄牙為西洋國,這次稱之為博爾都噶爾國,誤以為初次入貢,接待十分周到。
雍正七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設支店於廣州,經營貿易事務。
  • 一口通商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蘇州親眼目睹洋商船隻絡繹不絕,引起警覺,導致乾隆對西方殖民活動嚴加警惕,以海防重地規範外商活動為理由,諭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廣東通商,亦即乾隆諭令“本年來船雖已照上年則例辦理,而明歲赴浙之船,必當嚴行禁絕。……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準入浙江海口。豫令粵關,傳諭該商等知悉。……令行文該國番商,遍諭番商。嗣後口岸定於廣東,不得再赴浙省”。 [10]  這一命令,標誌着清政府徹底奉行起閉關鎖國的政策。但該諭令並不對南洋商人限制,因此當時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許到閩、浙、江海關貿易,特別是閩海關。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慶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從南洋西屬菲律賓的呂宋前往廈門貿易。
乾隆二十四年,受到“洪任輝事件”影響,清廷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的管理而制定專門《防範外夷規條》,共有五項,故又稱之為《防夷五事》,主要包括:禁制外國人僱人傳達信息;外國婦女被嚴禁來華;嚴禁在華外商在廣州過冬;禁止借外夷的資本及聘請華人役使;及外商到廣州後由寓居行商管來檢查。
乾隆四十一年諭旨:“朝鮮安南琉球、日本、南洋東洋、西洋諸國,凡沿邊沿海等省份夷商貿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該將軍督撫等並當體朕此意,實心籌辦。遇有交涉詞訟之事,斷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
  • 洪任輝事件
乾隆即位後,在對外貿易方面基本上沿襲了先祖的政策。18世紀中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開始工業革命,其海外貿易日益擴張。特別是以英國東印度公司為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強烈渴望尋找機會打開中國市場。當時,在中國沿海的4個通商港口,前來進行貿易與投機的洋商日益增多。與此同時,南洋一帶也經常發生涉及華人的事端,這些情況很快引起了清朝政府的警覺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荷蘭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屠殺華僑,製造了駭人聽聞的“紅溪慘案”。消息傳來後,舉國震驚。同時,澳門等外國人聚集的地方也經常有洋人犯案。另一方面,當時的英國商人為了填補對華貿易產生的鉅額逆差,不斷派船到寧波、定海一帶活動,企圖就近購買絲、茶。巧合的是,乾隆皇帝十分熱衷於到江南一帶巡遊。據説當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蘇州時,從地方官那裏瞭解到,每年僅蘇州一個港口就有一千多條船出海貿易,其中竟有幾百條船的貨物賣給了外國人。乾隆還親眼看到,在江浙一帶海面上,每天前來貿易的外國商船絡繹不絕,而這些商船大多攜帶着武器,他不禁擔心寧波會成為第二個澳門。於是在1757年南巡迴京後,乾隆斷然發佈了那道著名的聖旨,並規定洋商不得直接與官府交往,而只能由“廣州十三行”辦理一切有關外商的交涉事宜,從而開始實行全面防範洋人、隔絕中外的閉關鎖國政策。
挑戰清朝封關政策,洋商駕船北上告御狀就在乾隆閉關鎖國的聖旨發佈後不久,一起由英國東印度公司挑起的訟案,又進一步堅定了乾隆皇帝的決心,這就是轟動一時的“洪任輝事件”。
