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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

鎖定
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是指在進行海洋資源開發特別是石油勘探開發前,企業或者作業者在編制項目如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的同時,必須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其審批後,方可進行開發活動。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項目如油田名稱、地理位置、規模;(2)項目如油田所處海域的自然環境和海洋資源狀況;(3)項目如油田開發中需要排放的廢棄物種類、成分、數量、處理方式;(4)對海洋環境影響的評價,包括海洋石油開發對周圍海域自然環境、海洋資源可能產生的影響;對海洋漁業、航運、其他海上活動可能產生的影響;為避免、減輕各種有害影響,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5)最終不可避免的影響、影響程度及原因;(6)防範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包括防範組織、人員配備,技術裝備,通信聯絡等。 [1] 
中文名稱
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
英文名稱
marine 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定  義
建設單位就擬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以表格形式向海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文件。
應用學科
海洋科技(一級學科),其他(二級學科),海洋管理(三級學科)
中文名
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7條第1款:“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3條第1款:“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3條第1款:“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後,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准;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准。”
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 號)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一)工程建設符合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工程建設符合廣西海洋功能區劃、廣西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三)工程建設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可以接受;
(四)工程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合理、可行;
(五)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環保措施和對策可行、有效。
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准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核准。
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准同級人民政府(管委)審批的項目用海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並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准。
實施對象和範圍
適用對象: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設單位
適用範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發生重大變化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新核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批准後滿5年開工建設的重新核准;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核。
申請材料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申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 第一次提交(紙質文本1 式20 份)
1、申請文件;
2、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審稿)。
3、下級海洋部門的初審意見。
(二)第二次提交(紙質文本1 式4 份,電子文本1 份)
1、報批文件;
2、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
3、下級海洋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4、同時抄送漁業、海事主管部門。
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實有效。因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引起的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應使用A4紙打印,複印件統一使用A4紙複印(附圖可用A3紙張擴印或原圖大小相同);
3、全部複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成本材料的複印件應加蓋騎縫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
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6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本級海洋局審查或審核階段12個工作日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