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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

(內蒙古自治區西烏珠穆沁旗原旗委書記)

鎖定
海明,蒙古族,男,大學文化,1960年4月出生,內蒙古科右中旗人,1979年4月參加工作,1985年10月入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西烏珠穆沁旗旗委書記。
2020年12月26日,據錫林郭勒盟紀委監委消息,海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中文名
海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蒙古族
出生日期
1960年4月
性    別

海明人物履歷

1979年4月至1984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法院工作;
1984年8月至1988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委宣傳部工作;
1988年11月至199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團委副書記;
1990年3月至1993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團委書記;
1993年4月至1994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寶力根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
1994年8月至1995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5年10月至1997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市長助理、市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7年1月至1997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科技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7年5月至1999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科技副市長;
1999年1月至2002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副市長;
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委副書記;
2003年1月至2011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西烏珠穆沁旗委書記;
2011年5月至202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西烏珠穆沁旗委正處級待遇幹部。
2020年3月退休。

海明人物事件

海明審查調查

2020年8月7日,據內蒙古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西烏珠穆沁旗原旗委書記海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錫林郭勒盟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海明開除黨籍

2020年12月26日,據錫林郭勒盟紀委監委消息,經錫林郭勒盟委批准,錫林郭勒盟紀委監委對西烏珠穆沁旗原旗委書記海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海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操辦婚慶事宜並藉機斂財,違規使用礦產企業高檔車輛,在礦產企業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名下房產及理財產品,不向組織報備因私出國(境),利用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私利,違規安置工作人員;違反羣眾紀律,在拆遷工作中優親厚友;違反工作紀律,在國營煤礦轉制工作中失於監管;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多次到境外賭博;涉嫌受賄犯罪,在煤炭資源項目申報、煤炭企業股權轉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多名“煤老闆”等私營業主的鉅額財物、以領取“報酬”為名收受礦產企業賄賂;涉嫌濫用職權犯罪,違規干預和插手煤田滅火工程,致使國有煤炭資源被大量盜採,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海明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背棄初心和使命,“四個意識”個個皆無,“六大紀律”項項違反,貪財好賂,濫權妄為,大搞官煤勾結,縱容煤炭企業非法生產經營,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錫林郭勒盟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暨錫林郭勒盟監察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錫林郭勒盟委批准,決定給予海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其養老金、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參考資料