英國人洪任輝,原名詹姆士·弗林特,當時是東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譯。1755年,在東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輝帶領商船前往寧波試航,希望擴大貿易範圍,開闢新的貿易港。當他們抵達寧波港時,受到當地官員的熱烈歡迎。更令他們驚喜的是,浙海關關税比粵海關低,各種雜費也比廣州方面少很多。於是,在此後兩年中,英國東印度公司屢屢繞開了粵海關,派船去寧波貿易,致使粵海關關税收入鋭減。兩廣總督等官員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寧波貿易。本就對外商沒有好感的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關把關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圖通過關税手段讓洋商無利可圖,使他們不再來寧波貿易。不料英國東印度公司仍不斷派商船前往寧波貿易。頗感無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關閉了寧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廣州一口通商
英國東印度公司當然不願就此罷休,指示洪任輝再往寧波試航,如達不到目的,就直接航行至天津,設法到乾隆的面前去告御狀。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輝率船攜運大量槍炮軍火等違禁品到達寧波,就增税之事與官員激烈爭執,閩浙總督楊應琚親赴寧波調處並奏報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國商船進入寧波,由兩廣總督李侍堯傳諭各國商人限於廣州貿易,提高舟山、寧波、廈門關税一倍,強制起卸軍火、帆具上岸。洪任輝粵海關再於1759年由廣州出航,並向當地官員假稱回國,實際卻偷偷地直航寧波。不過,他們的行蹤很快就被清朝官員發現,結果洪任輝的船在定海海域被清朝水師攔住,無法駛入寧波。無奈之下,洪任輝便按公司的指示,駕船來到天津。在天津,洪任輝通過行賄手段將一紙訴狀送到直隸總督的手中,並由後者轉呈乾隆皇帝御覽。
此“狀紙”內容長達七項,但主要有四點:第一,狀告粵海關監督李永標縱容家人屬吏敲詐勒索,徵收陋規雜費68項,核銀1000多兩;第二,狀告資元行老闆黎光華,拖欠東印度公司貨款5萬多兩;第三,狀告廣州官吏不循舊例接見洋人,致使家人屬吏敲詐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誤外國商船正常貿易的進行。
乾隆皇帝閲後,認為“事涉外夷,關係國體”,命給事中朝詮、福州將軍新柱為欽差大臣赴廣東會同兩廣總督李侍堯查辦審訊。審理結果認為洪任輝不聽浙江地方官的勸告,擅自赴天津告狀,不但有辱天朝的尊嚴,而且懷疑他是“外借遞呈之名,陰為試探之計”。
判決結果為:粵海關監督李永標被革職處分,海關陋規雜費一體廢除,同時重申外國商船不可赴寧波貿易。洪任輝明知違反律例,不顧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狀,判罰圈禁於澳門的前山寨,圈禁期滿驅逐回國;代寫訴狀並呈狀詞的四川商人劉亞匾,以觸犯訟棍教誘主唆、為外夷商謀砌款罪被處死;黎光華家產也公開拍賣抵債,洪任輝供稱指使告狀的徽州商人汪聖儀,與任輝交結、收受英國大班銀一萬三百八十兩,按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財物例治罪,但潛逃未獲。
洪任輝本人被囚禁在澳門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滿後被帶到黃埔乘船遣送回英國,終身不得再返回中國。其實,東印度公司可以付一筆贖金,以免去洪任輝的刑期,但東印度公司並沒有這麼做,可見西方殖民者的險惡。不過,洪任輝在六年裏(1760年至1766年)一共賺了8500英鎊,其中2000英鎊是為了補償他受囚時所承受的“苦難”。而那位替洪任輝代寫訴狀的中國人,竟落了個被斬首示眾的下場。 [11] 
乾隆加大鎖國力度,外國屢派使團交涉洪任輝事件發生後不久,乾隆感到要防止外商侵擾,除了將對外貿易限制於廣州一地外,還必須加強對他們的管理與防範。1759年,朝廷又頒佈了《防夷五事》,規定外商在廣州必須住在指定的會館中,並且不許在廣州過冬,不得外出遊玩,甚至還特別規定“番婦”不能隨同前往;而中國商人不得向外商借款或受僱於外商,不得代外商打聽商業行情。
  • 馬戛爾尼事件
在此後的近百年間,為了打破封閉的中國市場,歐洲諸國如沙俄、英國等國曾多次向中國派出使團,試圖説服清朝皇帝改變閉關鎖國的國策,但都無功而返。其中,1793年英國向中國派出的馬戛爾尼使團,無疑是最著名的一次。
乾隆57年農曆10月,英國商人波朗、亞免、質臣等來廣州,奉國王喬治三世命向廣東總督報告説:“因前年大皇帝萬壽未申祝釐,今遣使臣馬戛爾尼等將由天津入貢。”總督郭世勳轉奏乾隆帝,乾隆帝諭“準其所請”。
1793年6月19日,使團船隊抵達廣州,之後馬戛爾尼一行於8月抵達北京。9月14日(八月初十),乾隆帝正式接見使團,馬戛爾尼代表英國政府向其提出了七個請求,要求籤訂正式條約:
1.派遣駐北京人員管理中英貿易。
2.允許英國商船至寧波、舟山及兩廣、天津地方收泊交易。
3.允許英國商人比照俄國之例在北京設一商館以收貯發賣貨物。
4.要求在舟山附近小海島修建設施,作存貨及商人居住。
5.允許選擇廣州城附近一處地方作英商居留地,並允許澳門英商自由出入廣東。
6.允許英國商船出入廣州與澳門水道並能減免貨物課税。
7.允許英人傳教至次年。 [12] 
馬加爾尼以書面列舉請求,所有浙江、天津通商,京城設立貨行,給予舟山小島,另撥廣州地方一處居住,減免廣州、澳門往來各税,明定海關税則,俱不準行。馬加爾尼提出開放寧波、舟山、天津等地為商埠,由於上述請求涉及割地免税,因此被清廷拒絕。 [11] 
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清廷又將深受海外歡迎的茶葉作為禁止出口的貨物之一,諭令皖、浙、閩三省巡撫,“嚴飭所屬,廣為出示曉諭,所有販茶赴粵之商人,俱仍照舊例,令由內河過嶺行走,永禁出洋販運,償有違禁私出海口者,一經掣獲,將該商人治罪,並將茶葉入官。若不實力禁止,仍私運出洋,別經發覺,查明系由何處海口偷漏,除將守口員弁嚴參外,並將該巡撫懲處不貸。”
此外,諸如糧食、鐵器、硝磺、金銀等亦屬禁止出口之列。特別是糧食,清廷控制極嚴,連船員食用也不準多帶,每船隻能依照人口多少與往返航期,每人一天以一升米為度。
在17世紀至19世紀世界性市場形成時期,西方經濟學者無不認識到“只要輸入王國的商品不超過輸出,……顯然不會使王國喪失什麼”。大量的商品輸出,不但可以刺激本國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生產工具,而且可以通過航海貿易直接換回大量金屬貨幣,以增加國內商品的流通手段,不斷地擴大再生產。這本來是對發展國計民生大有益處的美事,然而,對於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視作洪水猛獸的清王朝來説,卻是絕對不可取的。它之所以對出海貨種屢頒禁令,其原委蓋出於此。 [13] 

清朝海禁政策表現

  • 限制商品出口
清代,價廉物美的中國商品在世界市場上具有強大的競爭力,不用説那些飲譽遐途的傳統商品,即是“內地賤菲無足輕重之物,載至番境,皆同珍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藝,以及女紅針線,皆洋船行銷,歲收諸島銀錢貨物百十萬入我中土”,故而只要政府大力支持航海貿易,不但能左右南洋市場,而且必能在國際關係上繼續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清王朝卻採取了背道而馳的政策。 [11]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以“江浙等省絲價日昂”,“不無私販出洋之弊”為由,下令沿海各地嚴禁絲及絲織品出口,規定“僥有違例出洋,每絲一百斤發邊衞充軍;不及一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柵號一月,杖一百,為從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減一等。船隻貨物盡入宮。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別議處”。同年,又規定,因為“綢緞等物總由絲觔所成,自應一體察禁”。這一愚蠢而苛刻的禁運政策實施五年後,“不特絲價依然昂貴,未見平減,且遇值蠶事收成稍薄,其價較前更昂”,於是被迫“開禁”但仍只許被批准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絲及二三蠶絲若干,限額出口,“而頭蠶湖絲,綢匹等工頁,仍嚴行查禁”,其綢緞紗羅及絲棉等項,照舊禁止氣清廷禁止傳統的絲綢出海,使“內地販洋商船亦多停駕不開”,直接打擊了民間航海貿易事業的正常發展。 [8] 
  • 對出海船隻的限制
直至15世紀末葉,中國遠洋海船尚居世界航業界前茅。但從16世紀開始,在封建專制政權的人為壓制下,中國出海船隻在技術與質量上就走上了相對落後的道路。順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規定不許打造雙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開禁”時又規定,“如有打造雙桅五百石以上違式船隻出海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發邊衞充軍。該管文武官員及地方甲長,同謀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舉首者,官革職,兵民杖一百。”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雖允許打造雙欖船,但又限定“其梁頭不得過一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過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頭者,不得過二十四名”。若“其有梁頭過限,並多帶人數,詭名頂替,以及訊口盤查不實賣行者,罪名處分皆照漁船加一等“。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還曾規定,嚴禁“內地商人在外國打造船隻氣違者嚴加治罪”。這些清規戒律,使中國木帆船製造業發生了歷史性的大逆轉。而與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業卻在本國政府的全力支持與先進科技的推動下,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紀初就擁有1000艘歐洲標準的商船17世紀中葉以前的荷蘭,被譽為“海上馬車伕”的造船業躍佔世界首位。而此後迅速崛起的英帝國,則更以其一支多得數不清的艦船隊,在世界各大洋橫衝直撞,鋭意擴張。在船體結構方面,歐洲的“夾板船”,異軍突起。這種船“用板兩層”,“厚徑尺,橫木駕隔,必用鐵板兩旁夾之,船板上覆用銅鉛板遍鋪”,其堅固程度比當時受掣於官方而無法發展的中國木船高出許多。同時在帆裝設備方面,歐洲也融合了傳統橫帆與阿拉伯三角帆的優點,創造出既有強大采風驅動力,又能在各處風向下使用的“克拉維爾”帆,以後又製造出著名的飛箭式多檐大型遠洋快速帆船。特別值得指出的是,18世紀中葉英國工業革命後,隨着以鋼鐵為船殼,以蒸汽機為動力的輪船的問世,世界航海業揭開了劃時代的新頁。在這種東西方航海力量此消彼長的強烈對比下,儘管在鴉片戰爭前,中國的中小型傳統術帆船在總數量與總噸位上仍有相當的實力,並與明代相比還有所發展,但是站在整個世界航運界來觀察問題,這種“實力”或“發展”已成了“明日黃花”。在19世紀50年代的西方人心目中,中國帆船的構造與裝備,再也不是幾個世紀之前那種令人歎為觀止的驚世傑作,而只能是“極為落後”的過時貨色了。造船歷來是航海的基礎,清政府對造船業的種種禁令,無異於對航海業發展的釜底抽薪。 [8] 
  • 限制出海船隻攜帶武器
清王朝在限制航海工具的同時,還於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嚴禁中國出海商船攜帶武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又重申:“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軍器概行禁止攜帶,如地官不嚴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帶者,照失察鳥槍例罰俸一年。”雍正六年(1728年),雖有所放寬,但仍規定“鳥槍不得過八杆,腰刀不得過十把,弓箭不得過十副,火藥不得過二十斤”。雍正八年(1730年)又放寬到每船帶炮不得過二門,火藥不得過三十斤。正當清王朝竟力禁限中國商船攜帶武器之時,歐洲各國的殖民主義海盜船隊卻在本國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以有組織的暴力向東方水域撲來。那些僅有“輕微的防衞的”中國帆船一旦在海上遇到以“火與劍”武裝起來的西方艦船,除了束手待斃,坐遭行劫外,別無選擇當因此,正如一位西方海盜船長消烈所供稱的,連“一隻帆船上的小艇都可以毫無困難地對它進行搶劫”。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之所以能接二連三地公然#訓令公司總督,“應用武力來加以防止”中國在南洋的航業優勢,正在於看透了清政府作繭自縛政策的極端愚昧與腐敗。由於中國的“和平”商船隊在海洋上迭遭焚劫,清政府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如夢初醒,意識到“商船出洋攜帶炮位,原為海面御盜之用。不特各國來廣貿易商船,未便禁止,即內地出口商船,概行不準攜帶炮位,倘通海面匪船行劫,臨時不能抵禦,豈有束手待斃之理?況在洋行劫者,不獨內地匪徒,想各國夷匪亦有糾約為盜,攜帶炮位出沒海洋,為行旅之害。而內地出洋商船無炮位抵禦,該商好不保護貨物,亦各愛情自命,若拘泥禁止,何以衞商旅而御盜劫?”接着,嘉慶七年(1802年)宣佈允許“出海貿易船隻”,“攜帶炮位”,但仍必須“分別梁頭丈尺”以定多寡。清廷這些上諭頒發之期,中國沿海與南洋、東洋水域的制海權早就盡操於西方殖民艦隊之手。嚴禁雖緩,但為時已晚,中國木帆船航業的蕭條與捱打再也無法挽回。 [13] 

清朝海禁海禁後果

清朝政府對外貿易的限制政策對於維護封建統治起過一定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卻使中國失掉了對外貿易的主動性,使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已經滋長起來的進步的手工業生產,得不到更進一步的發展。 [13] 
妨礙了海外市場的擴展,抑制資本的原始積累,阻礙資本主義萌芽的滋長;使中國與世隔絕,沒能及時與西方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發展生產力進行交流,使中國逐漸落後於世界潮流。
馬克思在1853年為《紐約每日論壇報》寫的《中國革命和歐洲革命》一文中,接受了試圖向中國推銷其商品(特別是鴉片)的英國商人關於中國“閉關鎖國”的觀點。 [4-5]  這一觀點於20世紀50年代納入了當時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寫入了教科書。於是,在大多數大陸中國人頭腦中形成了一個“常識”:明清時代“閉關鎖國”,“閉關鎖國”是造成中國歷史上由先進轉為落後,以至近代長期捱打的重要原因。就是有學者不同意這一觀點也立即被主流意識形態淹沒。 [5] 
參考資料
  • 1.    閻根齊.《南海古代航海史》.北京:海洋出版社,2016:290
  • 2.    童隆福主編;《浙江航運史》編委會.《浙江航運史·古近代部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166
  • 3.    劉軍《明清時期“閉關鎖國”問題贅述》,《財經問題研究》2012年第11期,第21頁
  • 4.    劉軍:明清時期“閉關鎖國”問題贅述  .新法家.2014-10-08[引用日期2021-01-01]
  • 5.    劉軍:《明清時期“閉關鎖國”問題贅述》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2014-04-23[引用日期2021-01-05]
  • 6.    趙軼峯.清前期的有限開放——以貿易關係為中心[J].:故宮博物院院刊,2015(06):99
  • 7.    趙爾巽.清史稿:中華書局,1977年
  • 8.    陳尚勝,《文史哲》:“閉關”或“開放”類型分析的侷限性——近20年清朝前期海外貿易政策研究述評,2002年06期
  • 9.    佚名.《清聖祖實錄》:中華書局,1985年:卷一一三,第7頁
  • 10.    清朝史官.清高宗實錄:中華書局,1986年
  • 11.    徐中約.中國近代史 第6版: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8
  • 12.    黃鴻壽.清史紀事本末:上海書店,1986年
  • 13.    汪敬虞,《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論清代前期的禁海閉關,1983年02期
  • 14.    趙軼峯.清前期的有限開放——以貿易關係為中心[J].:故宮博物院院刊,2015(06):99 引自:萬明:《中國融入世界的步履——明與清前期海外政策的比較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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